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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股权并购中的“过渡期”该如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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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投融资运作中,股权并购是最常见、使用最为普遍一种方式。股权并购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一个过渡期,这一过渡期直接影响到并购计划的顺利进行。在过渡期内,目标公司已完成估值作价,但仍被出让方所控制,且公司的经营行为呈动态的持续的变化状态,价值也可能随之而改变,抑或存在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因此并购双方须重视过渡期的安排与监管,以免埋下隐患。

01 基本概念

不同于一般货物买卖,在股权并购交易中,交易双方通常会确定某个时间点作为股权转让基准日,以此作为对目标公司估值的计量日;从股权转让基准日至目标公司管理权交割日之间通常存在一定时间差,此期间即为股权交易的“过渡期”。

图片

过渡期是一个敏感时期,对于收购方来说,一方面,因标的股权并未实际交割,其无法实际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无法对影响目标公司的经营的重要事项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出让方受股权转让影响,难免会怠于对目标公司进行管理,更有甚者,利用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转移公司资产、增加公司负债,实施其他侵害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给目标公司的发展和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为了保证目标公司在过渡期内的良好运转,防止出让方利用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获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司权益,并购协议对过渡期内的安排就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对出让方及目标公司的禁止性、限制性行为的约定。

02 “过渡期”的安排

过渡期的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对过渡期内损益归属的安排及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安排。

(一)损益归属安排

通常情况下,过渡期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收益或亏损的处理原则包括:(a)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由受让方享有,在过渡期间产生的亏损由出让方承担;(b)在过渡期间,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出让方不得就目标公司资产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不得进行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等导致购入资产对应净资产价值减损的行为;(c)过渡期间,出让方承诺不会改变目标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将保证目标公司根据以往惯常的方式经营、管理、使用和维护其自身的资产及相关业务,并保证目标公司在过渡期间资产完整,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过渡期的损益归属涉及并购方与转让方的利益平衡,除了应考虑交易惯例、监管要求外,还应考虑上市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因素。过渡期损益归属问题处理不当,可能损害交易一方的利益,甚至阻碍交易的进行。

(二)权利义务安排

在进入过渡期后,收购方通常会获得一定的权利,以此来保证目标公司的平稳运转。这些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监督管理权;而出让方作为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通常会被要求对目标公司承担“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但不论是划分过渡期内的损益归属还是确定权利义务,都必须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转化成条款落实在并购协议中。

(三)条款示例

(1)协议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为过渡期。

(2)过渡期内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经营损益归【X】享有和承担/甲乙双方按【X】%:【X】%享有和承担。

(3)过渡期内,乙方对目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实施监管,目标公司印章、证照、财务账户等均由双方进行共管,重大财务收支由双方委派至公司人员共同审批后执行。

(4)过渡期内,双方均应当维持目标公司之现状,保证目标公司基本运转稳定,保值增值。该期间,非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对目标公司从事下列行为:

A.对重大资本/资产进行调整;B.以任何形式对外举债;C.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与公司开展关联交易;D.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发生重大变化;E.发生重大人员调整;F.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解决尚未审结的诉讼、仲裁案件;G.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与自己或者任何第三方签订交易协议或变更协议,但按照原协议正常履行的除外;H.为目标公司设立任何新的权利负担;I.对目标公司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进行转让或设定任何权利负担;J.调整目标公司现有股权架构;K.擅自提取或分配目标公司所获利润;L.其他可能影响到目标公司现状的行为;M.非经乙方认可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经营损失由甲方承担并予以补足。

03 律师建议

过渡期的风险,本质上是转让方和收购方基于本身利益出发产生的矛盾冲突的体现。从收购方的角度来看,可以采取如下措施应对风险:

第一,应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及风险评估,通过调查,了解并要求出让方确认股权协议签署日或者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情况、标的公司的经营情况。此外,受让方在对目标公司进行调查时,可以与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以及董事、公司管理层进行较为充分的沟通,另辟蹊径去了解出让方和标的公司情况,也可以为受让方行使股东权利做一个前期铺垫。

第二,应设定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前置条件作为缓冲。前置条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同意转让决议、股权转让获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章证照、文件、帐目等必要文件材料、对标或有债务、不实披露债务等予以承担的承诺等。

第三,在过渡期内,受让方可安排财务人员或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前参与目标公司治理中,参与标的企业实际经营,以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风险。

第四,为了保证受让方在极端不利的情况下能够退出交易,尤其是过渡期估值发生重大变化、前端风险未充分披露等,在协议中可以约定受让方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单方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从而保障受让方的利益。

第五,为防止转让人怠于配合办理股权交割或防治或有债务在前期未充分披露而造成的损失,可以采取先办理股权交割再付尾款的方式或者分步受让股权、剩余股权进行质押模式,从而保障受让方利益。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郭慧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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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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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厦门)合规法律事务部 主任,盈科(厦门)股权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人、 股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慧之法团队创始人

  Email:vipghm@pku.org.cn

  教育经历: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进修于中 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法律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诉讼 法学方向)、盈科全国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 研修班;获得并购交易师(中级)资格。

  专业领域:诉讼、股权、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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