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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增资扩股不仅能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为公司筹集运营资金,还能够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提高公司的信用。
一、增资扩股的常见方式(“资”的来源)
(一)原股东增资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在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二)新股东投资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增加部分可以由新股东认购,但前提是,原股东放弃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三)未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168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其中转为公司增加资本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2、任意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为资本:没有规定留存的比例。
二、增资扩股的流程
1、董事会制订增资扩股方案
增资扩股方案必须写明目的、用途、增资具体数额、比例、履行的程序等,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2、股东会对增资扩股方案进行决议
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属于公司的特别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对于一些特殊主体进行增资扩股还须履行特别的程序,如国有独资或其控股公司增资需报经国资部门批准,金融企业还需报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还需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3、缴纳出资
对于出资的形式,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4、召开股东会
召开股东会增选或改选新的董事、监事,修改章程、修改股东名册及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
5、工商变更登记
注册资本变更后需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工商变更所需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正本原件;公章、财务章、人名章;法人身份证原件;原公司章程)及新选的董事、监事及银行、税务也需办理相应的备案、变更手续。
三、增资过程中出现的其他纠纷
(一)增资过程中的对赌问题
1、增资合同中的对赌条款
公司增资过程中,投资者为了保证其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及安全性,会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时设置一些与公司盈利目标相关的条款,如在增资后一年内,公司的经营利润要达到500万元,如达不到,原股东或被增资的公司就要补偿一定数额的资金给新股东。这种条款一般称之为“对赌条款”。
2、对赌条款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民间融资投资活动中,融资方和投资者设置估值调整机制时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投资者与目标公司本身之间的补偿条款如果使投资者可以取得相对固定的收益,则该收益会脱离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应认定无效。但如果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则是有效的。
也就是说,如果股东之间的“对赌条款”约定,在公司不能达到约定的经营利润时由原股东向新股东进行补偿,这种约定不损害公司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有效的。如果股东之间的 “对赌条款”约定,如公司的经营利润不能达到双方约定的目标,由被增资的公司进行补偿,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二)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限制
1、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
新增资本优先认缴权在权利属性上应认定为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系基于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相应法律效果,受制于除斥期间的限制,在法定的期间内如未能行使的,则归于消灭。
2、新增出资份额不能享有优先认缴权
新增出资份额不能享有优先认缴权是指对于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原股东不享有优先权。现行《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区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区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股东仅有权优先认缴自己实缴出资比例所对应部分的新增资本。对于其他股东可以认缴但无力认缴的新增资本份额,股东不再享有法定的优先认缴权。
(三)大股东不公允增资
公司增资扩股过程中,若增资决议剥夺了其他股东对新增资本的认缴权利,或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作出同意自身或第三人不公允增资的股东会决议,小股东则可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20条的规定,向司法机关提起确认决议无效的诉讼。另外,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强行以背离公司实有资产的低价进行增资,损害了小股东权利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不同
(一)交易主体不同
股权转让是目标公司原股东将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投资人的行为,是发生在新老股东之间的交易;增资是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交易。
(二)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权利义务来源不同
在股权转让模式下,投资人的股东地位来源于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因此其权利义务也来源于原股东;在增资模式下,投资人对目标公司权利义务由增资协议进行约定。
(三)对原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不同
在股权转让模式下,若股东将存在出资不实等瑕疵的股权转让给投资人,且投资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则应就原股东的出资瑕疵向目标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增资模式下,投资人对项目公司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则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四)内部决议程序不同
在股权转让模式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需保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在增资模式下,增资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增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增资情况下也需保证原股东对增资的优先认缴权。
(五)涉税情况不同
在股权转让模式下,股东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溢价增值部分应缴纳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在增资模式下,投资人、目标公司及其原股东在该环节无须缴税所得税。
五、萍论
1、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增资扩股不仅能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为公司筹集运营资金,还能够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提高公司的信用。
2、常见的公司增资方式有:原股东追加出资、新股东出资和未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对于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所留存的法定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公司增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其他复杂的纠纷,对于增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如原股东与新股东约定由原股东承担补偿责任,则该条款有效,如约定由被增资公司承担补偿责任,则该条款无效。对于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股东仅有权优先认缴自己实缴出资比例所对应部分的新增资本,对于其他股东可以认缴但无力认缴的新增资本份额,股东不再享有法定的优先认缴权。
4、扩股不同于股权转让,前者是新增股份,会稀释其他股东的股权,后者不影响其他股东的股权,增资扩股与股权转让的交易主体、投资人对目标公司的权利义务来源、对原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内部决议程序和涉税情况均不同。
首发:微信公众号“股权萍论”
文章采用了总分总的结构,先对增资扩股进行整体介绍,然后分板块详细解读,最后对增资扩股的完善提出了建议,使得文章逻辑清晰,易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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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广东金融学院跨境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后。其他社会兼职有: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湘潭仲裁委仲裁员、河源市政府立法咨询专家、清远市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广州南沙自贸区法院特邀调解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数字金融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地方立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清远市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特邀理事等。主要研究方向为金融法、经济法,于《政治与法律》、《法治论坛》、《中南大学学报》等综合类核心期刊(CSSCI)发表论文近10篇,承担教育部、广东省及广州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多项。
王萍博士师从法学泰斗,从事法律实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股权设计、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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