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编者按
我们办理每一个案件都会形成大量的检索、梳理、分析、回顾、总结和复盘,『经典案例』正是对本律师办理的部分成功案例进行脱敏复盘后的集中展示。应大量客户和业内朋友的建议,我们力求将最精华和最干货的内容进行公开发布和分享。我们认为,系统回顾我们亲自办理的成功案例,经历才会变成更有价值的“经验”。
案例导读
《民法典》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那么,如果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是否也因此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其实并不如此,劳动关系的成立须以实际用工为前提。本文以本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公司股东矛盾背景下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分析该案例情形下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否问题,从中可见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价值取向,以及公司治理中的风险与防范问题。
基本案情
甲公司共有三个股东,分别为A(持股40%)、B(持股44%)、C(持股16%),A为公司法定代表人,B为公司总经理,A因个人原因长期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了解,公司实际由B安排的领导团队管理。因公司长期未分红,A非常不满,加上B与A之间姻亲关系破裂,导致A、B二人矛盾激化。
A偶然认识一位道长W,W声称能为A夺得属于她的全部权益,A信以为真,私自将其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授权W行使。
在甲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管理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A配合W,使用A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谎称甲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并伪造了股东B和C的签名,向所在区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申请补办了甲公司的营业执照,继而又刻制了一套公司印章。
此后,W一直使用这套新刻制的印章,以甲公司名义从事各种行为,如W以其道长身份招收了很多徒子徒孙,W用甲公司的名义与其徒子徒孙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在甲公司为部分骨干门徒缴纳社保,并将甲公司原缴纳社保人员全部减员,导致甲公司社保断档。实际上,这些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未从甲公司领取过工资。
W带领其徒子徒孙整日抄诗诵经,此外,还指挥这些人员实施了一系列对甲公司的暴力滋扰行为,比如数十人蜂拥至甲公司办公场所,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将原班管理人员赶出办公室,向甲公司的员工发布原班领导团队已被公司法定代表人A辞退的消息,要求甲公司的经营客户重新与公司签订合同等,其一系列行为的目的在于帮助A夺取对甲公司的控制权。另外,这些门徒中有人被A授权代表甲公司参与了公司的诉讼活动。
在长达一年半的双方股东对峙斗争中,一直由A为W的这些门徒提供经济支持,为这些人提供吃住的物质基础。最后,在A无法继续出资的情况下,W的徒子徒孙纷纷离开。
W门徒中的卢某、丁某、付某三人以他们曾与甲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为由,对甲公司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甲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其工资及利息、加班费。三人诉请的合计金额达到400多万元人民币。
争议焦点
甲公司是否与涉案三人成立劳动关系?
案件诉讼与委托情况
在劳动仲裁阶段,三人的仲裁请求被驳回。理由是他们不能证明自己实际为甲公司提供劳动,没有实际在岗上班。
三人不服,提起一审诉讼,法院支持了他们的诉请。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参保人员增加表、劳动合同、工作卡、任命书、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甲公司应向三人支付的合计金额达420万元人民币。
此后,听闻这几位所谓的“同事”一审胜诉,W的其他数名门徒也提起了法律程序,诉求及事实理由与前述三人一致。
公司上下对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非常焦虑和不满,如果二审甲公司上诉请求被驳回,那么,甲公司将面临近千万元的资金支出。此种情况下,甲公司委托本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代理
接受委托后,我们首先细致地审查了对方提供的证据,发现其证据存在各种漏洞,不符合常理,于是我们提出“先破后立”的思路,结合甲公司的对应情况,我们先指出对方证据中的问题,再提出我方的代理意见,一步步瓦解一审认定的劳动关系。
(一)“破”:瓦解对方的关键证据
1、对方提供的劳动合同、工作卡、工作联系单中所述的岗位职责前后不一。
付某的工作岗位在其提供的证据“劳动合同”、“工作联系单”和“免职通知”上各有不同记载,分别记载为“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安保部副部长”这些不同职位,卢某、丁某也存在同样情况。庭审中涉案三人各自陈述了他们的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这些劳动合同都是在W安排、指使下签定的,岗位职责都是由W随意定的,涉案三人对于他们的岗位职责也无法准确说明,更无法描述他们具体负责的事务。
2、涉案劳动合同中的工资远高于甲公司的工资标准。
三份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卢某税后月薪10万元,丁某8万元、付某2.6万元,结合我方二审补充提交的证据“公司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1月的员工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所显示的甲公司的工资标准,可知涉案劳动合同中的工资远远高于甲公司的工资标准。所以,涉案劳动合同的签订其实是W为笼络其徒子徒孙的技俩,与甲公司的人事任用无关。
3、涉案三人的社保增员情况不符合常理。
首先,涉案三人的社保增员的起始时间远远滞后于三人所称的劳动起始时间,不符合常理。
其次,从我方二审补充提供的证据“公司在2017年11月的社保人员异常增减情况”以及区政府关于甲公司股东内部矛盾纠纷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这两份证据结合起来可以证明,甲公司社保存在异常增减情况,涉案三人加入社保并非甲公司的正常社保增员。
4、涉案三人提供的考勤记录不合常理,也与甲公司的加班制度不符。
针对对方提供的他们的考勤表证据,我方二审补充提供了公司对应时间的考勤记录表,可以证明二人提供的考勤记录与甲公司的考勤记录严重不符,甲公司是指纹打卡,不是涉案三人主张的手动打勾的考勤方式。
