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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市场环境下,特别是受新冠疫情的影响,诸多企业陷入经营危机,濒临破产边缘,众多债务人处于事实上的“破产”状态。中国企业财务上的普遍不规范和财产登记公示制度上的漏洞,股东、实控人与公司财产混同和侵占公司财产情况普遍,但难以通过执行程序穷尽追索债务人财产。另受法院执行手段限制和结案考核要求,导致法官随意终本,众多执行案件处于睡眠状态,恢复执行困难重重,债权人权利落空。破产作为一种概括性的诉讼执行程序,终局性的调整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提供了另一种可能。可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原债务人历史以来真实的财务和资产状态,通过追回债务人财产,追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和其他侵权人的责任,盘活资源,最大限度的增加可用于偿债的财产。破产亦直接关系到债务人企业的存亡,可给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较大压力促还款。法院亦可摆脱讼累,化解执行难,节省司法资源。
本团队开发的“破产追债法律服务产品”为深圳律师协会第四届法律服务产品大赛获奖产品,在启动前对债务金额、股东出资情况、债务人经营情况、相关主体涉诉情况、债务人及相关主体社会声誉等多维度综合研判,可大大提高破产追债的效果。
系列文章:
终本案件再救济系列之1——股东出资不位,追究股东补缴责任和相互连带责任
公司资本不变原则系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内容之一,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资本不变原则的立法意图与资本维持原则相通给,即防止资本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财产能力的降低和责任范围的缩小,保护债权人利益。
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实践中仍存在大量股东抽逃出资的案例,为遏制抽逃出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了协助抽逃出资时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控人的连带责任,并细化了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范围,亦增加了抽逃出资股东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在普通诉讼程序中,债权人往往也可以利用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在执行程序中也有体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执行之债务时,若申请执行人掌握抽逃出资股东及其他协助抽逃出资人的线索时,也可申请变更或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然而在执行程序中寻找抽逃出资的相关线索往往困难重重,启动追加被执行人程序繁琐(需要经过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法官往往会认为诉讼举证责任在原告方,费时长久且有败诉风险。
在破产程序中,可通过管理人依据股东抽逃出资股东的线索,提起相关诉讼追回抽逃的出资,以增加破产财产,提高债权人的受偿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并且该主张并不受公司章程中关于缴纳期限和出资义务诉讼时效的限制。如在(2021)沪03民初371号上海聚玩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破产)与沈寅秋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沈寅秋在2012年10月16日将原告公司银行账户内的990万元转出至上海濠寨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该行为属于抽逃出资,被告依法应当在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所抽逃的出资990万元现已补足,故被告应对抽逃期间的利息损失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管理人亦可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在(2020)粤03民初464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唯捷电子2004年2月25日登记成立,2004年2月26日,唯捷电子验资账户上的50万注册资金即转到唯捷电子的一般账户,同日转到第三人账户,但股东伍华丽、伍清梅并未向法庭说明转出款项的用途及提供相关证据,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伍华丽、伍清梅作为唯捷电子的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地将出资资金转入验资账户随即转出,使得唯捷电子未能利用股东出资进行经营,被告伍华丽、伍清梅的行为已经构成抽逃出资,依法应向原告欣鸿妍公司(已破产)返还出资本息。对于伍华丽、伍清梅应当偿还的利息部分,原告欣鸿妍公司(已破产)仅主张从2016年2月27日起算,属于原告处分自己权利。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伍华丽作为公司设立时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转出50万元注册资金的银行凭证上均加盖有伍华丽的私章,可以认定伍华丽知晓并协助抽逃出资,故伍华丽应对伍清梅应当返还的抽逃出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一)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二)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三)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四)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债务人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债务人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或者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
第四十六条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首发:微信公众号“老蒋商事与破产法律服务”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破产与重组法律事务中心主任、盈科粤港澳大湾区企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
执业领域:企业破产与重组,商事争议解决,股东、法定代表人及董监高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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