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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公司法和“九民纪要”中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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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期限可以由公司章程约定,但是很多民商事纠纷中,债务人无资产履行债务,也不存在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公司章程约定的实缴期限又尚未到期,从而无法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诉求与股东的“期限利益”之间出现了冲突。债务人可能已经停产停业,但债权人对此却无能为力。那么公司章程约定的实缴期限未到,是否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呢?答案是:原则否定,例外肯定!

一、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破产法》的规定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二)《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司法解释规定的诉讼主体是债务人(破产企业),但是管理人可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如果债权人遇到上述情况,可以考虑申请该公司破产,然后要求管理人向股东提起诉讼,追回的出资款将作为破产财产予以分配。

二、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此种情形下,公司经清算办理注销时,工商登记部门会要求股东签署承诺,对或有负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九民纪要”等规定

(一)九民纪要的规定

“九民纪要“”第二部分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处理第6条规定如下: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二)《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在九民纪要之前,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发布《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对虚假出资时补缴出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目前尚无法律、司法解释对股东因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就转让股权时由谁承担出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因为此时的未缴纳出资为合法而不是非法,所以不能当然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还要特别注意债权人请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偿债的问题。

对此,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而股东又有出资款未到期,此时通过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方式即可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所以应当许可此时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债权人可以直接向股东主张清偿债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单个债权人到期债权,那么其往往也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此时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公司已经符合破产条件,所以更应当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单个的债权追及诉讼不尽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的精神。债权人应当申请债务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再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使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最终在真正意义上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

以上两种意见中,我们倾向于按照后一种意见处理。所以,在类似诉讼中,法院应当注意向当事人释明,如债务人公司不能通过融资或其股东自行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启动破产程序。

(三)2017年12月2日《最高法院民二庭第7次法官会议纪要》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于2017年12月2日召开第七七次法官会议,出席法官为:贺小荣、关丽、王东敏、王富博、李伟、黄年、阿依古丽、张雪楳、曾宏伟、吴景丽、杜军、麻锦亮 丁俊峰、葛洪涛。

该会议纪要指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部分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只有在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时,要求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才有法律依据。但若某项债权发生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在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时,法院可以判令特定的股东以其尚未届满出资期限的出资额向该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公司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担债务时,如果股东就其尚未到期的出资向债权人提供了安慰、支持或不改变出资期限的承诺,该债权人基于此与公司缔结了债权债务关系,此时就可以视为债权人对股东的(在特定期限)出资具有了确信和依赖。此后股东随意延长出资期限的,此时就可以考虑该债权人具有“恶意"并会产生损害。在该债权人起诉请求该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时,法院可以基于《合同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的撤销权的法理予以支持。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纪要》的适用,民二庭负责人强调,《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所以从以上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法院的会议纪要和意见可见,主张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提前到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严格的限制,九民纪要明确要避免不当突破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也要保护股东在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

根据以上分析,仅有在公司已经在清算解散阶段或者公司在存在未清偿的负债但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或者在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但是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在管理人的主持下公平清偿债权。如果尚未进入清算阶段,则个别债权人必须申请债务人破产才可以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并将其出资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除此之外,只有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而股东决议延长出资期限,在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时,可以不经破产主张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微信公众号“胡正华lawyer”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胡正华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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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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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苏州市高新区律师协会商事委员会委员。

  业务专长:一般公司类业务、金融类诉讼及非诉业务、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及一般民商事诉讼、仲裁、涉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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