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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或是为了筹集资金,或是为了调整公司股权结构,亦或是为了满足特定行业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往往会增资扩股。那么增资扩股有哪些常见的操作方式?每种方式的税费如何?以及需要关注哪些法律风险呢?本文将从以上三个方面对有限公司增资扩股这一主题进行研究。
为了方便讲解,笔者以A公司为例来展示不同增资方式下的操作。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和乙每人承诺出资50万元,各自占50%的比例,目前已各自到位25万元。公司经营一年后的税后利润为30万元,获得现金捐赠20万元。则目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00万元:实收资本50万,资本公积20万,盈余公积3万,未分配利润27万。
注:注册资本相当于认缴出资额,实收资本相当于实缴出资额。资本公积是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合称为留存收益,属于公司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第一种情形 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一、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股东是否需要交税?
资本公积属于公司的准资本,其主要用途就是转增资本。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科目的调整,以A公司为例,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实收资本科目为70万,资本公积科目为0,同时注册资本调整为120万。这种增资方式既不改变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也不改变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其实质是股东提高了自有资金中对外承担责任的比例。
转增后,全体股东都要确认收入,缴纳所得税,如下表所示:
二、任何资本公积都能转增资本吗?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资产评估增值、股权投资准备这三项形成的资本公积不能转增资本。
案例: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号:(2017)京民终601号)
本院认为:惠能公司将资产重估增值入账调整为资本公积金的行为系在未发生特殊情形下的违规操作,股东通过将这样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的方式出资,不能认定为股东已经履行了公司法和公司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
第二种情形 公司留存收益转增资本
一、公司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时股东是否需要交税?
留存收益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下来的税后利润,根据公司法提取盈余公积的要求,税后利润被分配进了未分配利润以及盈余公积科目。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也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科目的调整,但是留存的盈余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以A公司为例,未分配利润全部转增资本后,实收资本科目为77万,未分配利润科目为0,同时注册资本调整为127万。公司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实际上可以分解成两个动作:一是公司向全体股东进行分红,然后全体股东再将分红的钱全部投入公司。所以,全体股东需要视同分红缴纳所得税,如下表所示:
二、可以不提取盈余公积,直接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吗?
留存收益转为资本前,需要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取盈余公积,而不能直接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否则增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李兆年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号:(2021)京0106民初28300号)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京诚会验字(2000)第2-066号《变更登记验资说明》载明,截止2000年4月25日双峰公司资产总计2538745.61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2154875.90元,其中:实收资本为1000000元,未分配利润1154875.90元。而根据京诚会验字(2000)第2-066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显示,资本公积及盈余公积均为0。因此,双峰公司转增股本时,未按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股东以企业未分配利润径行转增注册资本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侵占了双峰公司的部分财产权益,使得双峰公司偿债能力受损,故李伟、陈春生以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增资的辩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种情形 老股东追加投资或是增加新的股东
一、老股东追加投资
如果增资部分由老股东认缴,这种方式不会引入新的股东,也不涉及到所得税的缴纳。公司股东形成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般需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增资决议即可通过,增资也是调整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最常见的手段。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纠纷是形成了增资决议后,因有些股东资金紧张导致后续增资无法到位,那么如果在其明确表示不再出资,自动放弃相应股权的情况下,其他股东能否主张其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支付注册资本金呢。
案例:浙江黄龙呼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安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号:(2020)浙0103民初4652号)
本院认为:在被告与黄龙公司就自动放弃的股权做出明确处理前,原告仍有权依照公司章程约定,要求被告缴纳出资。呼啦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修改的公司章程,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于2017年12月31日前缴纳第三期出资额330万元,仅缴纳165万元,剩余165万元至今未缴纳,双方对此事实并无异议,现原告要求被告缴纳注册资本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另外,在实务中其实最复杂的是股东间因为是否增资问题大家形成不了一致,此时应该怎么办?
当然首先得回到公司章程中关于增资扩股的议事规则的规定,这需要股东们在初始阶段对于将来公司是否需再投资、再投资的来源、公司的决策机制、股东的持股比例等进行综合考虑。在公司设立时应有前瞻性,或是公司章程的制定上要有弹性。比如有些股东不愿意再投资的话是否可以回购其股权,并且提前约定好计算对价的方式。让公司的发展可进可退,也为公司再吸引其他优秀股东留有余地。
二、 新股东投资入股
即增资部分由新股东认缴,例如丙想投资100万元进A公司,而A公司此时的估值为300万元,那么丙投资入股后所占的比例为100/(300+100)=25%,这100万中有100×25%/75%=33.33万计入注册资本,有100-33.33=66.67万计入资本公积。
这种方式不论是老股东还是新股东都不用缴纳相应的税费。
需要注意的是,新股东的出资到位后公司应该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新股东可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出资。
案例:张巍与南阳市长江渔人实业有限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6)豫1324民初字第711号)
本院认为: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被告在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向原告发放股权证明,亦未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资本金变更登记。其行为表明原告已经不能依据合同约定成为被告的原始股股东,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结 语
增资扩股确实能够提升企业的资信,对外展示公司的实力,但是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上限也随之提高了,所以应该综合比较多种融资方式,审慎的作出增资扩股的决策。如果作出了增资扩股的决策,那么在选择具体的方式时应该综合考虑公司的人合性、融资的成本、操作难度和可行性。最后,增资扩股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避免程序上的瑕疵影响增资扩股的效力,引发各种纠纷。
作者:
邱丹,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曼玉,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首发:微信公众号“麻辣女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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