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企业都存在股权代持的现象,工商登记的股东为显名股东,而真正的股东即实际出资人往往“隐”在显名股东身后。在需要隐名的原因消失,或者出现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关系恶化、显名股东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等情形时,实际出资人往往会提出“显名”,即要求公司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
Q1·
隐名股东的显名之路有何阻碍?
一、实际出资人需证明自身实际出资
如果隐名股东想显名,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实际出资。实务中一般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 证明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存在有效的股权代持法律关系的证据,如双方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等。
2. 实际出资人已经实际出资的事实,包括相关转账记录、转账凭证、收据等;
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简称九民纪要),对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做了进一步明确,即“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此在其他股东知道实际出资人身份,并对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没有提出异议的前提下,该实际出资人对于公司、其他股东而言是互相了解、友好信任的合作伙伴,其显名化不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也不会侵害其他公司股东的权益,故该实际出资人可以提出显名,登记为公司股东。
Q2·
实际出资人如何证明经其他半数股东同意?
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方式:
(一)提交过半数股东明确同意的证据
1. 实际出资前与其他股东签署认可其为实际出资人的协议;
2. 其他过半数股东形成的认可实际出资人身份的股东会决议;
(二)其他过半数股东知晓实际出资人身份的证据
包括决策文件、股东会决议文件、查阅记录、银行转账流水、函件、聊天记录、聊天录音等等证据,例如:
1. 实际出资人行使股东权利留下的证据,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相关财务报告、行使公司利润分配权决定公司分红、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例如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证据,列席股东会并表决的证据,委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的证据,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决策的证据;其指派的人员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等;
2. 公司分红直接转入实际出资人账户的证据;
3. 公司其他股东承认其为实际出资人,称呼其为公司股东的函件、聊天记录、录音文件等;
4. 其他相关证据。
(三)其他股东对其行使股东权利没有提出异议的证据
实际出资人只需要证明自己持续地行使了股东权利,一般可以推定其他股东没有异议,如果其他股东认为其提出过异议,应该对其提出过异议进行举证。
律师建议
1. 与名义股东签订完整、清晰的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约定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
2. 在股权代持关系中由公司其他股东见证并承诺同意实际出资人在某一条件下显名,其他股东应当配合办理,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等。
3. 在股东协议中披露股权代持事宜并使其他股东知情并同意隐名股东在某一条件下显名;
4. 在股权代持的全程,注意留存相应的文件和相关证据。
来源:微信公众号“企业家股权服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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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 曾在某央企广东公司法务部、投资部和国际部工作,具有十多年法律、投融资、国际贸易方面的经验。
■ 有为多家国企、大型民营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和中小企业处理公司控制权设计、合伙人制度设计、股权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并购、股东争议解决的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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