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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对所购之物或所购之服务享有知情权;对应地,经营者负有告知义务。如有违反,轻则承担侵犯知情权的损害赔偿(目前大多在车价的10%),重则因构成欺诈而需要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即退车、退款、赔整车三倍车价,外加税、费等)。
举个例子,经销商卖了一台宾利豪车,整车价550万元人民币,如果构成知情权侵害,可能需要赔55万元人民币;如果构成欺诈,则需要赔偿人民币20000000元以上!
显然,告知是关系经销商要不要赔、要赔多少的重要衡量标准。
那么,经销商该如何告知呢?
一、“告知”的依据
1、有没有关于PDI告知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没有。法律不大可能规定如此具体的、专业性的标准。
2、目前的PDI告知依据是什么?
目前,明确的PDI告知标准见之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以下简称“流通协会”)2017年3月10日正式发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3、“流通协会”是个什么机构?
“流通协会”是在民政部依法注册的全国性汽车行业协会;
4、“指引”是什么性质?
“指引”是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PDI)的行业标准、行业习惯、行业规范。
5、“指引”有什么法律地位?
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欠缺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规定的“法律”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适用当事人所在地区或者所在行业的习惯、惯例。
也就是说,“指引”在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汽车产品质量纠纷中,是法官据以裁判争议的民法渊源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2号案就采信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指引”规范及专家意见。
二、“告知”的规范要求
1、“告知”,在“指引”中表述为“应当主动告知”。
2、三类告知标准
一是43种主要零件的修复
a)发动机总成的11种主要零件
曲轴、主轴承、连杆、连杆轴承、活塞、活塞环、活塞销、气缸盖、凸轮轴、气门、气缸体。
b)变速箱总成的5种主要零件
箱体、齿轮、轴类、轴承、箱内动力传动元件含离合器、制动器
c)转向系统的5种主要零件
转向机总成、转向柱、转向万向节、转向拉杆(不含球头)、转向节
d)制动系统的4种主要零件:
制动主缸、轮缸、助力器、制动踏板及其支架
e)悬架系统的2种主要零件
弹簧(螺旋弹簧、扭杆弹簧、钢板弹簧、空气弹簧、液压弹簧)等控制臂、连杆
f)前/后桥的5种主要零件
桥壳、主减速器、差速器、传动轴、半轴
g)车身的5种主要零件:
车身骨架、副车架、纵梁、横梁、前后车门本体钣金,(不含喷漆)
h)安全装置的6种被动安全系统:
安全气囊、气帘、安全带装置,主动头枕,被动安全系统控制单元或传感器
二是施工类别
I)车身经过钣金修复后的喷漆。
j)全车主线束的更换。
三是修复率
k)不属于上述应当告知的项目,但是修复率超过乘用车新车整车市场指导价格5%的。
3、修复率计算公式
修复率=累计的(零配件市场指导价+工时费)/同批次和同型号的供应商制定的整车市场指导价格。
三、“告知”的正确姿势
1、交付消费者时,应向消费者提供乘用车新车P D I检查表
其一,交付的是乘用车新车,不是二手车,不是工程车、消防车等非乘用车;
其二,应提供P D I检查表;
2、遇上述三大类43种零件的修复、两类施工、修复率超标等三种情形之一时,经销商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
3、应当书面告知,列明告知的内容,如是43种零件哪一种或哪几种、是两类施工中哪一类、修复率是多少。
4、告知文件一式两份,必须要消费者亲笔签字,必须签署与买卖合同及身份证一致的姓名。注意啦,应当告知的对象是消费者。
四、“告知”的效果
合格的“告知”,既可能产生积极的效果,也可能产生消极的效果
但是,向消费者“告知”是经销商的法定义务,经销商不能选择、推诿。
具体说来,“告知”的最常见的效果是:
1、可能使消费者改变购买计划;
2、可能使消费者要求降低价格或提供优惠;
3、使经销商占据证据优势、免除经销商“退一赔三”的后患。
五、“未告知”的后果
1、“未告知”的成立前提
是存在应告知情形,即所销售的新车具备应告知项目或修复率超标。
若非“应告知”项目且修复率不超过5%,则不成立“未告知”。
相应地,无“未告知”之责。
2、“未告知”,是违法的
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前所述,可能构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或是构成欺诈,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在“未告知”的情形显著轻微、影响微弱的情况下,也可能无须承担责任。
六、“告知”的除外情形
1、不在列举的零件无须告知;
2、不在列举的项目无须告知;
3、即使在列举内,但不是修复、是更换,无须告知;
4、修复率未达标准的。
列举项内零件的修复、施工类,即使未达修复率5%,也须告知,不属于除外情形。
来源:微信公众号|陈群汽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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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律师行业委员会委员,中共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党总支部副书记。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
深圳市律师协会非诉争议解决(ADR)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法研究会理事。
有政治敏感性和趋势观,深刻认识企业合法合规管理,擅长商务谈判与商事调解,精通合同设计、争议解决方案的设计与策划和实施,对家族财富保值与传承、企业家安全管理有独到见解。
有金融、法律、汽车、党务等复合型知识结构及工作经验。
曾长期在中国工商银行工作,熟知国家金融政策、金融业规定和操作习惯,对汽车经销商金融活动风险管理有体系性认识;
长期、专门为汽车经销商提供法律服务,精通汽车法律体系,了解汽车行业情况,熟悉汽车经销商业务体系及管理系统,有汽车经销商客户投诉处理、纠纷解决的丰富经验,著有《汽车经销商法律风险管理攻略》(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12月第一版);
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电子认证存证固证的制度设计和实践,长期担任深圳CA法律顾问及工信部项目《可信电子存证固证服务平台》《粤港澳大湾区可信电子身份认证平台》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689585046
微信公众号:陈群汽车律师、法律顾问陈群律师。
陈群律师的法律博客:http://cqlawyer2006.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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