搜索
  • 11

    X
  • 12

    X
  • 易轶

    X
  • 尹正友

    X
  • 于琦

    X
重复内容

案例|宋某某与胡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免费 王慧娟 时长/课时:8分钟/0.17课时 1个月之前
已学:256人 点赞 分享 推荐 收藏 设置

分享到微信

声音

  • 普通女声
  • 普通男声
  • 特别男声
  • 性感男声
  • 情感男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0X
  • 3.0X
  • 4.0X

字号

  • 标准
  • 特大
确定 取消

案情介绍

宋某某曾在2014年至2019年期间任山东欧普*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总经理,胡某某是A公司的股东(占比26.95%)。A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为欧普*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占股51%)、陈雁(占股22.05%)。

2014年宋某某与胡某某签订《投资委托协议》,约定宋某某出资14.7万元委托胡某某代持A公司4.9%的股权。《投资委托协议》由宋某某与胡某某签字确认,并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

现宋某某主张《投资委托协议》合法有效;主张确认其为A公司股东并持有A公司4.9%的股份。

是否能只根据《投资委托协议》要求A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

宋某某与胡某某签订的《投资委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成立有效。但是该协议系宋某某与胡某某之间的意思自治,不能当然约束A公司及该公司股东。对于胡某某代持宋某某股权事宜,A公司并未有过半数股东对代持事宜知晓并同意,故宋某某无权要求A为公司为其确认股东身份。

即使A公司在《投资委托协议》上加盖公章,亦不能代表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思,也不能代表A公司加盖公章的行为推定其他股东默示同意。A公司也无法作为《投资委托协议》的主体,代为持有自己的股权。《投资委托协议》与本案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无关。

因此,宋某某无权要求A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

律师提示

一、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办理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应当参照适用股权外部转让的规定。

在隐名投资中,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签署的投资协议确定并依法得到保护。如果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办理变更股东、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此时实际出资人从公司外部进入公司内部、成为公司的成员,对于公司和其他股东而言,这相当于发生了股权的对外转让。为了保障公司的人合性,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权外部转让规定,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际出资人才能取代名义股东成为公司股东。

二、公司内部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是否认定,主要应审查公司是否对隐名投资协议知情,以及是否认可隐名股东以其股东身份行使权利。

在公司内部股东资格认定存在纠纷时,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并不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如果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当认定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前提是公司必须知晓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协议,并且已经认可以其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公司一般以股东名册确认股东,股东也以股东名册向公司主张股东身份。但在隐名投资中,隐名股东并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上,如果公司对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隐名投资协议并不知晓,那么隐名股东不得以该协议对抗公司。

三、公司外部第三人可直接依公司登记的内容认定股东身份。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有隐名投资协议的,在处理实际出资人与外部第三人关系时,应当遵从形式特征优于实质特征的原则。如果涉及公司外部第三人的利益时,股东身份应以外观主义原则与公示主义,允许外部第三人仅凭形式特征判断股东身份,而不必去探索股权背后的真实权利关系。名义股东为登记在股东名册的股东,公司外部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名义股东即为股权的真实权利人,因而可以要求名义股东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外部第三人无义务探求股东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名义股东不能以其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约定对抗公司外部第三人,更不能以其非实际权利人来否定其责任。

法律依据

一、《合同法》(本篇法规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发布;2021年1月1日实施)废止)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三、《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发:微信公众号“上海王慧娟律师团队”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王慧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还可以输入280个字 查看 《留言评论奖励规则》 发表评论

精选评论

(0)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声音
  • 情感童声
  • 性感男声
  • 特别男声
  • 普通男声
  • 普通女声
语速
  • 0.7X
  • 1.0X
  • 1.5X
  • 2X
  • 3X
  • 4X
字号
  • 特大
  • 标准

作者

王慧娟
  • 文章56
  • 读者8w
  • 关注6
  • 点赞10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个人背景:

  法院系统8年工作经验,曾荣获法院系统个人三等功

  转型律师多年,善于运用法官的视角来审视民商事诉讼争议案件的解决路径,在办理各种疑难复杂案件时,更具法官思维和专业优势。

  业务范围:

  商事和文化传媒领域法律风险防控、网络侵权、数据合规、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法律研究、服务。

  工作成绩:

  【代表诉讼争议解决】《 一路繁花相送 》广告植入案、成功代理并胜诉多起具有网络影响力的名誉权、隐私权诉讼争议案件等;

  【全方位法律服务】《海兽之子》电影展及画展 、《 古风X》游戏项目委托创作 、上海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项目、多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等。

我也要当作者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赞

(1) 更多

常见问题

  • 1、“点读”是什么?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 2、“点读”的作者?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 3、“点读”的文章?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 4、“点读”的审核?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记课时

案例|宋某某与胡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消费:23点币 现有:0点币 课时:0.17课时/8分钟
确定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支付成功

恭喜您记录课时成功!

继续听课 选择文章
记课时

案例|宋某某与胡某某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消费:23点币 现有:0点币(点币余额不足,还需支付533点币) 课时:0.17课时/8分钟
充值

您好,以下是重要提示: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文章查重申诉
0 /1000
提交申诉
提交成功

我们会尽快处理您的申诉意见,
请注意查看处理结果。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