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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的抗辩,是指被告或仲裁被申请人针对原告或仲裁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权,主张该权利存在障碍(妨碍)、权利已经消灭、权利受到限制的抗辩。
对证据的抗辩,是指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提出该证据不真实、不合法、与案件不具有关联性、没有证明力或证明力小于己方证据的抗辩。
被告或仲裁被申请人,对其权利抗辩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而一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抗辩或反驳,无需举证,并不产生证明责任承担的问题,亦不导致举证责任的转移。一方针对另一方证据提出抗辩或反驳,既可以不举证仅抗辩,也可以举出反驳性证据用以证明对方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但无论是否举证,证明责任仍由权利主张人或者权利抗辩人承担。
举例说明,原告起诉被告请求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主张已经偿还,予以抗辩。已经偿还借款事实属于权利消灭的事实,被告对此事实主张要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该事实真伪不明时,被告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果被告主张双方之间有偿还期限的约定,而偿还期限尚未届满,则该抗辩事实属于权利妨碍事实,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果该事实存在,则原告偿还请求权不能实现。[1]以上属于被告对权利的抗辩。对证据的抗辩,例如被告主张原告出具的借据,不是被告本人书写的,则属于对原告证据提出抗辩,被告对此无需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92条第1款关于“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仍应由原告继续举证证明借据的真实性,如果需要借助技术手段鉴别真假、需要鉴定的,也应由原告申请司法笔迹鉴定。如果借据由被告本人书写这一事实真伪不明时,原告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注[1]:张卫平著:《民事证据法》,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98页。
本刊注:
1.本刊原名《福泽周刊》,自2015年10月16日创刊,2019年11月25日更名为《建工律评》。后缀数字,表示发刊序数。
2.鉴于作者水平有限,文中观点难免错误或偏颇,文法、逻辑难免有失恰当,敬请读者不吝赐教。谢谢!
来源:微信公众号“建工律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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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泽律师事务所主任
专业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业务
专业资格
1.律师;
2.建造师(项目经理);
3.注册税务师;
4.助理工程师;
5.工程造价预算员
社会职务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2.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法律专家;
3.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观察员委员会观察员;
4.山东理工大学元华庭审研究中心研究员;
5.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6.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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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天水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3.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14.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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