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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操作不当实在冤枉

免费 盖晓萍 时长/课时:6分钟/0.14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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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资本是公司的血液,不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资本,公司就丧失了基本的物质属性,即丧失了偿债能力,无法维系基本的交易安全。刘俊海教授认为“公司资本是股东为取得股东资格、维持股东资格、强化公司盈利能力而给付的对价” 普世的商法均遵循“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各国的公司法无不把出资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义务,不可豁免,不可让渡。但是我国实行的资本认缴制让众多股东都产生了误解,将设立公司的资本零门槛理解零出资、不出资,导致大量纠纷,而且大部分股东出资纠纷案都是股东败诉。

附图一.jpg

  全国法院2011-2019年出资纠纷案的审理数量变化, 从上表可以看出2013、2014年出资纠纷案迅速上升,2018年飙升到244,504件;2019年因尚有相当数量案件没有审理终结,不具有统计价值,尚不能断言2019年的同类案件数字会低于2018年。看一个真实案例:

  1、案例

  在原告某船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要求被告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被告周某某辩称:首先,原告公司的设立是以被告持有的海轮防盗设备专利为基础,约定被告用该专利出资,因专利技术出资评估程序繁琐,被告首期出资25万元以现金形式出资,已经依约缴纳,并经过验资;其次,后续100万元出资,双方协商以专利技术形式,且被告已经将专利交付原告使用,原告也以自己的名义对该专利进行了专家论证,并出具了产品研发报告。故被告已经完成出资,现在愿意配合评估……;再次,公司目前已处于停业状态,专利技术未移交系股东即实际经营人沈某某不配合,且其他三名股东都没有缴足出资,要求被告再以现金出资明显不公平。

  周某某的抗辩非常诚恳、非常有道理吧?

我/我朋友也遇到过这类问题呢……

专利等非货币出资《公司法》是完全允许的,

而且都已经交付给公司,

为什么还要求其再出资呢?

公司都停业了,而且其他人也没出资呢……

法官公正的话,应该会驳回原告的起诉吧……

  法院说理部分

  首先,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被告出资方式为货币,被告辩称双方达成了以其专利技术出资的口头约定,显然无法推翻章程规定的效力;其次,即便专利技术已交付原告使用,也无法排除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性,不能据此认定被告与其他股东之间已达成专利技术出资的合意并实际履行,故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另外,原告目前是否正常经营,其他股东是否也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等,均与本案无关,不能免除被告自身的出资义务。依据公司章程约定,被告以货币形式第二次出资的100万元,理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到位,却拖欠至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该项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法院完全没有认同被告周XX的抗辩,“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X船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缴付出资款人民币100万元。”

周某是不是非常冤?

是不是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套路了?

是不是公司经营不下去了,

反而让周某填窟窿?

是不是原告公司跟法官有什么关系,

司法审判不公?

  其实,你想多了,周某确实有点冤,但是其他问题都是你的猜测,仅从法律上来看,审判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律师解惑

  1、股东以专利等非货币出资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必须依法评估作价,并取得其他出资人的认可(参见《公司法》第27条);

  2、这个案子的问题在于发起股东关于专利出资的约定(律师相信是属实的)未能以证据形式呈现,而章程约定的是周XX是货币出资,并非专利出资,公司要求按照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具有法律依据和章程依据。

  3、专利的交付不等于以专利出资,因为逻辑上无法排除双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性,比如是专利使用许可关系。(如果我代理被告会要求将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否则接受专利而没有合同对价,属于不当得利)

  4、如果公司注册时图简便求快捷,应当订立书面的《发起人协议》,特别是对非货币出资进行详细约定,包括作价金额、如何评估、评估费用的承担以及评估价值偏离实际价值的解决方式;替代方式是公司成立后应当用债权方式解决,避免后患。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微信公号“公司法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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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盖晓萍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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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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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市律协法律合规委员会副主任,清华大学民商法研究生,《上海法治报》、《现代工商》专栏公司法律师,“2010上海世博会”法律志愿者专家团成员,律所期刊《法之道》、《海华法苑》的执行主编。从业二十余年,先后担任过特大型国企企业法务专员、公务员、仲裁员、专职律师,精通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相关法规,法律根底深厚,擅长为公司企业提供精深的法律顾问服务,目前业务重点是企业风险防控、公司治理结构与控制、股权激励、股权融资及重大商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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