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g/imgIndex/xlk_logo2.png)
一、问题引出
最新《九民会议纪要》针对股东出资能否加速到期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正常情况下债权人不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保护股东依法享有的期限利益。但同时也规定了两个例外情形: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己具备破产原因(破产原因包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债权人是可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
这里承担责任的股东是否包括出资期限届满前已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如果原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转让股权后,发生资不抵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时,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对此,《九民纪要》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最近看到一则最新案例,其裁判要旨为:被执行公司的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将股份转让的,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0日,关于中启鑫公司与鑫天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银川中院作出(2016)宁0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鑫天利公司支付原告中启鑫公司货款6023818.75元。
2017年4月17日,因鑫天利公司怠于履行,银川中院作出(2017)宁01执1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鑫天利公司银行存款6143726.75元本息,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中启鑫公司向银川中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包括鑫天利公司现独资股东袁春生、鑫天利公司原股东隆昌煤矿、麦树理、武东、李月平。
2017年12月26日,银川中院认为,鑫天利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认缴时间尚未到期,无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并作出(2017)宁01执异8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中启鑫公司的全部追加申请。
后,中启鑫公司提起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经二审,宁夏高院作出(2019)宁民终248号民事判决书,只追加受让股份的鑫天利公司现股东袁春生为被执行人,未追加原股东麦树理、武东、李月平、隆昌煤矿公司为被执行人。中启鑫公司提起再审。2020年2月24日,最高法院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13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其再审申请。
三、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在于追加被执行公司的股东(原股东与现股东)为被执行人的问题。
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中启鑫公司对鑫天利公司享有的买卖合同债权发生于鑫天利公司2014年5月9日、2014年10月30日两次公司注册资本增资之间,鑫天利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将公司的注册资本从35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对债权人鑫天利公司案涉交易产生公示效果和信赖基础。强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是执行依据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或者一定范围内对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主文没有明确的义务履行主体的扩张。鉴于鑫天利公司的原股东麦树理、武东、李月平、隆昌煤矿公司已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将各自的股份转让,二审判决追加受让股份的袁春生为被执行人,没有追加麦树理、武东、李月平、隆昌煤矿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
故该案以公司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已将各自股份转让为由不予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笔者观点:如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在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己具备破产原因公司仍不申请破产时,原股东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说明只要原股东存在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而不论是在出资期限届满之前还是之后转让股权,就应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因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了股权”就可以不再承担责任的话,那些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的股东完全可以在公司设立后,出资期限届满之前将股权转让给一些无支付能力的个人,这些存有不良动机的股东在获得全部商业红利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可以毫无任何代价或以极少的代价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债权人从而全身退出公司,这将导致商业的严重不公平。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18.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转让人(原股东)和受让人(现股东)责任的承担也仅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司法审判时将发起人或原始股东的出资义务仅局限于认缴期届满后,势必是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一种不公平的对待,并且也不符合实际情况,相信没有任何一位股东在认缴期满无力缴付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时能还能被受让人所接受和认可,还对该公司的商业价值报有希望。
所以,笔者认为对原股东是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应当排除“认缴期届满”这一条件限制。以上分析过程和结论仅为个人观点,仅供交流、参考。
来源:微信公众号“晓菊打官司”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业务领域:公司业务,争议解决,刑事诉讼。
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