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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川建行规〔2022〕12号《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解读与思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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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2年10月8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川建行规〔2022〕12号《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12号文),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提出了指导意见。12号文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施行后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招标人编制项目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结算编制与审核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以下我们以律师的视角对12号文重点条款进行了解读,并提出了相关适用建议及对引申问题的思考。

条文解读一

【一、条文】

一、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建设场地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不明或发包人要求不明确等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工程项目。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

【二、解读】

实务中对大家对合同价格形式关注度较高,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其对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风险分担有重大影响,而我国有关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的规定实际经历了一个变动的过程。

1.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规定变迁

全国:

文件名

合同价格形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

总价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

企业投资

宜采用总价合同。

政府投资

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0〕96号)

总价合同;

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当事人约定)。

四川省:

文件名

合同价格形式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4号)

企业投资

宜采用总价合同。

政府投资

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9号)

【原则上】

总价合同;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

12号文

【原则上】

总价合同(含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合同);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

于四川省而言,本次12号文中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的规定,在国家规定及我省以往规定的基础上,对合同价格形式进行了创新,在原有的总价合同基础上,增加了“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模式,并将“含单位指标报价的合同”也视为总价合同。同时,在原则之外,当事人亦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2.12号文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规定

12号文提出了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确定的合理性原则,规定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至于合同价格形式如何选择,当事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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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两种原则性合同价格形式在适用时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总价合同理论上虽更能激发承包人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缺乏一定的灵活性。我省部分地区地质地理环境复杂,对于建于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不明,或建设单位本身对项目要求不明的分部工程项目等,对于承包单位而言,采用总价合同,风险反而是难以预估的。而单价合同的基础为工程量清单计价,该种合同模式对工程量和价格进行了分离,对于风险系数大的分部分项项目,采用此种合同价格形式更合理。因此,12号文未进行一刀切,允许当事人可自行选择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如此更贴合我省实际,同时也能更能兼顾公平,更科学、合理。

【三、适用建议】

实务中,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可谓是五花八门。诸如:“固定总价合同”、“综合单价合同”、“按定额计价”、“固定综合单价合同”、“固定价(含税)”、“暂定合同总价,根据实际发生结算”、“固定费率加风险包干”等等。这些合同价格形式,部分用语不规范,既不属于法律用语,也不属于工程专业术语,难以理解且难以相适应工程总承包的特点。之所以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如此之乱,部分源于一些建设单位尚未完全理解工程总承包的特征和要求,因此在设计合同价格形式条款时,仍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以往的合同价格形式约定。对此问题,我们律师在为建设单位拟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合同价格形式条款或者审查此类合同中的合同价格形式条款时,应注意提示建设单位尽可能地根据项目实际及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选择合适的合同价格形式,以减少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

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为例,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第二款对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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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一般理解上,总价合同是相对于单价合同而言的。不过,总价合同及单价合同之下还可进行具体划分。例如:区分价格是否固定进行分类。实务中,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明确总价合同的具体类型或总价及单价合同组合的具体类型,并在合同中进行详细、准确的约定。

【四、引申问题思考】

问题1:实务中,当事人采用的合同价格形式非总价合同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该合同效力如何?

思考:由于我国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未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层面进行立法,12号文在效力层级上仅属于地方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及行政法规。因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即便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形式并非总价合同或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亦不属于无效条款。

问题2: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如何设计合同价格形式条款?

思考:根据12号文规定,省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可采用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并且规定了单价部分适用的工程对象以及总价部分的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那么在实务中拟定合同条款时,我们认为可在合同价格形式条款处明确约定为“总价与单价组合合同”,另再对总价及单价部分的价格调整、总价部分的占比等进行明确约定。

问题3:“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合同可视为总价合同”如何理解?

思考:12号文虽将“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合同”也视为“总价合同”的范畴,但是并未对具体的理由和原因进行说明。根据2018年3月7日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分类与测算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859号)中对“建设工程单位指标”的定义,建设工程单位指标是指建设工程整体或局部在某一时间、地域一定计量单位的造价水平或工料机消耗量的数值。工程总承包模式下,以单位指标报价与总价是否能等同,这值得商榷。

12号文中对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进行了非常详细的划分和归类,而在住建部1859号公告中对建设工程建设投资指标的规定,在费用构成上与12号文的规定是有一定差异的。

例如:

文件名

工程费用的内容

住建部1859号公告

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

12号文

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暂估费用

文件名

其他费用的内容

住建部1859号公告

如下图所示。

12号文

设计费、暂估价工程服务费、土地及占道使用补偿费、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检验检测及试运转费、工程保险费和其他专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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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实践操作中,对于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合同,在风险分配或价款调整方面是否与总价合同保持一致?对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在确定条款内容时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结合《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合理设计,不宜照搬总价合同相关约定。

附:官方解读(相关内容)

四、《指导意见》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1.创新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强调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总价部分占比超过合同价的50%更能实现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在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组织的机制优势,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为什么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为什么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

答:1.工程总承包不同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是指承包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建设项目约定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承包建设,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确保达到建设项目的功能、性能、品质等目标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由于上述工程总承包的特点,在发包人要求详细明确的前提下,采用总价合同计价模式更能从根本上激发承包人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组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鉴于目前国家在推行工程总承包的配套政策还未完善的情况下,以及工程建设本身的复杂性和差异性,全面推行总价合同不完全符合我省实际情况,有必要采取相对灵活的,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方式,既符合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原则和要求,也适应工程建设现实中存在一些不确定和不明确的实际情况。如一定建筑面积规模的房屋建筑工程,其主体结构部分更方便采用总价合同模式,其外墙装饰、室内精装修或通风空调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无法采用总价合同模式,而可以采用单价合同模式。

2.总价部分占比超过合同价的50%更能体现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发挥工程总承包在优化设计、优化施工组织的机制优势,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作者:姚宗国律师团队

首发:微信公众号“无法”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姚宗国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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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不动产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建工研究中心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库专家,成都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荣誉:美国《工程新闻记录》ENR与中国《建筑时报》评选的“2017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美国ENR与《建筑时报》评选的“2019年最值得推荐的60位中国工程法律专业律师”,全国建筑业协会授予“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被成都市司法局授予项目年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成都市优秀律师等。

  经典案例: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诉福建省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铁建大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中广核亚王木里县沙湾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木里县莫噶拉吉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二审案;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合江县人民政府、四川源庆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百庆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成都轨道交通17号线一期工程PPP模式咨询服务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国际机场东航基地项目专项法律服务;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购专项法律服务等。

  主要客户:先后(含正在)为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集团东方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中铁建昆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和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成都大明宏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洲控股成都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安能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近160家房地产建筑类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论著:出版《律师协助承办人索赔操作实务》《律师协助发包人反索赔操作实务》《劳动合同法实务问答及操作指引》等书籍。发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究竟应由谁买单》《从一起群体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析出卖人逾期办证的免责》《房地产建筑法律实务》《银行在按揭贷款中的风险及法律对此》《商品房预售应注意的法律问题》《如何适用法律处理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浅析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的法律时效问题》《浅析房地产项目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开发成本控制的法律方法》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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