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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中的合同风险管理(附有关文本)
疫情防控期间,经销商如何处理与厂家的合同关系?
经销商复工后如何规避合同风险?
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应如何处理?
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营业额大幅下滑,经销商作为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展厅租金?
受疫情影响,经销商面临较大压力,银行贷款能否延期偿还?
如何应对借疫情恶意违约的情形?
1、问:疫情防控期间,经销商如何处理与厂家的合同关系?
答:在疫情持续期间,为避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库存车售完而订购车到店日期不确定,以致经销商无法履行交车义务,建议经销商注意:
(1)各大厂商均已发布有关商务政策,请各经销商务必认真研读、领会。
(2)立即排查乘用车买卖合同履行情况、清查库存,了解短期内需要的商品车;及时了解厂家复工复产情况、向厂家核实新车生产及运输情况;
(3)及时有效地与厂家沟通,反映所在地疫情现状,以及疫情对经营所产生的影响;
(4)向厂家通告经销商应对疫情的经营计划,共同探讨基于保护双方利益和合作关系的具体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2、问:经销商复工后如何规避合同风险?
答:
(1) 立即清查全部未履行合同,对照公司的经营计划,结合厂家的复工复产计划以及商
品车的库存、到货等情况。
(2) 如果因为疫情的影响,经销商无法按照合同及时提供商品车以及维修、保养服务,
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或履行期限,需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要将疫情情况、疫情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明确告知客户,希望按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需要附上政府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作为凭证。
正常情况下,合同变更是需要双方协商的;而不可抗力导致的延期履行、无法履行,客观上产生了合同变更甚至合同解除的效果,所以,这个《告知函》,其实起到不可抗力通知+变更合同或不可抗力通知+解除合同的作用,使合同变更或合同解除成了事实上的单方行为。
(3)如果因此次疫情影响,经销商已经完全无法按照合同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商品车的,建议经销商立即向客户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将此次疫情、此次疫情对经销商生产经营的影响及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附上政府部门的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证明,并提出按合同约定或《合同法》规定按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附1:
《关于不可抗力导致延期交车的告知函》
尊敬的客户xxx公司:
贵我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号为yyyy的《乘用车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该合同约定我公司于 年 月 日向贵公司交车,现因新冠肺炎疫情,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已封城、停止一切民用交通,这种不可抗力导致我公司无法在约定时间向贵公司交车,特发此函告知,希望按《合同法》规定及原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执行合同,将交车日期后延。具体到什么时间履行,将依据本省的疫情防控安排。一旦复工并恢复正常交通,我公司将立即通知贵公司提车。
除了合同交车日期变更之外,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
由此给贵公司带来不便,实属无奈,敬请谅解。
此致
春安
附:
1、国务院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冠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通知
武汉市甲乙丙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0二0年二月 日
3、问:因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及时、全面履行,经销商应如何处理?
答:经销商要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区别不同情况,可采取及时发送不可抗力通知,延期履行,变更履行方式,解除合同这几种方法。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稳定合同关系,经销商首先需要考虑与合同的相对方协商一致,通过合同的延期来解决履行困难问题,解决疫情对经销商和车主的影响,实现双方最大的利益。
对于经销商来说,合同变更的主要是交车日期条款。
对于车主来说,主要是提车日期或者是付款日期、付款履行方式变更。
原合同约定的车款或维修款付款方式为窗口缴费,可协议变更为通过网络银行或支付宝、微信等远程支付方式。
如果双方完全失去了履行合同的条件,例如湖北地区经销商,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无论是变更合同或是解除合同,发送不可抗力通知都是必要的、前提的条件。
附2:
《解除合同通知书》
尊敬的客户xxx公司:
贵我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号为yyyy的《乘用车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因新冠肺炎疫情,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已封城、停止一切民用交通,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向贵公司指定电子邮箱发送不可抗力通知书,贵公司已收阅。这种不可抗力导致我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特发此通知,希望按《合同法》规定及原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我公司已收取的贵公司定金人民币20万元,将原路退回,预计于本通知发出后十个工作日支付,请注意查收。
由此给贵公司带来不便,实属无奈,敬请谅解。
此致
春安
附:
1、国务院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冠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通知
武汉市甲乙丙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0二0年二月 日
4、问:因疫情导致无法正常经营或营业额大幅下滑,经销商作为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展厅租金?
答: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目前有二十三个省市已经发布疫情期间房租减免的政策,针对的主体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
也就是说,如果经销商租赁的营业用房属于国家或者是当地政府、当地国企,会依据当地政策直接减免。
也有万达广场、华润置业、保利商业等企业公开主动承诺减免特定期间的租金。
但是,经销商往往租赁的不是国家的不是政府的不是国企的,也不大可能是万达、华润、保利等热门的繁华地段的地产,较多的是城市边远地区的房屋,业主往往是村民、村集体,甚至是违章建筑,所以,不大可能适用前述两大类主动减免租金的政策。
那么,针对未提出减免租金的出租人,承租人是否可以提出减免租金呢?
