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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接触了一个股权架构调整案,当事公司准备建立以拟上市主体为核心的“一体两翼、全面控制”的股权结构,需要对现有股权结构进行调整。本文就来探讨下税务因素对股权架构调整路径选择的影响。
一、现有股权结构
当事公司涉及的主体有很多,为求清晰说明问题,本文对股权架构予以适当简化。
如上图,甲公司旗下有乙公司、丙公司两个控股子公司,丙公司又全资控股丁公司,其中,乙公司、丁公司是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丙公司仅作为控股公司存在。
现甲公司拟调整股权结构,将乙公司调整为丙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甲公司将所持丙公司股权中的30%分别转让给五个合伙企业,留作将来的股权激励平台。调整完成后,股权架构变更为:
二、调整路径
若欲实现目标结构,需要如下操作:
(一)上层操作
甲公司将30%股权分别转让至各合伙企业,或各合伙企业以增资的方式成为丙公司的股东。
(二)下层操作
将甲公司所持乙公司85%股权变更至丙公司名下。
三、路径选择
上述股权架构图中涉及的各公司均为居民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也均为盈利状态。那么,正常的股权转让,无论是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各合伙企业,还是丙公司收购乙公司股权,均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因此,税务负担也是股权架构调整中必须要考虑的因素。
(一)上层操作
如前所述,在公司盈利、净资产高于股权原值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是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减少税负的方法主要是先分红再转让或先转增再转让,或者先分红、转增再转让,节税空间有限。
而在增资的情况下,就不会涉及企业所得税。此外,依据现行的公司法,股东可以先认缴出资,各合伙企业可以先以认缴的方式登记为公司股东,待需要时再完成实缴,资金压力也比较小。而股权转让,甲公司在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就要确认收入,无论各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地向甲公司完成支付。
因此,如果甲公司的商业目的中并没自身部分退出变现的考虑,那么增资就是更优的路径。
(二)下层操作
下层操作的主要目的,就是让乙公司成为丙公司的子公司。有以下路径可以选择:
1、股权转让:甲公司将所持乙公司85%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2、非货币性出资:甲公司以所持乙公司85%股权向丙公司增资。
3、特殊性税务处理:丙公司收购乙公司85%股权。
4、股权划转:甲公司将所持85%股权划转至丙公司。
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看一下不同路径下的税务政策:
1、股权转让:甲公司将所持乙公司85%股权转让给丙公司
如前所述,在公司盈利、净资产高于股权原值的情况下,股权转让是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减少税负的方法主要是先分红再转让或先转增再转让,或者先分红、转增再转让,节税空间有限。
2、非货币性出资:甲公司以所持乙公司85%股权向丙公司出资
根据《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该路径下,甲公司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就是就转让所得,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可以最多分五年来纳税。
3、特殊性税务处理:丙公司收购乙公司85%股权
甲公司以所持乙公司85%股权向丙公司出资,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即是丙公司增资并以所增股权为对价收购乙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如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则甲公司(被收购企业乙公司的股东)与丙公司(收购企业)均可以采取如下处理方式: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如此,股权收购未产生溢价,也就不会产生所得税。
前文提到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是: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本案中,股权收购是基于甲公司股权架构调整的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的股权为乙公司85%股权,股权收购比例大于50%;丙公司全部以其新增股权作为对价支付,股权支付比例为100%,大于85%;另外还需要满足的条件便是乙公司在被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实质性经营活动,以及甲公司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需要说明的是,若上层操作拟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同时下层操作拟采取该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则上层操作应先转让才能满足下层操作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4、股权划转:甲公司将所持85%股权划转至丙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还规定了股权划转工具,即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其中,财税〔2014〕109号文中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1)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2)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3)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4)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系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本次划转系出于股权架构调整的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只要满足股权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就可以适用该特殊性税处理,不产生所得税。
需要说明的是,若上层操作拟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同时下层操作拟采取该股权划转工具,则应先进行下层操作的划转,再进行上层操作的转让,否则将不满足“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这一条件。
四、小结
在股权架构调整中,虽然条条大路通罗马,但不同的道路选择也意味着不同的税务成本,企业要充分考虑税务因素,选择合适的路径,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商业目的。
2022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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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旭,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注于税务筹划、税务争议解决、商事诉讼仲裁、投融资等商事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执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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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毕节某房地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标的2.5亿元,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请;
3、北京某科技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件标的4,700万元,法院支持我方超过4,500万元的诉请;
4、深圳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件标的3,000万元,法院支持我方全部金额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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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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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疆某玉器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股份发行项目;
4、江苏某科技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股份发行项目;
5、唐山某科技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股份发行项目;
6、上海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投资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股权投资尽职调查及谈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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