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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民法典》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简释
依法律行为而生的动产物权变动,物权如欲设立、转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自交付之日起发生效力,交付被认为是一种公示手段。《民法典》224条设有明文。
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民法典》第226条规定的是简易交付,第227条规定的是指示交付,第228条规定的是占有改定。(附第228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此次民法典对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变更。此处仅拿指示交付举例,因为二者机理是一致的。
《物权法》第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从条文对比可以看出,《民法典》对指示交付减少了两个字:“依法”。如果按照物权法,此时的第三人只能是有权占有,无权占有的情况下,根本无法适用指示交付。举例说明:
《倚天屠龙记》中,光明顶一役,六大门派因为张无忌的出现,消灭明教的意图未实现。回程路上遇到赵敏的伏击,全部被关在万安寺,峨眉派的倚天剑自然也被赵敏侵夺。此时赵敏一定是无权占有,因为其没有合法的占有权原,灭绝师太(其实应该是峨眉派,此处不讲究了)自然对赵敏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假设:张三丰与灭绝师太商量购买或者以太极拳互易倚天剑,灭绝师太说没问题,但剑现在不在我这,但我对赵敏有原物返还请求权,我把这个请求权让给你,张三丰也同意。此时是否能认为双方对倚天剑已经完成交付?
如果按照《物权法》第26条,赵敏对倚天剑是无权占有,此时根本不符合指示交付的要件,因此即便灭绝师太和张三丰达成合意,也不能认为是交付,自然就不存在物权变动。但是按照《民法典》第226条,此时即便赵敏是无权占有,依然承认指示交付在此时发挥作用。可以说《民法典》扩大了指示交付适用范围,是一个正确的改变,其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了流通。附带一提,与《物权法》第26条一样,《民法典》第227条对指示交付下什么节点算完成交付未置一词,但该问题《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给了答案,即便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只要最高院未对相关司法解释情形清理,对该问题依然可按照该司法解释来理解,因为属于完全相同的问题,解决方案自可采纳。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18条第2款
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不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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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民法典》第226条规定的是简易交付,第227条规定的是指示交付,第228条规定的是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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