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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责任主义贯穿于法律评价的始终——试评老人被狗绳绊倒事件

免费 郑严凯 时长/课时:12分钟/0.27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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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一位老者被狗绳绊倒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大家可能都看到了,相信所有人跟笔者一样,看完都心头一震。视频中的龙钟老者,被狗绳绊倒以后,就再也没有站起来。视频的最后以年轻女孩飞奔而去的背影作为结束。讽刺的是,年轻女孩转头就跑的同时,依旧没有把狗绳牵好。

这是一篇心情沉重的文章,随着这个视频在网上的到处传播,势必又将掀起一波新的网络舆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城市大型犬的管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都将一一被纳入到讨论的范围之中。刑事方面,最大的可能是牵狗人或许会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严重的情况是,牵狗人在因为先前的过失行为导致老人倒地后,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而可能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该案的最新进展是,当地公安机关通报称:此事件是一个12岁的女孩将别人家的狗牵出玩耍,因为狗狂奔追逐另外一条狗,造成狗绳脱手,因此发生事故,通报中还称此次事件系意外事件。笔者无意干涉当地司法机关对此事的后续处理,当然也不可能干涉。笔者想说的是雪崩之时没有任何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责任主义原则作为现代法治的基石之一应当也必须得到遵守。

一 民事方面可能存在的责任分析

民法上,责任主义原则衍生出了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具体适用哪一种原则,则根据侵权人和侵权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区分。就本案而言,可能涉及的民事责任及适用的责任原则又有如下几种情况:

01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无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首先必须要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这是因为动物首先不可能自己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责任管理好自己所饲养管理的动物,某种程度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具有监督过失的。

当然,无过错责任也不是无限度的,这样会加重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如果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不过,这里的举证责任需要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承担。

本案中,动物的饲养人肯定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至于12岁的小女孩能不能被认定为动物的管理人,可能值得讨论,即使将其认定为临时的动物管理人,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侵权责任也应由其监护人来进行承担。

02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接着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文是针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责任的规定,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本身就违反了管理规定,比如在本案中的大型犬只的管理规定,则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法律没有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侵权方,因此是否违反管理规定应当由被侵权方来承担。当然,如果承担不了,被侵权方依然可以依据第七十八条来主张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无过错责任。

0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无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身体尚不健全,而且大部分没有可供承担侵权责任的财产,因此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从侵权责任法的但书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监护人即使尽到了监护责任,也只能减轻其侵权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因此监护人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二 刑事方面可能存在的责任分析

根据警方的案情通报,因飞奔导致狗绳绊倒老人的狗是一名12岁左右的女孩牵到街上的,因没有抓住狗绳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女孩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因此没有讨论刑事责任的余地。但是,我们还是可以根据本案的一些情况来进行一些假设,假设是一个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牵着的狗,会不会有刑事责任的发生?

01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假设是一名成年人,不遵守大型犬只的管理规定,在闹市区未栓狗绳,或者干脆将狗绳脱手,在这种情况下,因狗飞奔撞到他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这名成年人是存在主观上的过失的,而且其主观的过失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狗子的飞奔并不能成为切断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因为,大型犬只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风险,而且大型犬只在闹事区飞奔以及飞奔撞到他人是一种概率极高的常见情况,牵狗出来的人应当预见到上述常见情况,但他个人主观上认为狗子不会飞奔或者不会造成他人伤害。这样的主观心理态度,在刑法上,被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与之相对,刑法上还有一种过失叫做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心态。就拿本案来说,假如狗子的主人按照规定将狗栓在家中,而家中的狗子因为太过可爱,经常会被人牵走,这种情况下狗子的主人应当要预见到狗子被牵走会发生的危险而没有预见,这种情况就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至于他的这种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最终造成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那是另外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还有一种情况是,假设这名牵狗的成年人跟案件中的小女孩一样,是因为狗子的力气太大,而没有抓住狗绳,致使狗绳绊倒老人,那么,我们还要来讨论这名成年人对狗子力气以及脾性的熟悉程度,这里面依然会涉及到过于自信的过失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的问题,在此不再展开。

02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假设是一名健全的成年人将狗牵出,造成了本案中这样的损害后果。在某种特定情况下,牵狗人还可能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如果成年牵狗人发现了狗子将老人撞到或者绊倒之后,没有及时采取救助措施,造成老人离世,这种情况下成年牵狗人就可能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了。

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法律规定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比如说丢失枪支不报罪。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法律规定通常由作为构成的犯罪,但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不作为也能构成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法律规定通常是由作为构成的犯罪,但是在行为人具有救助他人的法律义务而不救助的情况下,就可能构成该罪。不作为不代表没有任何行为,而仅仅只是没有实施法律所要求的行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中的不履行救助义务,就是这样一种不作为。

为方便读者阅览,笔者将构成犯罪的要件简单整理归纳如下:

构成要件


法律评价

牵狗人对其管理看管的宠物狗具有管理义务,
其管理不善(未栓绳)导致宠物狗将老者撞伤

先前行为

因其先前行为导致其对老者具有救助义务

作为义务

其并未施救的行为

不作为

其对可能会造成老者的死亡的结果存在放任不管的心态

间接故意

03 狗主人是否可能构成犯罪?

当然了,老人如果是当场被撞身亡,没有救助可能性的情况下,是否还构成故意杀人罪就需要进一步探讨,这个问题主要是证据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上文已经说明,如果动物饲养人应当预见到狗子被人牵出家门到闹市区,而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情况下,狗主人是否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们认为,主观过失与因果关系是认定犯罪时需要讨论的两个方面的不同问题。主观过失只是考量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除此之外,我们还要考量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狗主人虽然可能在主观上存在过失,但是狗主人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狗主人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介入了狗子被人牵走的这一介入因素,还介入了狗子发狂飞奔的这一介入因素,一系列的介入因素导致了狗主人的行为根本不可能成为本案的实行行为,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认为狗主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导致刑法过于严厉,而国民自由会受到根本侵犯。

鲁迅先生说,世人的悲喜并不相通,笔者认为,世人的悲喜不相通,但大悲大喜可以。笔者不去评价看到老者跌倒转身就跑的女孩,也不去评价旁边一直注视确久久没有伸出援手的路人,我们改变不了这个社会,只能努力让这个社会不去改变我们。能够与他人相通的大喜或者大悲的心,是对任何一个生命都保持敬畏吧。

为老者默哀。

来源:微信公众号“刑事研究所”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郑严凯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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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严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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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京师(昆明)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原云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重大案件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人才库成员。从事批捕、公诉工作十余年

  原省检察院涉众型经济犯罪团队成员,参与撰写全省涉众型经济犯罪办案指引

  原市委政法委专家顾问,参与制定全市扫黑除恶案件办案指引

  主要侧重方向:涉烟刑事案件,涉税刑事案件,经济犯罪案件,黑恶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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