可通过多种方法尝试。
第一是双方协商一致:
协商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所规定的情势变更条款。订立合同时的条件与现有条件的变化,遇到了不可抗力的外部因素。因此需要协商减免房屋租金。
经销商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明确书面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再通过仲裁或诉讼提出变更合同、减免租金,最终应以裁决或判决内容为准。
第二是请第三方机构调解: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律师调解工作室、贸促会的商事调解室,或者是人民法院的调解室等进行第三方调解。
第三可以利用诉讼或仲裁:
如果协商与调解都不成功,可以采用诉讼或者仲裁的形式尝试。
最终房租是否可减免或减免标准,以协商一致,或调解一致,或仲裁、诉讼判决结果为准。
需要明确的是,房东并无减免租金的义务,即使是情势变更条款,也不是强制的。
附3:
《减免租金申请书》
尊敬的xxx公司:
贵我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号为yyyy的《经营用房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因新冠肺炎疫情,我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已封城、停止一切民用交通,我公司已于 年 月 日向贵公司指定电子邮箱发送不可抗力通知书,贵公司已收阅。这种不可抗力导致我公司停工停产停业,现金流异常吃紧,无法完全履行合同,特此向贵公司申请,希望免除我公司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的租金。(或者:允许我公司延迟一年缴纳2020年一季度、二季度的租金)。
无论贵公司能否同意我公司的上述请求,均请在 年 月 日之前回复电子邮件。
如果贵公司难以同意我公司的上述请求,我公司将竭尽全力挤出资金来缴纳租金,但待不可抗力因素消除以后,我公司将依原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租金数额。
由此给贵公司带来不便,实属无奈,敬请谅解。
此致
春安
附:
1、国务院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冠肺炎防治工作的通知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通知
武汉市甲乙丙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二0二0年二月 日
5、问:受疫情影响,经销商面临较大压力,银行贷款能否延期偿还?
答:对此问题,银保监会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经销商,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经销商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对于经销商能否延期偿还银行借款,银保监会并未明确规定,而是将决定权留给了贷款主体,即各银行。
但是,上述通知发文后,国内各大银行陆续公布了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信贷重组等方式帮助、支持经销商发展的措施。如交通银行对于受疫情影响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经销商,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信贷重组等方式支持经销商正常运营。
广东佛山市政府则出台了鼓励汽车消费、为汽车经销商减压的地方政策,相信后续也会有其他地方发出通知及解释说明。
经销商应随时关注地方政策,还应积极主动与贷款银行沟通协商延期偿还贷款。由于国家的政策引导和舆论导向,银行同意经营者延期偿还银行贷款的可能性很大。最终能否延期偿还银行贷款,还需要看贷款银行是否具有相应优惠措施、银企双方协商的状况。
6、问:如何应对借疫情恶意违约的情形?
答:此次疫情波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对社会经济的各方面都产生严重影响,许多企业面临资金短缺、原材料紧张等困难,但也不排除有个别单位或个人以疫情为借口恶意违约。如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以疫情管控无法外出等为由不支付到期应付款项、交易方以疫情为由大幅延长履行期限等。建议守约方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应对:
(1)了解真实情况后判定违约的原因
不同地区受疫情影响的程度不同,充分了解合同相对方所在地疫情发展情况、政府管控措施、人员复工情况等疫情相关信息,以便判断其受到的实质影响及损失情况;
(2)在判定为恶意违约后,收集、固定证据
保持与对方沟通,尽量搜集、固定证据;
(3)有把握对方为恶意违约的情况下,疫情结束后需要及时起诉,积极主张己方权利,就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
来源:微信公众号“陈群汽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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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律师行业委员会委员,中共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党总支部副书记。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
深圳市律师协会非诉争议解决(ADR)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法研究会理事。
有政治敏感性和趋势观,深刻认识企业合法合规管理,擅长商务谈判与商事调解,精通合同设计、争议解决方案的设计与策划和实施,对家族财富保值与传承、企业家安全管理有独到见解。
有金融、法律、汽车、党务等复合型知识结构及工作经验。
曾长期在中国工商银行工作,熟知国家金融政策、金融业规定和操作习惯,对汽车经销商金融活动风险管理有体系性认识;
长期、专门为汽车经销商提供法律服务,精通汽车法律体系,了解汽车行业情况,熟悉汽车经销商业务体系及管理系统,有汽车经销商客户投诉处理、纠纷解决的丰富经验,著有《汽车经销商法律风险管理攻略》(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12月第一版);
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电子认证存证固证的制度设计和实践,长期担任深圳CA法律顾问及工信部项目《可信电子存证固证服务平台》《粤港澳大湾区可信电子身份认证平台》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689585046
微信公众号:陈群汽车律师、法律顾问陈群律师。
陈群律师的法律博客:http://cqlawyer2006.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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