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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群律师说汽车法律实务:说说汽车经销商的双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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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公安机关,有双重身份、两种角色:

  那就是在治安管理中作为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公务。这是公安机关的一大重要角色,重要身份。

  另外,公安机关还有一大重要角色,重要身份,那就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行使刑事侦查权,执行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

  而汽车经销商,也有类似的情况。

  一方面,汽车经销商是经营者,要盈利,要通过销售汽车,维修汽车,销售配件,提供贷款服务,提供汽车装饰服务,提供代办上牌、保险服务等等汽车后市场服务来获取利润。这时候,经销商所从事的,是经营活动

  这是经销商的最本质的,最重要的,最为大众所知晓的身份和角色。

  然而,汽车经销商中的品牌授权经销商,也就是大家熟知的“4S店“,还有一大重要角色,重要身份。

  那就是,他们是厂家技术规范的落实者、执行者,或者可以理解为厂家生产行为延伸的体现者。

  主要表现在PDI、召回、厂家通告等等,在实施这些活动的时候,经销商纯粹是一个执行者,是落实厂家的指令,听从厂家的指挥,按厂家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指令、技术流程,执行相应的技术活动,收取相应的报酬。

  在这样的时候,经销商和汽车厂家就是合同相对方。

  汽车厂家就是服务的购买者;

  经销商就是服务的提供者,是劳务方

  但是这又不是普通的、纯粹的商事合同;

  而是纯粹的技术规范,技术活动。

  经销商获取报酬,但却不是纯粹的商务活动,甚至于就不是商务活动,而是纯粹的技术活动,经销商不管愿意不愿意,不管收益高低,都是必须实施的。

  这时候,经销商从事的,就是技术活动,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是对厂家指挥棒的服从,对厂家技术规范的执行,对厂家形象、品牌及产品质量的维护。

  经销商的双重身份、双重角色,虽然主体同一,却在内容上不容混同。

  譬如,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追逐利润。

  技术活动,以品质维护为目的,追求品质达标,质量稳定。

  两种角色,两种行为,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不相同的,法律地位、法律效果也不一样。

  在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欺骗行为,欺诈行为。

  在技术活动中,就只会出现错误,而不会有欺诈。因为这种情况下,经销商没有欺诈的动机,欺诈不仅不能获利或受益,相反地,只可能受损。而且,由于技术活动是服从于厂家、面对的是厂家,厂家掌握的DMS系统,对经销商的一举一动都了如指掌;同时,品牌授权、车源配置、配件供应、返利,种种要害与命脉,都捏在厂家手里。所以,经销商在技术活动中完全不可能去欺诈。

  其实说回来,即使是经营活动,绝大多数的经销商的绝大多数经营活动,都是守法守规守德的,只有极个别情况下的极个别销售人员或服务人员,出于自己的利益,如提成、如承包奖等,而有意实施欺骗甚至欺诈行为。这个时候,其实经销商也是受害者。只不过,此种情况下的员工行为,被视作职务行为,经销商极可能要替违法违规的员工背锅,从而导致经销商内外受损,既要面临员工对公司商誉的污损、对公司规章制度的违背,又要面临客户的责难以及高额索赔。

  至于经销商主动地指使员工实施欺诈行为,十分罕见,笔者就没有看到过、没有听说过。越是规模大的正规的经销商,越是管理严格、操作规范。至于路边小店小厂为了牟利而实施欺骗或欺诈,那不能把屎盆子扣到经销商头上。

  来源:微信公众号|陈群汽车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陈群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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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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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律师行业委员会委员,中共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党总支部副书记。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

  深圳市律师协会非诉争议解决(ADR)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法研究会理事。

  有政治敏感性和趋势观,深刻认识企业合法合规管理,擅长商务谈判与商事调解,精通合同设计、争议解决方案的设计与策划和实施,对家族财富保值与传承、企业家安全管理有独到见解。

  有金融、法律、汽车、党务等复合型知识结构及工作经验。

  曾长期在中国工商银行工作,熟知国家金融政策、金融业规定和操作习惯,对汽车经销商金融活动风险管理有体系性认识;

  长期、专门为汽车经销商提供法律服务,精通汽车法律体系,了解汽车行业情况,熟悉汽车经销商业务体系及管理系统,有汽车经销商客户投诉处理、纠纷解决的丰富经验,著有《汽车经销商法律风险管理攻略》(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12月第一版);

  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电子认证存证固证的制度设计和实践,长期担任深圳CA法律顾问及工信部项目《可信电子存证固证服务平台》《粤港澳大湾区可信电子身份认证平台》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689585046

  微信公众号:陈群汽车律师、法律顾问陈群律师。

  陈群律师的法律博客:http://cqlawyer2006.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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