另外,涉案三人提供的考勤表显示,他们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每天都在打卡工作(他们以此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和年假补贴),可是,这一方面有悖常理,任何人不可能全年无休地工作;另一方面,该考勤表也与甲公司的员工加班制度不符,甲公司员工并不存在节假日加班的情况。
再者,结合涉案三人对其考勤表的庭审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可知所谓的考勤根本就是子虚乌有,是他们抄诗诵经的考勤,与甲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5、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内涉案三人从未从甲公司领取过工资与甲公司从未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之间的巨大反差。
针对涉案三人提出的他们从未从甲公司领取过工资的主张,我方二审补充提交了甲公司的员工工资发放情况统计表,可知,甲公司从未拖欠过员工工资,不可能发生拖欠员工一年半工资的情况,涉案三人的情况只能说明他们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6、涉案三人之间的称呼不符合公司同事之间交往的通常情况。
涉案三人都有各自的法号,他们与A股东、W道长以及其他所谓的“同事”之间以师姐、太师父、师爷、师伯、师叔等相称,结合他们平时抄经诵诗的实际行为,可以认为这是一个类宗教组织,与正常的公司工作无法关联。
(二)“立”:事实结合法理,展开全方位攻击
1、并非法定代表人的全部行为都由公司承担责任。
若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与股东的身份集合在一个人身上,就不能认为该人从事的全部行为都是公司行为,还有可能是其基于股东利益的个人行为。该案中,A以公司名义从事的行为,包括授权W签订系列劳动合同,都是为争夺对甲公司的控制权,为其股东私利,劳动合同虽名义上由公司签订,但不是公司意志。
2、A私自委托他人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该等行为对甲公司不产生效力。
A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私自授权公司以外的第三人W代为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包括公司管理、经营、对外签订合同、处置公司财产及抵押、担保等一切事项。根据甲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授权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方为有效,W本人也明知不可能得到公司的同意,该授权行为对甲公司不产生法律效力。后续W所从事的一系列行为,包括与涉案三人签订劳动合同,指使他们从事的一系列行为,都不能代表甲公司的意志,仅是A的个人意志和行为,与甲公司无关。
3、劳动关系的成立并不依赖于书面合同的订立,而是以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和安排、实际为用人单位提供其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为必备要件。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又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这两条的表述可以得出:国家鼓励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签订劳动合同不代表建立或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时产生。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判断真实劳动关系的三要素:(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就本案而言,双方并不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理由如下:
第一,从工作地点看:三人并未在甲公司的办公场所工作过。
涉案三人庭审所述的他们平时的活动场地根本不在甲公司的办公场所,所以,他们并不接受甲公司出勤管理约束,甲公司从未安排涉案三人向其提供劳动。
涉案三人曾在W授意下,数次暴力强占甲公司的办公场所,导致甲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该暴力强占有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证明。这些事实说明涉案三人并没有为甲公司提供劳动,仅有的去过甲公司办公场所的暴力行为,也只是在为A争夺对公司的控制权,为A个人服务,并不是在为甲公司劳动。
第二,从工作内容看:三人的工作不是甲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甲公司的业务范围为物业管理、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销售百货商品等业务。根据涉案三人提供的证据以及他们的庭审所述,他们的平时工作主要包括:在W的安排下在A的别墅里抄经诵诗,参与W道长的收徒拜师活动等。
三人中,其中丁某还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代理甲公司参与过众多诉讼案件,为甲公司提供了劳动。
对此,本律师认为:丁某之所以能够以甲公司名义代理这些诉讼案件,仅仅是因为A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授权使然,但这些诉讼代理行为都没有得到甲公司的授权,仅是A的个人行为;另外,这些案件或者是起诉甲公司原管理团队,要求原管理人员退出公司;或者是起诉甲公司的商户,要求商户向A控制的账户进行资金支付;这些诉讼均围绕股东矛盾以及为A争夺公司控制权展开。
所以,从三人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他们不接受甲公司的管理,没有为公司提供过劳动,相反却总是为了A的个人利益,在W的安排下实施各种侵害公司的行为。
4、A个人向涉案三人转账的事实,说明他们是受雇于A个人,与甲公司无关。
三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我方公司二审补充提交的A的银行流水,均显示A通过微信、银行转款的方式,多次向涉案三人转款。
对此,本律师提出:一方面,甲公司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可能产生由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以自有资金从个人账户向员工长期、频繁、大额转款的情况。另一方面,从转账所备注的款项用途来看,里面涉及大量由涉案三人处理A个人私事的记录,这些说明三人是在为A个人提供劳动,与甲公司无关。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一中院判决认为,涉案三人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涉案三人主张其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用工,是判断争议双方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标准。三人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系甲公司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足以证明甲公司对他们进行过实际用工。
