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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事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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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脉络

1、合并

2、分立

3、减资

4、增资

 合并 

01 | 合并的意义

企业合并不用支付现金或少付现金而主要是通过交换股票的方式进行,主合并方避免了巨大的融资压力和现金流出,并把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投入到合并后企业的重点发展领域,不影响合并后企业的资金周转和经营。目标公司股东可自动成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的股东,保证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合并后企业的整合和运作。对于参与合并的企业股东而言,由于企业合并主要不以现金进行交易,可以享受延迟纳税的税收优惠待遇。

02 | 分类及特点

分类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特点

公司合并有以下特点:

1.公司的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成为一个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以订立合并协议的形式而产生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也可以合并,按照世界通行的做法,存续的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的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公司的合并一般是公司之间自由的合并,但这种自由的前提必须是遵守法律,有些公司的合并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比如,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两个以上的出资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3.公司合并是一种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属一种合同行为,作为合同行为来说,首先,合同各方达成协议;其次,这种协议必须是依法订立的,否则这种行为无效。

03 | 合并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合并应当(1)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实施合并:移交资产、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等;(4)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新设的,办理设立登记)。

04 | 合并决议

公司合并是公司内部的重大问题,既涉及股东、债权人的权益,又涉及社会的稳定,应当由公司的出资人或者股份持有人的议事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等以决议的形式决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合并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合并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其合并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

05 | 合并协议主要内容

一般来说,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的名称与住所。这包括合并前的各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和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名称与住所。公司名称应当与公司登记时的名称相一致,并且应当是公司的全称;公司的住所应当是公司的实际住所。(2)存续或者新设公司因合并而发行的股份总数、种类和数量,或者投资总额、每个出资人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等。(3)合并各方现有的资本及对现有资本的处理方法。(4)合并各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法。(5)存续公司的公司章程是否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后的内容,新设公司的章程如何订立及其主要内容。(6)公司合并各方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06 | 通知

一般来说,对所有的已知债权人应当采用通知的方式告知,只有对那些未知的或者不能通过普通的通知方式告知的债权人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和公告的目的主要是告知公司债权人,以便让他们决定对公司的合并是否提出异议,此外,公告也可以起到通知未参加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股东的作用。

如果公司债权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则可视为对公司合并的默认,对自己债务人更换的默认。

07 | 债权债务承继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08 | 合并注意事项

公司合并不是必须履行清算程序,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09 | 股东不同意合并的救济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如对公司合并有异议,可根据上述规定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分立 

01 | 分类

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

02 | 分立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是公司本身的行为。公司本身的行为是指公司分立由公司的投资人来决定,即要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作出分立决议。公司只有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依法同意下才能进行;否则,分立无效。

03 | 分立决议

公司分立同样是公司内部的重大问题,同公司合并决议一样,需要相关决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出具分立决议。

04 | 债务承担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05 | 股东不同意公司分立的救济

股东救济方式同公司合并。

06 | 分立与合并的区别

公司分立的程序和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相同。与公司合并不同的是,在对债权人保护的方式上,公司合并时债权人享有异议权,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而公司分立时法律只是强调了公司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赋予债权人同样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除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外,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对债权人的利益作了保护。

07 | 吸收合并与企业资产出售行为的界定

企业吸收合并与企业资产出售行为虽然在表现形式上区别明确,但因吸收合并也会导致被兼并方企业资产的减少,在交易效果上表面上与企业出售资产效果趋同,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将企业吸收合并的债务承担规则扩大适用到企业出售资产情形。实际上,企业出售资产后,其资产规模并未减少,只是资产形态发生了变化,主要是将实物资产转为了货币资产,企业的偿债能力也并未由此削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企业资产出售合同效力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企业出售资产的合同,如果买受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且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售合同有效。企业出售资产行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出售资产后应自行承担其原对外债务。”(参考最高法[2015]民提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

 减资 

01 | 减资的意义

公司减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公司设立时预定资本过多,造成资本浪费,或公司经营方向改变,投资规模缩小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二是公司严重亏损,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方法。

减资的目的和意义在于:(1)缩小经营规模,或停止经营项目;(2)去除多余资本,提高资金效率;(3)缩小资本与公司净资产的差距,真实反映公司资本信用状况;(4)实现股利分配,保证股东利益;(5)公司分立。

02 | 减资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减资程序为:(1)召开股东(大)会;(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3)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4)根据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5)办理验资手续;(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违法减资视为抽逃出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减资。

03 | 减资决议

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减资决议。为了保证公司减资能够体现绝大多数股东的意志,根据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即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进行;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才能进行;就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如果债权人没有在此期间内对公司主张权利,公司可以将其视为没有提出要求。

04 | 合并、分立、减资未通知债权人的行政处罚

《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增资 

01 | 增资意义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资信程度,获得法定资质常常就会想到采用增资的方式来完成。增资的方式不仅能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为公司筹集运营资金,还能够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持股比例,提高公司的信用。最重要的是相较于民间借贷、股权质押等融资方式,增资的方式是企业所有融资方式中融资成本最低的一种,这对于急需资金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来说一个很好的选择。

02 | 增资方式

增资可以分为三种方式:原股东增资,引进新股东,以未分配利润、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03 | 增资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增资需要履行以下手续: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修改或补充增资章程、与新股东签订前述増资扩股协议书、投入增资资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办理变更登记。依法完成前述程序, 公司的增资行为发生效力。对新加入的股东,公司必须进行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程序更加复杂,对于依法需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应当取得核准,未经核准的,不得作出支持确认股东资格的判决。对于上市公司的增资,应注意证券法第1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该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定向增资时必须经证监会核准,在未履行该批准手续前,认购新股合同未生效。凡是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公司增资扩股有特殊规定,应按照特殊规定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

增资手续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可能导致增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同时在增资协议中明确各流程节点及各方权利义务,并明确违约责任,为权利救济提供依据。

04 | 增资决议

同公司减资。

05 | 优先认购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事行为的规则和特点,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应限定该项权利行使的合理区间,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购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参考最高法[2010]民提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直接规定股东认缴权范围和方式,并没有直接规定股东对其他股东放弃的认缴出资比例增资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也并非完全等同于该条但书或者除外条款即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所列情形,此款所列情形完全针对股东对新增资本的认缴权而言的,这与股东在行使认缴权之外对其他股东放弃认缴的增资份额有无优先认购权并非完全一致。对此实务中判定该类事项由公司章程或者公司决议而决定。(参考最高法[2009]民二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最高法[2010]民申字第1275号再审民事裁定书)

06 | 董、高的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增资过程中股东未尽出资义务的,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07 | 注册资本增加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抽回

公司资本一经增加,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的公司股东,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抽回出资。因此,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合法增资,使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并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后,投资人又主张增资协议无效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最高法[2011]民二终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08 | 瑕疵增资对债权人责任的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2003]执他字第33号)规定,增资前公司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债权人不能要求此后增资瑕疵的股东承担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析法札记”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陈鹏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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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鹏伟
  • 文章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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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鹏伟,拥有法学和管理学双重专业背景,在民生等大型金融机构担任法律合规负责人、风控法务总监等职务,点睛网专栏作家,已在各大媒体发表法律实务文章百余篇,累计近百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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