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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丨股权投资中的“最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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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一词来源于国际贸易协定,是国与国之间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法律待遇条款,主要体现为在进出口贸易、税收、通航等方面互相给予优惠利益、提供必要的方便、享受某些特权等的一项制度。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在股权投资谈判过程中,投资人基于自身的强势地位,往往向创始人提出要求享有公司原股东或未来新股东股权上存在的比投资方股东所持股权更加优惠的条款及条件以保证自身能够享不劣于其他股东的待遇。

“最惠待遇”条款容易随着经济形势变化而在投资人和创始人天平两端摇摆。在市场上资金量较大、创始人话语权较高时,大概率会明确拒绝“最惠待遇”条款;而在所谓的资本寒冬中,创始人话语权较小时,“最惠待遇”条款的使用率则呈直线上升趋势。

1 基本概念

风险投资中的“最惠待遇”条款(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是指对某一投资人而言,如果目标公司给予了其他投资人或股东更优惠的条款和条件,则该投资人有权自动享有该等更优惠的条款和条件。

【条款表述】: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前,如公司其他股东享有比本次交易中适用于【】轮投资方的条款和条件更加优惠的条款和条件(“更优惠于本轮条款”),则【】轮投资方有权享受该等更优惠于本轮条款并将此种优惠应用于本协议项下的投资。各方应重新签订相关协议或对本协议进行相应修改或补充,以使【】轮投资方享受该等更优惠条款。

2 参照“待遇”的情形

)参照“既有股东权益”

通常情况下,参照“既有股东权益”确定待遇范围的“最惠待遇”条款更容易被目标公司所接受。即如果目标公司给现有股东提供了比投资人更优惠的投资权利,则投资人有权自动取得该等优惠权利。在尚未看到前轮投资文件的情况下,该条款既有利于确保投资人在最终交易文件中享有最优惠的投资权利,也能够确保不会因阴阳合同或单方承诺的存在而使得某些投资人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为优惠的权利。

(二)参照“未来股东权益”

如果说投资人要求享有权利不劣于“既有股东权益”是出于防御性目的,那么投资人要求取得“未来股东权益”则更多地体现投资人对投资交易风险采取积极防范措施的意图。参照“未来股东权益”确定待遇范围的“最惠待遇”条款,意味着公司如果在未来完成的融资中向其他投资人提供了更优惠的投资权利,则投资人有权自动取得该等优惠权利。一般而言,在早期投资中更有可能被目标公司接受:在有利于缩短前期交易磋商阶段,避免双方陷入冗长的优先权谈判,使投资人尽快锁定项目完成投资的同时,也确保投资人可以在公司后续融资中实现权利上的逆转。

(三)参照“既有股东权益+未来股东权益”

参照“既有股东权益+未来股东权益”确定待遇范围的“最惠待遇”条款,意味着投资人所享有的权利得到了最大的保障,但却是也最难以被创始人所接受的,所以实际操作中较少使用。

3 “最惠待遇”条款的优与劣

“最惠待遇”看似是一个对投资人极具保护性的条款,其存在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投资人在风险投资交易中处于优先地位,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最惠待遇”的存在不仅会给目标公司和创始人带来莫大压力,也可能间接涉及其他投资人的利益。

当前,不少人开始反思“最惠待遇”条款的存在是否必要:一旦所有投资人都获得“最惠待遇”,实际上也就不存在所谓的更优惠条款,且对后续投资人而言更是如此。


作者:郭慧民、陈鹏鹏

首发:微信公众号“镑可股权”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郭慧民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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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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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厦门)合规法律事务部 主任,盈科(厦门)股权研究中心秘书处负责人、 股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慧之法团队创始人

  Email:vipghm@pku.org.cn

  教育经历: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后进修于中 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刑事法律研修班、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诉讼 法学方向)、盈科全国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盈科律师事务所民商诉讼高级 研修班;获得并购交易师(中级)资格。

  专业领域:诉讼、股权、法律风险与合规管理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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