关于丁某参与甲公司多起诉讼的行为,法院认为,A基于其个人利益从事了相关获取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而丁某在明知A与其他股东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基于A的授权,代表甲公司参与多起诉讼的行为实系为A个人取得甲公司的控制权提供帮助。丁某的行为并非甲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且其接受W、A的管理,并未进入到甲公司的管理体系中,从未受到甲公司的劳动管理。
最终,我方在二审中全面胜诉,为甲公司避免了近千万元的损失。
律师手记
(一)本案的案情特征:
该案是在股东控制权争夺大战中延伸出来的劳动合同纠纷,相比于一般的劳动合同案件,该案存在以下特征:
1、在股东争夺对公司控制权的背景下引发了劳动合同纠纷,这些所谓的劳动者都是一方股东在争夺战中给自己招兵买马所招收的人,这些人受该股东指挥管理。
2、股东大战中的一方股东恰好又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这就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该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底是公司的行为还是该股东的个人行为?
3、该案中,股东利用法定代表人这一身份便利,通过伪造其他股东签名的不正当方式补办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而刻制公司印章,有了印章后招兵买马成立团体组织。这一系列的操作可以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的大本营之外,成立了一个“伪政府”组织,该组织成员有自己的工作目标、社保福利、职权分工、工资级别和考勤管理,该伪政府成立的目的就是取代原政权组织,但最终没有成功。单从形式上看,构成劳动关系的各要素“五脏俱全”,这也是一审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原因。
(二)该案经验总结:
通过该案,我们总结办理劳动合同案件以及关于公司治理的以下经验:
1、在劳动案件中要注意:
(1)劳动合同是否成立以是否存在实际用工为标准,不在于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实际用工关键要从两个方面去把握,首先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次,所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2)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案件中,若劳动者出庭,由法官当庭询问原告的工作内容,将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若原告不出庭,被告公司也可以让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者与原告身份相似的人员出庭,以陈述原告的实际工作内容,以确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2、关于公司治理的经验:
(1)对法定代表人的选择应该知人善任。
法定代表人一旦与公司离心,将会带来很大的灾难,即使法定代表人不控制公司营业执照和印章,也可能如本案那样,通过伪造股东签名的不当方式申请补办营业执照和刻制公司印章,有了印章之后,法定代表人若想损害公司利益,将如入无人之境。
但是,对于该补办营业执照的行为,并没有有效的制裁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是形式审查,即便公司提供了虚假材料,只要形式上没有问题,将很难撤销补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
如上述事件中另有一个事实是甲公司的其余股东在知晓A补办公司营业执照后,希望工商局撤销其补发的营业执照。因A同时为法定代表人,A当然不予配合,甲公司无法以公司名义起诉工商局要求撤销该补发的行政行为,于是,就以B股东的名义起诉,但是,法院认为工商局补发的营业执照与原营业执照在工商登记事项上并未发生变化,该补发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补发行为对B的合法权益并未产生实际影响。B要求撤销补发的营业执照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择应该慎重,一定要知人善任。
(2)劳动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一定由法人承担后果。
《九民纪要》第41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61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上述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但是,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相对人知道法定代表人并无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并不代表公司,不能要求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而且,对于劳动关系,并不以成立劳动合同为已足,最关键的是要有实际用工的事实,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不足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来源:微信公号“企能无法”)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银行与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合伙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供应链金融分会特约研究员,《国际金融报》特约分析员,国家商务部主办的《贸易金融》杂志特约法律培训讲师,多家供应链企业法律顾问。拥有北京大学民商法学博士、民商法学硕士、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学位,获得北京大学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同时,在读期间,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辅修普通法精要课程,熟悉英美法系的律师思维方式。
主要业务领域为商事、金融争议解决、保险法、破产法、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安全保护等。
具有丰富的商事争议解决经验,能够运用扎实娴熟的法律功底,在复杂疑难的商事纠纷案件中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和应对策略。同时,在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中,积累了在公司治理、投融资、公司合规与风险控制、商业秘密、数据安全保护等非诉讼领域的实践经验,赢得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信赖与肯定。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