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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出资义务应否加速到期?

免费 陈鉴 时长/课时:5分钟/0.1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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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出资义务应否加速到期?

  这个问题,理论上众说纷纭,实务上裁判也不一致,我们先说结论:

  “九民会纪要” 规定了两种情形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可以加速到期: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这是“九民会议纪要”中相关内容的原始表述。

  之所以说是结论,是因为中国人比较喜欢 “以吏为师” ,况且最高法院这个纪要大家也清楚,在一段时期内,它在审判中的规范作用很可能要大于法律。

  这两种情形,第(2)是比较清楚的;第(1)可能在实践中就会遇到如何认定的问题。

  好,现在回过头来再回顾一下这个问题的发展。

  这要先从 “公司法解释三” 13条第2款开始说起。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案例,大多适用的就是这个条法条。

  司法理论上的支持理由,主要有:股东的出资期限是股东之间的约定,对外没有效力;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全部财产,当然包括股东的出资,公司债权人的权利保障,需要股东实际全部缴纳出资;股东的认缴期限,仅仅对股东有约束力,是股东根据公司实际出资的自我预期,当发生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股东的出资预期不能对抗债权人的权利保障。

  当然,反对者也有他们的理由,主要是:

  股东原则上并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只要公司的债权未获清偿,就直接认定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有违法律创设公司制度的基本目的;股东出资期限未到,就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不能适用 “公司法解释三” 13条第2款的规定。

  说这些,其实是想让明白,“九民会纪要”做了一些折中的规定,也是想尽可能平衡了债权人和股东各方各方的利

  同样,在案件执行中,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是否仅仅指的是出资期限届满的情形?

  实际情况中,肯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形,前面已经说过,如何认定 “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 是一个事实问题,但很明显,这个事实让债权人证明是比较难的。

  当然,对于公司破产和公司解散情况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很清楚的,我这里分享一张图:

image.png

  来源:微信公众号“星星没有方向”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陈鉴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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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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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现执业于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

  曾任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法官学院副院长,晟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原华信集团监事会主席,南阳理工学院、南阳师范学院兼职法学教授,河南法官学院特聘授课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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