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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释《民法典》系列之27:第519条、第520条、第521条(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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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设例

2020年1月7日,周芷若、张无忌二人与光明顶武器专卖店签订《武器买卖合同》,标的物为倚天剑、屠龙刀,价款共2000万光明币。张无忌、周芷若当日各付款500万光明币,武器专卖店交付刀剑。剩余1000万光明币于2020年6月28日支付,同时约定二人对该1000万光明币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届时光明顶武器专卖店可向任何一人主张全部价款。胡青牛为以其在光明顶1弄1-7房屋为该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价款为300万光明币)。

2020年6月28日,光明顶武器专卖店找张无忌付款,后者直接履行了700万,剩余300万光明顶武器专卖店碍于面子,拟事后再主张。

简释

连带债务与按份债务最大差别在效果上,债权人可向全部或个别债务人主张全部债权,但这仅就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外部关系而言,对内依然有份额的问题。按照第519条第1款,难以确认的(此时应当包括未约定),视为份额相同。设例中,张无忌与周芷若对剩余1000万光明币,各自份额分别为500万。

按照第519条第2款,超过部分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设例中,张无忌应承担的份额为500万,现支付了700万,超过的200万自可向周芷若追偿。而且根据同款,张无忌可享有光明顶武器专卖店的的权利。此时可认为发生了债权法定移转,按照《民法典》第547条,此处债权人的权利,不仅包括主债权,从权利也随之转让(设例中的抵押权即是),且不需要进行抵押权变更登记。因此,张无忌可向胡青牛主张抵押权。

但是,第519条第2款有一但书,即张无忌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此时的立法政策考虑显然是将光明顶武器专卖店的利益优先于张无忌的利益。但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如何认定?设例可继续发展。

设例变形一

假设,张无忌清偿了700万后无偿债能力,周芷若亦同。这意味着,剩余的300万光明币,光明顶武器专卖店只可能向抵押人胡青牛主张,张无忌超过的200万也一样只能向抵押人主张。而如前所设定,抵押物只值300万。此时就发生了履行超过内部承担份额的债务人(张无忌)的追偿权与债权人(光明顶武器专卖店)的债权相冲突的情形。

按照《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此时张无忌不得向胡青牛主张权利,否则即为侵害债权人光明顶武器专卖店的利益。

设例变形二

假设,张无忌清偿了1000万后无偿债能力。作为抵押物的房子发生地震直接灭失,也不存在补偿金、保险金等(通俗点,就是抵押物什么都没了)。本来张无忌可向周芷若主张500万光明币,但嗣后周芷若变得无清偿能力,如何?张无忌只能自认倒霉,吃哑巴亏。或许周芷若当年那句“倘若我问心有愧呢”可以安慰安慰(当年在少林寺屠狮大会上,张无忌为了争取名额,夜访时任峨眉掌门周芷若。周芷若:张教主深夜造访,被人发现落下口舌如何是好。张无忌:只要我们问心无愧,管别人如何议论作甚。周芷若接了一句:倘若我问心有愧呢?)

因为按照《民法典》第519条第3款,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520条规定的是连带债务人的对外关系。第521条属于连带债权对连带债务有关规定的参照适用。

第520条多说一句,即受领迟延。这个概念全称为债权人的受领迟延,与之对应的为债务人的给付迟延。以买卖手机为例,出卖人交付手机和买受人支付价款均为主给付义务(也是真正义务),如买受人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款即为给付迟延,此时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但假设约定送货上门,出卖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送上门,买受人出去旅游了怎么办?出卖人可以诉请法院直接请求买受人受领手机吗?这涉及受领迟延的性质。

学说一般认为受领迟延并非真正义务,也称不真正义务,债权人违反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不属于违约,因为不是真正义务的违反。违反的后果仅仅是债权人遭受利益减损或其他不利益,比如前述手机买卖合同中,如果因为买受人出去旅游无法交付,出卖人回程途中发生地震造成手机灭失,风险负担直接归买受人。还有利息、注意义务等方面的不利益以及提存制度等。如有兴趣者,可去阅读南京大学一位老师的文章,此处提供文章基本信息(齐晓琨:《解读德国《民法典》中的债权人迟延制度》,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向作者公众号后台发送“齐晓琨”即可获得该论文PDF版下载链接。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不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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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季一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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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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