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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技术秘密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的结果均发生在互联网络上,侵权行为应当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裁判要旨】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民诉法解释上述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通常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并要求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包括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
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本案中,花儿绽放公司主张有客多软件中20个技术点对应的965个源代码文件构成商业秘密,网络用户luxin212121将包含前述商业秘密的源代码发布到Github公共存储库和其他存储库,使得不特定公众能够知悉。本案侵害技术秘密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的结果均发生在互联网络上,因此,本案所主张的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应当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据此,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花儿绽放公司住所地,花儿绽放公司住所地可以作为本案管辖连接点。
案例:浙江盘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盘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23号)
2、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
【裁判要旨】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当部分被告成为确定管辖的连结点,其是否适格直接影响到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则应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对该部分被告是否适格问题进行审查。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如果作为管辖连结点的被告不适格,则不应以该被告住所地作为案件的管辖连接点。
根据前沿种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的起诉理由及诉讼请求,本案系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本案中,根据前沿种业公司依据其与福建省水产研究所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提出的主张,其享有的技术秘密应为四倍体牡蛎诱导培育技术和三倍体牡蛎生产技术,双方通过该技术研发产生“金蛎1号”“福蛎1号”葡萄牙牡蛎四倍体以及由四倍体所产生的三倍体苗种。根据前沿种业公司提交的其与老嘴头公司签订的《三倍体附壳牡蛎苗种购销协议》可见,老嘴头公司仅是从前沿种业公司处购买三倍体附壳牡蛎苗种,并未获得三倍体牡蛎生产技术;同时老嘴头公司通过傅炜君从厦门世倍公司、林振东处购买的亦为三倍体葡萄牙牡蛎苗种,亦未获取涉案技术秘密。
前沿种业公司主张老嘴头公司侵害其技术秘密,但从其提供的初步证据看,无法证明老嘴头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侵犯其商业秘密的行为,故老嘴头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应以老嘴头公司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原审裁定依据老嘴头公司住所地确定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案例:厦门世倍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林振东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49号)
3、管辖所涉经常居住地事实的认定,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购房、租房、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据,按照证据规则予以综合判断和认定。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与诉讼保全、回避等程序事项有关的事实,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的说明及相关证据,认为有关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的,可以认定该事实存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关于本案管辖所涉经常居住地事实的认定,应当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购房、租房、就业、缴纳社会保险等证据,按照证据规则予以综合判断和认定。
本案中,根据张强提交的居住登记凭证、居住证、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通知书、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税收完税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个人纳税记录等证据,张强最早从2017年8月起就在上海交纳养老保险和个税,从2018年2月起就在上海租赁房屋居住,张强在上海市交纳税费和租赁房屋一直延续至本案诉讼时已满一年且未曾中断。虽然德瑞公司对张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形式、内容、时间等提出了质疑,但是应当注意到,居住登记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都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公章,不同证据上记载的起止期间虽不完全一致,但大体上重合,并不存在自相矛盾,能够形成相互印证关系,在德瑞公司未提交足以推翻前述证据证明的事实情况下,本院对德瑞公司的简单质疑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张强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对于德瑞公司否认张强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应以张强户籍地为管辖连接点确定管辖法院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本案另外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广东省深圳市,且本案中亦无证据显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广东省深圳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案例:广州德瑞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张强、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兴业数字金融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39号)
4、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法定起诉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案件管辖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管辖权异议程序中以及一审开庭前都可以依法予以审查。在管辖权异议阶段,原则上只需审理与建立案件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如果与建立管辖连接点相关的事实同时涉及案件实体争议内容的,只需审查案件初步证据是否能够证成一个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即可,一般不对案件实体争议内容作出明确认定。
本案中,中电华强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发现2017年9月以来耐戈尔公司在为其他公司提供的蛇形管生产线中使用了与涉案技术秘密实质相似的PLC控制程序。裴强强在中电华强公司工作期间曾接触涉案技术秘密,其违反保密协议,未经中电华强公司许可,非法复制涉案技术秘密并通过耐戈尔公司利用篡改后的PLC控制程序开展与中电华强公司相同的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中电华强公司以被诉侵权的复制涉案技术秘密行为发生在该公司所在的北京市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但是中电华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初步证明裴强强曾接触涉案技术秘密,其在上诉状中也承认裴强强本身并不直接掌握涉案技术秘密,且裴强强、耐戈尔公司也否认存在侵权事实,因此中电华强公司的证据内容无法形成可争辩的管辖连接点事实,该公司以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为由请求原审法院管辖缺乏依据。裴强强、耐戈尔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衡水市,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中电华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北京中电华强焊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裴强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222号)
5、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应当作为侵权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
