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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缴纳案件受理费标准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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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虽然直接涉及的是非财产的股东身份确认问题,但是股东身份的确定,也必然涉及到股东出资数额,持股比例等财产问题。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到底适用财产案件按照争议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还是非财产案件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同一法院适用标准也不一样。笔者梳理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地法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实际收费情况,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案件受理费标准适用提供参考指引

一、有关法律法规

(一)国家层面法规

国务院481号令发布,2007年04月01日实施的《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二)地方性法规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法院系统相关案件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7〕275号)

一、 收费标准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规定执行。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70元。

(三)法院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全省法院诉讼收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苏高法审委〔2008〕8号)

第四条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的标准收取。

二、法院实际执行情况

为了解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受理费各地法院收费标准情况,笔者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高级人民法院,案由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共106件,其中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的34件,占总量的32%;非按件收取的72件,占总量的68%,具体如下表:

111.png

222.png

三、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标准不一样: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除离婚案件和侵害人格权的案件外,其他非财产案件按件交纳案件受理费。

所谓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诉讼费交纳办法》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财产案件,应该是基于财产关系提起的,有财产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案件,非财产案件,应该是基于人身关系及其他非财产关提起的,没有财产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案件。根据上述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兼具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的特征。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五十二条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法院系统相关案件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费〔2007〕275号)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规定的诉讼费用标准,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收费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诉讼费用交纳范围、交纳标准、收费依据,以及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政策,以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法治统一原则,国家应当统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缴纳标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就该类案件的缴纳范围、交纳标准、分类使用等情形制定专门文件予以规范。

来源:微信公众号“雨仁矿业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马于淇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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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于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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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国矿业联合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民商事仲裁与诉讼、公司常年法法律事务、矿产及能源项目的并购重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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