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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22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发布了《公司法》第六次修订的草案。本次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的内容。这些修改与企业有何关联,企业又该注意些什么?
道达团队将用三张表从“资本制度新变革”、“公司治理责任重”和“一人公司变宽松”三个维度进行要点解读,帮助企业高效了解相关重点,并提出相关建议。今天我们先来看看第一张表“资本制度新变革”。
注1:本文解读依据2021年12月24日中国人大网发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如后续正式文件内容发生变化,应以正式文件的内容为准;
注2:道达律师团队为您精心整理了与北交所制度相关的规定文件及答记者问,详见文末福利。
一、资本制度新变革
序号 | 公司法草案新规及道达点评 |
1 | 开创股份公司的授权资本制度——更高效地完成融资 我国公司注册资本的资本制度变化是从资本实缴制(2013年前)——资本认缴制(2013年开始)——授权资本制(本次修订,仅对股份公司) 本次修订开创了股份公司的授权资本制,具体指的是股份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总额登记在章程里,但是不要求发起股东全部认缴,只需要认缴一部分就可以成立股份公司了,未认缴的部分可以由股东会或者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由董事会未来根据公司运营的实际需要决定发行剩余股份。 好处是便于未来公司以增资的方式来融资,因为未认缴的部分已在章程中记载的资本总额之内,所以再次募集时,无须变更章程或履行增资程序,这将大大提高融资效率。但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董事会虽然可在授权范围内通过发行新股进行增资,这就有可能导致老股东股权稀释,引发控制权的相关问题,草案164条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
2 | 股份公司可以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同股不同权终落地 在现行公司法下,允许有限公司“同股不同权”,但要求股份公司必须“同股同权”,这就给了许多股份公司的融资计划、股权激励安排制造了无法逾越的红线。事实上股份公司对“同股不同权”的需求更大,因为股份公司在融资的过程中会稀释股权,为保障控制权则更需要这样的架构设计。 本次修订中,股份公司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发行三种类别股: 1. 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2.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3. 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这就让股份公司有了更加自由的股权设计空间,不论是分红还是表决都能为各类不同股东的“量体裁衣”,同时也打通了公司从创业期一直到IPO的在股权设计环节的屏障。 |
3 | 股东到期不出资——比股东除名更方便的“失权通知” 如果遇到股东超过出资期限还是不出资,现行《公司法》下有一个“除名制度”可以适用,即股东0出资,且经催告后仍然0出资,公司就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议将其除名。但“除名制度”有两大弊端,导致实操困难:1)该股东在收到催告后可以象征性出资1元,那除名制度就用不了了;2)要召开股东会,还要作出有效的除名决议,这个过程并不容易。 现在草案中的“失权制度”说的是如果股东到期了不出资,则公司可以催缴(但给予不少于60天宽限期)——过了宽限期——失权通知——转让或减资注销。这个路径比较方便,只要过了宽限期,就直接发失权通知,未缴纳部分的股权就丧失了(即使缴纳了1元,那该股东也就只能占有1元对应的股权),而且发出通知时其股权就丧失了(不需要等股东收到),失效的股权应当转让或者减资注销。 但这个“失权制度”也有待完善,比如谁来代表公司发失权通知,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失权后减资还是转让由谁决定,减资是否需要过2/3表决通过?转让是对内还是对外转让,无人接盘怎么办?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待正式文件或司法解释予以细化。 同时我们也建议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对于除名或失权的情形予以细化和设计,在法律没有完善规定的情况下,充分发挥公司意思自治的能力。 |
4 | 认缴制度下即使设定出资期限为50年——不再高枕无忧 在认缴制下,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可以自己决定,到期后还可以延长,这就造成一旦公司负债,债权人想把股东“拖进来”偿债是难以实现的,因为股东的出资期限还没到,只能“望其兴叹”。尽管《九民纪要》规定了股东加速到期的情形,但需要一直打官司打到执行阶段,且执行终结后确实公司没有财产,公司又不申请破产,才能要求股东加速到期。 本次修订则规定,只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两个条件满足即可要求股东加速到期缴纳出资。这两个条件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一致,至于如何判断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及是否可以在审判阶段就将股东与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予以起诉,还有待司法解释与实践进一步的探究。 |
5 | 股权对外转让无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保护其优先购买权 根据草案中规定可知: 1.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征求其他股东同意,但要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告知其他股东; 2.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要么选择购买,要么选择放弃购买,30日不答复的,视为放弃。 这样对于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规定就更加清晰,不考虑同不同意,只考虑买不买。另外由于股权转让的程序和细节较多,我们还是建议通过个性化的章程设计以避免产生争议。 |
6 | 股权转让时出资有瑕疵——受让人要承担出资义务 实务中很常见的情形是股东认缴出资(假设500万)的出资期限还很遥远,可能在30年后,但此时希望转让股权,那本次草案就规定了这500万要由受让股东来缴纳。 另外还有一种情形,如果转让股东向公司出资了一个设备作价100万,但这个设备的真实作价只值10万,而受让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出资不实”的情况,则受让方和转让方就需要对90万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草案明确了:1)出资期限没届满,转让方转让股权后,出资义务就转移到了受让方;2)对受让方提出了更多的注意义务,也提醒受让方要进行尽职调查,规避上述因为出资不实而产生的风险。 |
7 | 现行规定中,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草案规定如果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亏损的,则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 |
1、北交所相关制度文件
来源:微信公众号“道达律师团队”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传承于“四代法律世家”,曾在中伦律师事务所伦敦及上海分所工作,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道达律师团队联合创始人,公众号“道达律师团队”主理人。
学术兼职:担任由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起的《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的起草人。
业务领域:合同管理、投资融资、并购重组、股权设计、公司治理、企业培训、商事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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