【裁判要旨】本案中,佛山奔达公司起诉主张其享有的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遭到了十一名原审被告的共同侵害。因此,本案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应当作为侵权纠纷案件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佛山奔达公司主张李国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禁止的盗窃、披露和使用他人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盗窃行为具体是指李国峰离职前,利用其在佛山奔达公司任职的机会,从该公司办公场所的电脑内拷贝图纸等技术资料并带离公司。五名上诉人虽然主张用于鉴定的技术资料属于昆山奔德公司、系董希文、郭耀文在昆山奔德公司任职期间拷取,但并未提交本案诉争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非由佛山奔达公司享有、并非存放在佛山奔达公司住所地的初步反驳证据。因此,原审裁定认为李国峰的其中一项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是正确的。此外,由于佛山奔达公司将李国峰与其余十名自然人或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则根据李国峰的被诉侵权行为地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并无不妥。至于佛山奔达公司针对李国峰个人的侵权主张能否成立,以及其与包括五位上诉人在内的十名原审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均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不需要在本案管辖权确定阶段进行审查认定,亦不应对本案管辖权的确定产生影响。
案例:董希文、李海姣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22号)
6、在信息网络平台披露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其使用掌握的技术信息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本案中,风控工程公司主张冯双虎在离职后两次在信息网络平台披露其使用掌握的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且经风控工程公司采取保密措施,风控工程公司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风控工程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属于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管辖北京市辖区内技术秘密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案例:冯双虎与北京风控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31号)
7、被诉侵权人破产后,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应当由破产法院统一管辖。
【裁判要旨】(一)翔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否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规定的立法本意是,破产程序是一种概括式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有关债务人的所有破产派生诉讼全部集中于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审理,有利于破产受理法院对破产案件的整体把握,也有利于不同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受偿。若破产派生案件不在同一法院审理,将会出现派生案件与破产案件审理进度不协调、遗漏债权等情形,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也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有必要将破产派生案件集中于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本案中,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晋0821破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翔宇公司破产清算。本案圣奥公司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9年4月29日,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后,符合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由破产受理法院统一审理破产派生案件的时间点规定。因此,按照前述法律规定,翔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在翔宇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情况下,本案应移送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审法院对圣奥公司撤回对翔宇公司起诉的申请未作处理是否妥当
如前所述,翔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直接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同时,翔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也是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应移送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的唯一根据。本案中,圣奥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据此,若圣奥公司撤回对翔宇公司起诉的申请在原审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前提出,原审法院对圣奥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作出处理,迳行将案件移送到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则有失妥当。若圣奥公司撤回对翔宇公司起诉的申请在原审法院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之后提出,且裁定尚未送达,由于该撤诉申请直接导致原审裁定丧失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此时原审法院应暂缓送达,先对圣奥公司的撤诉申请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再根据裁定结果决定是否重新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原审法院在收到圣奥公司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申请之后,并未在送达管辖权异议裁定之前对撤诉申请作出处理,有失妥当。
还应指出,管辖权的确定是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的程序性事项,对于影响确定案件管辖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当事人也可以在起诉后予以补充。确定案件管辖原则上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此所谓管辖权恒定原则。但是,在原审法院认定其对案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则缺乏管辖权恒定原则的适用前提。此时,如果在后续程序中出现可能使得原审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新事实的,则应该根据新事实确定管辖。本案中,本院已查明圣奥公司已经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这一事实,且这一申请是否得到准许将直接决定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因此,在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审程序中,应当先对圣奥公司申请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增加其他被告等作出处理,再确定本案管辖问题。鉴于圣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且这一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应予准许。准许圣奥公司撤回对翔宇公司的起诉后,翔宇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
案例: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翔宇化工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68号)
8、法院可以以购买商业秘密的产品的单位住所地作为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VMI荷兰公司提供的初步证据显示佳通乘用公司购买了涉案产品HPC-105型号成型机,而VMI荷兰公司主张佳通乘用公司、佳通公司使用了其技术秘密,佳通乘用公司、佳通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辖区内,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至于佳通乘用公司、佳通公司是否在明知情形下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是否与萨驰苏州公司具有侵权合意,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原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萨驰苏州公司、萨驰上海公司还提出萨驰上海公司、佳通公司并非为本案适格被告的上诉理由,该理由是否成立亦应当通过实体审理予以查明。
案例:萨驰华辰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萨驰机械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6号)
来源:微信公众号“快马一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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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处理公司、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法律事务。江苏省百名民法典专家宣讲团成团,江苏省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律师协会金融保险证券专业入库律师,江苏省律师协会师资库成员,江苏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无锡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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