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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或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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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举行

继续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等

栗战书主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19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170人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三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增加了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规定,对定向推送、搭售商品、押金退还、格式合同等作出规范,明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两个修订草案经过初次审议后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宪法法律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作出了进一步修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明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委员长会议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沈春耀作了说明。

  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刘昆作了说明。修正案草案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拟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设立专项附加扣除,并增加反避税条款。

  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中央军委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受中央军委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王宁作了说明。

  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已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为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提供了战略支撑。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王志刚作了关于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深入推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听取了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受国务院委托作的关于研究处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会议审议了栗战书委员长访问埃塞俄比亚、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情况的书面报告。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曹建明、张春贤、沈跃跃、吉炳轩、艾力更·依明巴海、万鄂湘、陈竺、王东明、白玛赤林、丁仲礼、郝明金、蔡达峰、武维华,秘书长杨振武出席会议。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国务委员王毅,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或被追责

  6月19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同初次审议相比,修订草案作出了针对性的修改,对改革中一些实践不够、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暂不作规定,同时处理好与诉讼法、法官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

  宪法是人民法院机构设置的总依据,设立人民法院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为了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进行监督,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二款增加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为了进一步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性质和功能,修订草案建议将发布指导性案例单作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参考。”

  有常委委员、人大代表提出,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的定位不够明确,建议进一步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这一问题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

  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增加规定,人民法院的庭长、副庭长也应当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有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应按照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增加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记录、追责等内容。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对于领导干部或者人民法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过问具体案件处理的,办案人员应当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此外,为了对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内容进行统筹考虑,在法官法中已作出规定的,本法可不再规定。修订草案建议删去关于法官职业保障等方面内容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职责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

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工作职责

  6月19日上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拟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草案)》。

  草案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明确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五部法律中规定的法律委员会的职责,由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二是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

见习记者:万紫千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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