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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实际办案需要,笔者检索了近三年以来最高法院到上海基层法院各级法院的2526份生效裁判文书,并选取其中19份判决书,梳理、总结2020年抚养费纠纷中抚养费金额的变化和趋势。
·检索报告正文
·检索时间:2020年11月10日
·检索平台:无讼案例网
·检索路径:关键词“搜索词:抚养费”、“地域:上海市”、“文书性质:判决”、“案由:抚养费纠纷”,按照裁判日期排序,搜索到2526份判决书,选取2020年至今全部裁判文书以及最近三年来浦东新区法院的19份判决书。就“抚养费数额”,统计结果如下表,供法庭参考:
裁判日期 | 审理法院 | 案号 | 抚养费金额 |
2020-08-10 | 崇明县人民法院 | (2020)沪0151民初5226号 | 1200元 |
2020-07-13 | 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0)沪0104民初13694号 | 800元 |
2020-05-28 | 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0)沪0110民初7016号 | 2000元 |
2020-05-26 | 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0)沪0112民初6267号 | 5000元 |
2020-05-25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0)沪0116民初4462号 | 1000元 |
2020-05-21 | 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0)沪0109民初3132号 | 900元 |
2020-05-21 | 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0)沪0109民初5191号 | 1700元 |
2020-05-18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0)沪0116民初4460号 | 1500元 |
2020-05-11 | 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0)沪0109民初6170号 | 2816元 |
2020-04-20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0)沪0116民初80号 | 1100元 |
2020-04-20 | 金山区人民法院 | (2020)沪0116民初171号 | 1300元 |
2020-04-17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沪0115民初4945号 | 10000元 |
2020-03-30 | 普陀区人民法院 | (2020)沪0107民初108号 | 3000元 |
2020-01-21 | 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9)沪0117民初18008号 | 1000元 |
2020-01-06 | 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19)沪0104民初24916号 | 2000元 |
2020-01-02 | 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9)沪0112民初42674号 | 2000元 |
2019-01-31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8)沪0115民初39876号 | 5000元 |
2018-10-30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8)沪0115民初37800号 | 500元 |
2017-12-12 |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7)沪0115民初77078号 | 1000元 |
·分析与识别
经检索,上述19份裁判文书中,抚养费数额最低500元,14份判决书中抚养费数额在2000元/月以下(占比73%以上),仅5份判决书中抚养费数额超过2000元,其事实与理由各有不同,简述如下:
1. 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6267号
【该案事实】何某2与居某某于2014年3月13日协议离婚,约定:双方生育一女,姓名何某1,出生于2008年6月23日,离婚后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共计人民币伍仟元整,教育费、医疗费全部由男方承担,支付至孩子学业完成为止。
【法院认为】本案中,何某1父母于登记离婚时约定了何某1的抚养关系以及被告所应支付的生活费金额,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所作的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分析识别】该案中法院最终判决5000元每月的抚养费,参照了离婚协议的约定。
2. 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6170号
【该案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母亲与被告于2013年5月10日生育一女即某某。2018年8月22日,被告与原告母亲刘某经民政局协议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随刘某共同生活,被告应于每月5日支付女儿生活费4,000元人民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如逾期按原生活费的10%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现原告母亲与被告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已就原告的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应依约履行。
【分析识别】该案中法院系在离婚协议书对于抚养费的约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判决。
3.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4945号
【该案事实】被告系上海红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上海禾昇投资合伙企业、上海瑞新恒捷投资有限公司和上海集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
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于2009年12月11日核准登记在被告祖某某名下,建筑面积为339.38平方米。截至2020年3月,剩余贷款本金为1,764,931.09元。
被告祖某某交通银行账户(卡号XXXXXXXXXXXXXXXXXXX)自2019年1月起至今,有几百万元的资金在银行账户与证券账户之间流通。截至2020年4月8日,被告祖某某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内总资产为23,247,229.40元,净资产16,316,689.75元。
【法院认为】至于抚育费的标准,本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认自2020年4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育费1万元。
【分析识别】该案被告系拥有数千万资产的高净值资产人士,并且其名下单独拥有339平方米的房屋,其名下持股的四家企业均为金融投资企业。
4. 普陀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7民初108号
【该案事实】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所生之子苏某1(2018年4月21日出生)随苏某2共同生活,吴林宣每月支付原告苏某1抚养费3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就原告抚养费的支付数额曾达成协议,并经本院确认,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分析识别】该案中法院系在离婚协议书对于抚养费的约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判决。
5.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39876号
【该案事实】孔庆华与被告魏某2(WEIZHENGKANG)原系夫妻关系,原告魏某1系孔庆华与魏某2(WEIZHENGKANG)之子。被告魏某2(WEIZHENGKANG)系上海绿环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2年9月25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长民一(民)初字第3827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上海绿环机械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18日至2012年6月30日所有者权益增加数为人民币14,594,914.11元,该净资产值为夫妻共同财产等内容。LASalleAcademy国际招生主任BrianW.Ciccone确认原告系其学院的全日制学生,目前就读于9年级等内容。
【法院认为】毋庸置疑的是,原告至美国就读后,相应的教育费用及生活费用会大幅度的增加,故原告诉请要求调整抚养费金额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分析识别】该案事实是未成年人出国读书后教育费用和生活费用增加,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具备正当理由。被告系外籍人士,被告离婚前与原告共同经营的公司资产达到一千多万人民币,属于高净资产人士,具有抚养能力。
·抚养费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与举证责任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符合三类条件的子女,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增加抚育费。这三类条件是: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原告对于上述三类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司法实务中原告具体需要提供下列证据以证明其符合上述三类条件: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指生活费,原告需要提供证据,以证明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一般可以提供当地人均消费支出作为证据。以上海为例,2018年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43351元,2019年则增加到45605元。具体数据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的权威统计结果获得。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指医疗费,原告需要提供就医诊疗记录和医疗费用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但需要注意,因重大疾病所支出的医疗费,在部分案例中未纳入法定抚养费范围。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在(2020)沪0112民初6267号案件中认为:“医疗费是指一般疾病的门急诊费用,不包括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被告与原告母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医疗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亦同意支付原告医疗费,现原告对其医疗费支出有相关票据印证,本院予以支持。”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的范围比较广泛,比如因出国读书增加的教育费用(参阅前文引用的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39876号判决书)
关于举证责任,部分省市的法院出台了司法文件。比如上海市高级法院在《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二)》对抚养费增加的举证责任规定:
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给付,应当举证证明下列要件事实: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2)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最后,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配偶“先贫贱后富贵”:离婚时经济条件一般,但之后经济条件大为改善的。针对这类情况,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配偶可否提起诉讼,主张增加抚养费?笔者认为,需要综合全案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和证据予以把握。原告仅以被告经济条件大为改善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将面临较大的诉讼法律风险。比如,在普陀区法院(2020)沪0107民初108号判决书中,法院就认为:子女抚养费金额的确定应以子女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为基准,本案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原先商定的每月3000元抚养费标准已可满足正常孩子的生活及教育需求,原告主张的租房、家政服务、早教费用等支出在本案中并不属于子女必要生活费及教育费范畴,被告收入变化亦不必然影响子女抚养费金额的确定,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微信公众号“不动产法律案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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