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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释《民法典》系列之第406条

免费 季一江 时长/课时:4分钟/0.08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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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经有人对比,修改比例大约为三成,之前朋友圈盛传的半生所学毁于一旦看来只不过是一种调侃。拉伦茨有云,法律不仅包括外部体系,也包括内部体系。民法典更多的是对外部体系的改变,各种规范背后的原理必然继续发挥作用。尽管如此,条文本身需要熟悉则是必要的,所以重拾公众号,逐步写点自己的学习笔记,从物权开始,进而到合同编。内容多来源于之前的一点积累以及民法典通过后所听的部分讲座。由于不是正式论文所以注释一概无有,偶尔笔误,但请误载不真意。至于内容是否妥当,各位明眼辨析。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简释:第406是对物权法第191条的重大改变。《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举例说明:赵敏欠张无忌100万元,以赵府为该债权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问:此时赵敏如果未经张无忌同意,能否把赵府再卖给周芷若?

如果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此时赵敏把房子买给周芷若,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按照债权行为和物权变动相区分的原则,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此前有案例判决认为物权法191条本身就是强制性规定,所以买卖合同无效,但逐渐被纠正了),但因为房屋有抵押登记且抵押权人未同意,此时周芷若不可能得到赵府所有权,只能转而向赵敏主张履行不能的违约责任。

但是,按照民法典,此时不仅买卖合同有效(前提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不动产登记部门也应当给周芷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是,基于抵押权的追及力(解释一下,所谓追及力,就是不管抵押物辗转到何人之手,抵押权均不受影响,因为抵押权是针对特定物的权利),此时周芷若获得的权利有瑕疵,即上面有抵押登记。相当于,我的手机上面有划痕,我再卖给张三,张三得到的手机必然上面有划痕,不可能完好无损,这个划痕就是抵押权。

所以,具体操作过程中,张无忌、赵敏、周芷若最好签订三方协议,周芷若将购房款一部分直接支付给张无忌以清偿100万债权从而直接涤除抵押权,保证周芷若获得的是无瑕疵的不动产所有权。否则,周芷若就是自甘冒险。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不走空”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季一江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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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一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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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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