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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8月14日王宝强那条微博起算,宝马离婚大战已经打了将近600个日夜。2018年2月11日,朝阳法院判决离婚,儿子抚养权归王宝强,女儿抚养权归马蓉关于财产分割,由于线索较多且争议较大,法院决定另行处理。还没等法院处理财产,马蓉使出了新招——3月27日,马蓉更新微博,马蓉以自己是王宝强持股公司隐名股东为由,起诉要求查阅公司相关账目以及财务报告,目前北京市怀柔区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一
马蓉起诉称,2016年4月,被告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出于融资的需要,由公司股东王宝强与原告马蓉签订一份《股权代持协议》,确定由公司股东王宝强代马蓉持有公司31%的股权,马蓉为被告公司的隐名股东。
2016年8月,宝亿嵘公司在未经马蓉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办理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工商变更登记,导致马蓉无法知晓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真实财务状况等,该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马蓉的合法权益,马蓉已于2018年3月24日向宝亿嵘公司发出书面申请书,要求该公司提阅、供相关财务报告及会计账簿供原告复制,但宝亿嵘公司一直拒绝提供。
为此,马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提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提供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0日期间的会计账簿以供查阅。
二
王宝强应该是在布局好一切,并且搜集了足够的证据材料,深思熟虑后发布的离婚声明,从股权变更可见一斑,身为股东,离婚前就能控制公司,知悉公司状况,守护股权价值。另外,离婚时在分割股权的时候股东较易取得股权,非股东一方常常是拿钱走人,而且对股权价值几何几乎不掌握发言权。
三
马蓉胜算几何?
对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查阅、复制的权利,是股东知情权的应有之义,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但本案马蓉起诉时,并非公司登记股东,而是隐名股东,持一纸代持协议。
对马蓉而言,即便持有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作为隐名股东,其直接起诉要求查阅公司资料,在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在显名化之前,一般被认为不享有知情权。在司法实践层面,北京高院亦有指导意见:认为隐名股东不具备股东知情权诉讼的主体资格。本案在北京怀柔法院开审,北京高院的上述指导意见,法官不可能视而不见。
那么马蓉是否先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将隐名股东显名化,即:先确认股东资格,再行使股东知情权利?理论上可行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隐名股东若要显名需“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目前,北京宝亿嵘影业有限公司目前仅有两名股东,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持股95%,王宝强持股5%。可见,原代持协议所指的31%的股权,大部分已经转让,目前已经不具备“显名化”的客观条件,持股95%的共青城宝亿嵘投资管理合伙企业(王宝强实际控制)也不可能同意。
因此,即使马蓉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之诉,要求隐名股东显名化,案件走势也不乐观。为什么还要起诉呢?争取舆论支持,表明立场和态度,属于自己的财产干嘛不争取呢。究竟结果如何,法庭上见分晓,吃瓜群众搬板凳准备。
下周更新姊妹篇《从马蓉起诉查账,看隐名股东的风险与应对》
来源:微信公众号|董晶看法。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民商法学硕士,6年金融行业从业资历,专注于民事、家事、经济、商事等民商事法律领域。
多篇学术文章被《中国律师》、《法制与社会》、《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智合法律新媒体》、《家族律评》、《婚姻法之家》、《法律博客》、《徐州司法》等媒体刊登转载。个人微信公众号:董晶看法(ID: familylawdo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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