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内容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简释
如上次所述,物权编第二章前二节属于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第三节属于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这与《物权法》体例一致,《民法典》第229条至第232条对应于《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除第230条外(对应《物权法》第29条),其他条文内容基本没发生变化。
《物权法》第28到第30条规定的一些类型中,第29条当中有一个异类,就是遗赠。可先看条文方便对比: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遗赠放在此处是不合适的,主要说一个理由:
承前所述,本节规定的是非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要么是公权力介入,要么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此时权属也相对清晰,无需公示原则。但遗赠和遗嘱一样,同属于法律行为,且是单方法律行为,如何放置在规制非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当中?
概念是体系的基础,语言是世界的边界,不能乱。此次《民法典》第230条只规定继承,而将受遗赠予以删除,可谓“拨乱反正”。
这个系列可能不太会涉及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所以此处列出关于遗赠的条文,权当温故。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3款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来源:微信公众号“法不走空”
相关推荐: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