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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兼具个人性与财产性,其通常涉及公司控制权等相关权利,股东身故后必须处理股权继承问题,股权继承往往与公司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妥善处理好股权继承问题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公司法》第75 条规定了股权继承的一般原则,“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法律允许股权被合法继承,但为保障公司的自治性,公司章程可以自行对继承作出限制。
一、股权继承的前提
继承发生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因此股权继承的前提是确认死亡的被继承人是否属于合法股东,再确认其股权归属,确认无误之后才能对股权进行继承和登记,如果是人合性质公司的股权,还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
二、特殊主体的股权继承问题
(一)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的《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因此,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股东资格后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二)公务员等特定身份的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公务员法》第59条第(十六)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因此,公务员不得继承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可将其可继承的股权财产权益转让给其他继承人。
(三)外国人可否继承国内公司的股权?
我国对股权继承采取当然继承原则,即一般情况下具有合法继承资格的主体都可以继承股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因此具有外国国籍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并且,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即外国人可以继承内资公司的股权并且不会对公司性质产生影响。
三、股权代持中的股权继承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权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涉及法律、风险和应用四个方面。股权代持中的股权继承通常包含两种情况:代持人死亡或者被代持人死亡。
(一)代持人死亡
代持人死亡且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其法定继承人通常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和实际出资人等人数,其中父母、配偶、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实际出资人若想拿回股权通常需要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遗产继承纠纷,将被代持的股权与代持人的遗产剥离。
(二)被代持人死亡
被代持人死亡且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其法定继承人并不知晓股权代持行为的存在,继承人要继承这部分财产就要先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证明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在确认被继承人为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后,再主张继承分割相应的这部分的财产利益。《民法典》第1151条的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四、继承后的相关问题
(一)继承人继承股权后,公司股东人数多于50人
《公司法》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也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具有继承资格的主体通常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人,若以上继承人都取得股东资格,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股东人数超过上限,对此,有以下解决方案:
1、各继承人互相协调
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若多个继承人之间互不妥协,则其作为一个继承共同体,取得股东资格。继承共同体只能产生一个继承人为代理人,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2、公司章程限制
公司拥有在章程中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的权利,股东之间可以按照章程约定价格或者协商价格转让股权。同时可以约定股东去世后只能由一个人代表其他继承人继承股权,包括股东资格。
3、将股权设立信托
股权最重要的特点在于分红权,当存在多个继承人时,可以将股权设立信托。股权信托是指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对项目进行股权投资,以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到期转让股权方式作为信托收益的一种资金运用形式,信托持有股权仅作为一个股东计数,但其受益人的人数不受任何限制,因此多个继承人可以作为信托的受益人,通过受益人身份领取股权的分红或者股权处置的收益。
(二)继承人继承股权后,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
股东继承股权后,常会出现与其他股东无法和谐相处的情况,这会导致公司出现分裂,陷入僵局,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公司回购股权
当出现《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时,可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并作减资处理。
2、公司散解
当继承人继承股权后使公司经营能力下降,或与其他股东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致使公司分裂时,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三)继承人放弃继承
当被继承人的债务数额大于继承股权价值时,继承人不愿意继承股东资格,对此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1、继承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2、继承人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外第三人。
五、萍论
1、股权兼具个人性与财产性,其通常涉及公司控制权等相关权利,股东身故后必须处理股权继承问题,股权继承往往与公司发展密切相关,因此,妥善处理好股权继承问题是公司治理的关键。继承发生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因此股权继承的前提是确认死亡的被继承人是否属于合法股东,再确认其股权归属,确认无误之后才能对股权进行继承和登记。
2、对于特殊主体的股权继承问题,民事行为能力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取得股东资格后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公务员不得继承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可将其可继承的股权财产权益转让给其他继承人;外国人可以继承内资公司的股权并且不会对公司性质产生影响。
3、股权代持中的股权继承涉及法定继承人与代持双方的利益纠纷,其中,被代持人死亡且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如果其法定继承人并不知晓股权代持行为的存在,继承人要继承这部分财产就要先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证明代持协议合法有效,在确认被继承人为该股权的实际出资人后,再主张继承分割相应的这部分的财产利益。
4、继承后通常会出现股东相处不融洽、股东人数超过上限等问题,对此,公司应未雨绸缪,提前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继承的相关事宜作出规定,如规定继承人只能继承该部分股权的财产权,而不能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想要成为公司股东,则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对继承人的表决权作出一定限制等。
首发:微信公众号“股权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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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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