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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案件再救济系列文章之五——股东抽逃出资时,法定代表人和董监高未尽忠实勤勉,协助抽逃的,可追究法定代表人和董监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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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市场环境下,特别是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诸多企业陷入经营危机,濒临破产边缘,众多债务人处于事实上的“破产”状态。中国企业财务上的普遍不规范和财产登记公示制度上的漏洞,股东、实控人与公司财产混同和侵占公司财产情况普遍,但难以通过执行程序穷尽追索债务人财产。另受法院执行手段限制和结案考核要求,导致法官随意终本,众多执行案件处于睡眠状态,恢复执行困难重重,债权人权利落空。破产作为一种概括性的诉讼执行程序,终局性的调整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另一种可能。可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原债务人历史以来真实的财务和资产状态,通过追回债务人财产,追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和其他侵权人的责任,盘活资源,最大限度的增加可用于偿债的财产。破产亦直接关系到债务人企业的存亡,可给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较大压力促还款。法院亦可摆脱讼累,化解执行难,节省司法资源。

本团队开发的“破产追债法律服务产品”为深圳律师协会第四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获奖产品,在启动前对债务金额、股东出资情况、债务人经营情况、相关主体涉诉情况、债务人及相关主体社会声誉等多维度综合研判,可大大提高破产追债的效果。

系列文章:

终本案件再救济系列之一 | 股东出资不位,追究股东补缴责任和相互连带责任

终本案件再救济系列之02——股东抽逃出资,追究股东补缴责任

终本案件再救济系列之03——瑕疵出资股权转让,追究前后股东补缴责任

终本案件再救济系列文章之04——就股东增资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董监高怠于履行督促职责的,可追究董监高责任

公司的发展离不开资本的输入,资本可以说是公司注册发展的根基所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股东抽逃出资的现象开始不断涌现,股东事先出资到位,然后以各种方式转移资金,从而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构成虚假出资的现象。

而董监高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种虚假出资的现象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以下将分享的两则最高院司法案例向我们明确了高管如何对协助股东抽逃出资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相关案例

案例一: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李跃进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4683号】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之间是否签订内部出资协议对出资金额、持股比例等问题的约定不影响公司股东按照工商登记的股权状况履行出资义务。对于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的将资金转入又转出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公司高管怠于履行监管出资义务,放任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2011年9月13日水体公司进行增资时,李跃进担任水体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李跃进不但未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反而放任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应对信诺公司的返还出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石嘴山青年乘用车有限公司、金华青年莲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00号】

法院认为:

庞青年、王淑丹、庞彩萍、孙新海、傅红、厉鲜平等作为国马公司的董事分别以积极实施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庞青年、王淑丹、庞彩萍、孙新海、傅红、厉鲜平分别为莲花控股公司、石嘴山乘用车公司、石嘴山青年曼公司委派担任国马公司的董事,庞青年、孙新海、傅红系抽逃国马公司资金的具体决策和直接实施者,王淑丹、庞彩萍、厉鲜平违反对国马公司的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据此,原审判决认定浙江乘用车集团、金华汽车制造公司、青年汽车集团及庞青年、王淑丹、庞彩萍、孙新海、傅红、厉鲜平等应承担返还抽逃资金利息的连带责任亦无不当。

股东抽逃出资,董监高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一、不协助抽逃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而董监高因为协助出逃须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情形属于侵权,而该法律关系的第一要件便是侵权行为,因此董监高要避免出现积极协助和消极不作为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形式有很多种,如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等。

建议董监高加强对股东与公司之间业务往来、财务往来的监管,加强公司财务、交易方面的管理,尤其要加强股东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财务往来的管理,防止股东虚构交易或通过欺诈等其他方式抽逃出资,确保自己的履职行为符合《公司法》中审慎、勤勉、忠实的要求。

二、积极追索被抽逃的资金

若股东抽逃出资的结果已经发生,出于忠实勤勉义务的要求,董监高仍应积极履职,向股东追索被抽逃的出资。并且在追索过程中要注意保留证据,以证明自身已经尽到审慎、勤勉、忠实的义务,也能够为自身在出资无法追回被索赔时提供保护。具体可采取以下三种措施来追索抽逃的出资:

(一)限制抽逃出资的股东的权益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董监高可以通过公司限制抽逃出资股东的权益,如作出限制抽逃出资股东新股认购权的决议等。

(二)催告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董监高可以通过公司向抽逃出资的股东发函进行催告,催告后仍未归还出资的,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

同时,还需注意,《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针对的是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及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如果只是抽逃部分出资,则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

无论抽逃部分出资还是抽逃全部出资,董监高都可以通过公司向股东发催告函,这也是履行忠实勤勉义务的体现。

(三)起诉

必要时,董监高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蒋商事与破产法律服务”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蒋阳兵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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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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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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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

  执业领域:企业破产与重组,商事争议解决,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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