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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898号民事裁定书,再审裁定了一起涉及汽车消费欺诈的热点案件。
该案原告主张自己在购买宾利慕尚汽车时受到了经销商的欺诈,诉请退还+索赔金额高达2247万元。
一审由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几乎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汽车经销商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审理、判决,认为“未予告知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杨代宝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无证据证明新贵兴公司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该类轻微问题也并不属于明显超出一般消费者心理所能承受范围之特殊事件,且案涉纠纷的标的物不涉及食品和药品。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本院认为,新贵兴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虽一定程度侵犯了杨代宝的知情权,但尚不构成欺诈。”
从而,二审改判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黔民初166号民事判决、贵州新贵兴公司赔偿杨代宝人民币110000元。
车主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本部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终结之后认为:
新贵兴公司的漆面处理,属于新车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为,行为显著轻微,该问题不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也几乎不涉及实质性财产利益,新贵兴公司未告知杨代宝不构成知情权的侵犯。
新贵兴公司更换窗帘总成,该局部轻微修复措施,会对杨代宝的消费心理和财产利益产生一定的影响,新贵兴公司应如实告知而未予告知,侵犯了杨代宝的知情权。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从约定看,与窗帘有关的问题不构成杨代宝缔约的根本目的;从处理看,窗帘问题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和发动机、变速器等,不涉及转向、制动、悬架、安全系统,不危害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从披露看,新贵兴公司将窗帘的修复如实记录上传系统,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所以原判决对新贵兴公司不构成欺诈的认定,并无不当。
因为不构成欺诈,所以本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原判决考虑窗帘问题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对杨代宝的知情权产生了影响,兼顾对其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的保护,以及对新贵兴公司记载并上传相关信息这一行为的鼓励和引导,酌定赔偿11万,并无不当;杨代宝主张的指导性案例,其自认案情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参考性,杨代宝关于欺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驳回杨代宝的再审申请。
至此,这个标的最大、审理层级最高、引发的关注最多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裁判机关,其裁判的风向标作用、对诉讼的引领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不得不承认的。
一直以来,在消费维权领域,总有一些人,或是真的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是为了个人目的,或是为了巨额的赔偿款,动不动就主张欺诈;而主张欺诈的目的,很大一部分是冲着认定欺诈之后的巨额赔偿。毕竟,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的赔偿,还是很能打动一些人的。因而,在这些维权斗士的心目中,很自然地划出了这样的等式:
未告知=侵害知情权、选择权=欺诈=三倍赔偿
似乎,对购买过程、买卖的标的物的全部细节,都必须和盘托出,从头到尾地“告知”,如有不一样,轻则扣上欺诈的帽子,到处投诉;重则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他们抓到一点“未告知”或告知不全、告知遗漏、告知方式不规范不周全的情形,就会如获至宝、大做文章。
对于免予告知,他们更是根本不理解、不接受、不认同、划入“未告知”进而划入“欺诈”的大坑。
对于这种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以判决、裁定直接地、干脆地表态:不!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商品信息的全面告知,在强调消费者有权获取商品全面信息的同时,亦应强调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实质性保护。现代汽车商品零部件众多,构造复杂,车辆从生产至最终交付消费者,期间需经历运输、存储等诸多环节,产品自身及物流环节涉及的信息量巨大,要求经营者将前述所有信息不加区分地全部告知消费者,并不利于消费者知情权的实质性保护,亦可能导致交易成本的不必要增加。经营者所应提供的商品全面信息,并非指与商品有关的所有信息,而是指可能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产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些观点,代表了最高审判机关对告知的标准、告知的边界、告知瑕疵的包容、欺诈的认定标准等要素的意见,对诉讼实务及汽车买卖的诚信体系建设,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正因此,这个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法学界、企业界、消费者组织引起了激烈争论。
笔者认为,从法律功能、公平原则、社会效益等多角度综合考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倾斜保护应当有一定的边界和限制。因为,当今社会是一个快速高效的时代,经济活动既要讲秩序讲公平讲道理,也要讲道德讲效率讲诚信。
对于专业性、技术性的问题,要多了解、多理解,不能随意否定技术规范,不要凭直觉认为“PDI”程序的“维修”、召回程序的“维修”就都是维修,甚至简单粗暴地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否定“PDI”程序、召回程序,这样的论调其实是非常无知的。
因为,“PDI”程序、召回程序是技术规范、是全球通行的技术要求,根本不是哪一个国家的,如何去“符合”哪个国家的法律?
用习惯性思维、习惯性表达去否定技术规范是不可取的。
技术规范、行业惯例与法律是不同的评价标准、不同的引导功能、不同的执行目的,根本不可比。
“PDI”程序、召回程序是为了维护产品质量、品牌声誉,同时兼顾就地处理与运回厂家处理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尤其是汽车产品,还要兼顾公共安全和驾乘感受。厂家授权经销商代替自己通过“PDI”程序、召回程序来主动地纠正错误、消除瑕疵、解除风险,是善意的、必须的、应当为大众理解并接受的。
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已经在这方面提高了认识,有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裁判,司法机关处理类案就更加有标杆了。
很欣慰,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受极左的消费维权者的影响,坚持了法律的原则和底线。
来源:微信公众号|陈群汽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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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律师行业委员会委员,中共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党总支部副书记。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
深圳市律师协会非诉争议解决(ADR)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法研究会理事。
有政治敏感性和趋势观,深刻认识企业合法合规管理,擅长商务谈判与商事调解,精通合同设计、争议解决方案的设计与策划和实施,对家族财富保值与传承、企业家安全管理有独到见解。
有金融、法律、汽车、党务等复合型知识结构及工作经验。
曾长期在中国工商银行工作,熟知国家金融政策、金融业规定和操作习惯,对汽车经销商金融活动风险管理有体系性认识;
长期、专门为汽车经销商提供法律服务,精通汽车法律体系,了解汽车行业情况,熟悉汽车经销商业务体系及管理系统,有汽车经销商客户投诉处理、纠纷解决的丰富经验,著有《汽车经销商法律风险管理攻略》(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12月第一版);
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电子认证存证固证的制度设计和实践,长期担任深圳CA法律顾问及工信部项目《可信电子存证固证服务平台》《粤港澳大湾区可信电子身份认证平台》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689585046
微信公众号:陈群汽车律师、法律顾问陈群律师。
陈群律师的法律博客:http://cqlawyer2006.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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