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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董事高管:欲戴皇冠必承其重?|《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推敲(二)

免费 杨甜 时长/课时:7分钟/0.16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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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我们股权观察室团队发布了《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出资即加速到期?|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推敲(一)》一文,就“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的这四个法条作出了我们的解读,本期文章,我们继续《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话题,谈一谈“完善董事高管责任”的若干法条

股东会与董事会是公司中最重要的两个机构,一个是权利机构,一个是决策和执行机构,在《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显露出公司治理的核心定位由“股东会”向“董事会”转移的趋势,但与之对应,董事们“欲戴皇冠必承其重”,董事责任也进行了前所未有的扩张。

修订草案二审稿五十二条的推敲

《修订稿草案(二)》法条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由该股东补足其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评析

从上一期关于“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的文章中,我们能感受到,草案二对于股东的出资义务进行了各方位的强化。

其实在公司治理中,董事与股东具有紧密的联系,董事或是股东委派,或者干脆是股东本人,但现行公司法在董事的责任设置方面,并不详细。

而草案二的第五十二条,是在资本充实原则下,对董监高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在股东存在非货币财产瑕疵出资的情形下,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与瑕疵出资股东共同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从与股东有密切关系的董事角度,进一步强化股东出资责任,的确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但是五十二条中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具有一定的解释空间,“负有责任”,是重过失、抽象轻过失还是具体轻过失呢。

在罗马法上,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失,要看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善良家长的注意”(diligentia bonus pater familias),即“具有一般知识、经验的人诚实地处理事务时所用的注意”。

所谓“重过失”,就是行为人欠缺一般人要具有的起码注意,即他只要稍加注意,损失就不会发生”。具体轻过失,是指行为人未能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之注意。

而“抽象的轻过失”,就是不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就是按照一个普通人依一般交易观念所应尽的注意,上述不同责任的适用情形,在实践中的适用有待商榷。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一百九十条的推敲

《修订稿草案(二)》法条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评析

本条是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的规定。

从二审稿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公司、董事、高管的责任承担的情形进行了区分:如果是因为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一审稿在第一百九十条中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改为“连带责任”。二审稿第一百九十条将其重新恢复为“赔偿责任”,这里承担责任的主体应是董事、高管个人。

其次,该“赔偿责任”是指连带责任、补充责任还是独立的责任,尚有待明确,当然,或许也是为了在实际运用中留出适当空间。这意味着法院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结合个案判断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比例责任、补充责任等等不同的责任形态。

在证券市场上,早已有董事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案例,2022年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康美药业一案作出判决,判定独立董事对公司财务造假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董事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冲击进大众的视野。

修订草案二审稿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推敲

《修订稿草案(二)》法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笔者观点评析

二审稿首次规定董事责任保险,董事及高管责任险通常简称D&O(即direct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在域外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已经被视作一项行之有效的董事保护机制,这也与二审稿、新证券法压实了董事高管责任“遥相呼应”。

康美药业一案中,董事对投资人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掀起独董“大撤退”浪潮、公司法二审稿将董监高的责任前所未有的扩张,这在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将潜在地增加董监高的职业风险,进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董监高的创新精神。

而在此时,公司法中正式引入董事责任保险,为分散董监高个人责任风险、缓解董监高履职顾虑安排好了一条合适的出路,形成了法律指引的闭环。

根据历史数据披露,2022年截至12月已经有320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董责险投保计划,如12月份浙江建投、中航高科等上市公司均发布了相关公告,这也提示了上市公司应当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

作者:杨甜、郑素洁

首发:微信公众号“股权观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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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杨甜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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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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