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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安利之星事件中,汽车业延伸业务(主要是保险、上牌、金融按揭咨询服务)收费,成了众矢之的。此类收费的合法合规性成了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经销商、社会公众都关心的问题。
那么,经销商收取不菲的手续费,合法么?合理么?
陈群律师认为:
可以收费,但要符合条件。
为什么可以收费?
咱们从合法性、合理性、合同相对性、必要性几个方面去看。
客户与汽车经销商之间成立的是《乘用车买卖合同》(各经销商的合同名称有差异,不影响合同性质),客户的权利是取车、义务是支付车款;与之对应,汽车经销商的义务是交车、权利是收取车款。
汽车买卖后的贷款、保险、登记是与《乘用车买卖合同》相关但独立的法律行为。
一旦提供相关服务,就应当另行收费。
经销商收取服务费应当在事前明确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选定服务项目后才能收取费用。不告知而收费,就侵犯了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这次西安利之星事件,“金融服务费”成了过街老鼠。其实,要么是误解,要么是别有用心。
因为,销售公司收的是服务费而非金融服务费。
之所以被加上“金融”二字,无非是以为这样就可以认定收费无依据甚至违法,就可以进一步指责经销商、要求经销商退费了。
这里,众人关心且需要明确的问题是:
汽车经销商收取上牌费、按揭服务费等费用,是不是需要金融资质、是不是超范围经营?
先说资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14类行为必须有专门资质:
(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概括起来,就是存、贷、债、保险、结算、银行卡、信用证、保管箱、票据承兑与贴现业务需要特别资质。
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则规定13类业务要取得特别资质: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四)从事同业拆借;(五)向金融机构借款;(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汽车经销商向客户提供的不是这14类或13类中的任何一类,而是与汽车销售相关的服务,因而,无须特别资质。
再说超范围经营。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1条规定: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至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但该条例2014年修订时,删除了这个规定。
也就是说,按新的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一般不属于违法行为,不会受到处罚。
由此看来,汽车经销商代客户办理汽车买卖后的贷款、保险、登记中的信息咨询等关联服务,并收取上牌费、按揭服务费等,是合法的正当的商业经营行为。
也就是说,汽车经销商为客户提供汽车贷款、保险、登记手续等关联服务,并收取上牌费、按揭服务费,没有法律障碍。
那么,这类服务收费合理吗?
按揭、保险、上牌由车主自己去办也行,却要花很多时间、费很多力气、耽误自己的工作或生意。
因而,许多车主希望经销商提供此类服务,经销商也因为长期地、大量地提供此类服务而变得专业、与车主自办相比效率高且成本低。因为此类服务涉及到厂家考核金融渗透率、而服务费又可以抵偿经销商的亏损,所以,经销商的积极性也比较高。
各经销商收费有所差异,有的按照贷款的一定比例收取,有的按照固定额度收取,金额从两三千元到上万元人民币不等,但通常都比银行利息要低;
等于是给车主省了时间省了事还省了钱。
所以,此类服务收费是合理的。
经销商提供服务且收费,要注意什么?
一是要事前告知,确保客户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
经销商们应该对服务费明码标价,就按揭服务收费及其他衍生业务收费项目在店内合适位置进行公示告知;
向客户解释、提示,由客户自行选择服务类型与项目并签字确认。
二是要有良好的服务,实现客户的委托目的。
就是要规范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办成约定的事,让客户省心且满意。
三是要有凭证(发票或收据)。
经销商提供厂家金融公司的按揭信息咨询服务的,是独立的自办行为,服务费入经销商账户、开具经销商服务发票;
经销商提供银行按揭信息咨询服务的,大多是转介行为,服务费入银行关联公司,应当由银行关联公司开具符合它主体身份和业务类型的发票,经销商就只能开收据且款项不入公司账。本次西安利之星涉事车辆,就属于这种情况。
有些经销商,收钱入自己公司账,但因发票种类原因,并未给客户开发票,但按规定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列入无票收入、照章纳税了,就不存在漏税问题,如果客户要求开发票,可以按规定补开发票。
此类服务及收费行为是如何产生与发展的?
汽车经销商代客户办理汽车买卖后贷款、保险、登记等关联服务,并收取上牌费、按揭服务费,有一个相当长时间的发展过程。
最早开展此类业务的是国有商业银行和汽车经销商,当时,银行对经销商的要求相当严苛,必须是品牌授权经销商,必须向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必须要为贷款购车客户向金融机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如车主有任何违约,皆从经销商的保证金里直接扣收。
由于经销商要承担担保责任,汽车按揭业务又能明显提升销量,所以符合条件的经销商都非常重视汽车按揭业务,投入人力、物力、设置机构,产生相应的成本,自然就会收取服务费。
这类费用,一般都叫做担保费或手续费。对此,客户一般都愿意接受,因为它可以让客户提前圆了汽车梦,或是提高所购买汽车的档次。
这样的做法,一直沿用至今。只是,其中有不断的“创新”,产生了更多更复杂的做法,还加入了保险公司,它们推出了“履约险”,使银行(金融公司)和经销商更加便利地、更加放心地去推广汽车买卖后贷款、保险、登记等关联服务,收取更多的服务费。
汽车延伸业务推动了汽车市场发展,但是大家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并没有随着汽车市场的高速发展而发展。这就使一些本来正常和正当的事被质疑甚至被否定,一些企业则可能趁机做些打擦边球甚至是违法违规的事,以至于鱼龙混杂,泥沙俱下。
对收费的质疑给人们哪些提示?
市场只能调节需求和供给,无法自生道德或规则。市场秩序、商业道德,应当由法律去引导或规制。
国家应该制定有关法律、相关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让大家有法可依。
行业协会应该在行业标准、行业习惯上发挥积极能动性。
消费者不能仅仅关注实物产品的价值,不能无限度地要求价廉或者免费,要懂得权利与义务对等、合同的相对性等法律原则,要明白服务也是有成本有价值的,汽车经销商为客户提供了适合客户资质的可靠的汽车按揭服务,为客户省时、省心、省力,就是一种价值,就该有其收益。
特别是,不能因为高压和高热下的个案特殊处理而全盘否定一种广泛使用、相对成熟且运行多年被证明有效的市场产品的价值,尤其不能溯及既往。
也就是说,对汽车经销商代客户办理汽车买卖后贷款、保险、登记等关联服务,并收取上牌费、按揭服务费要理性认识和对待,不能简单粗暴地全盘否定。
因为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有需求并被接受就有其合理性,一棒子打死既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也不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对社会风气的改善无益,还可能引起蝴蝶效应,甚至是社会动乱。
理性并智慧地认识和处理各种关系,才是真文化、真修养,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不同市场主体各得其所、市场经济健康地运行。
来源:微信公众号|陈群汽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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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律师行业委员会委员,中共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党总支部副书记。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
深圳市律师协会非诉争议解决(ADR)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法研究会理事。
有政治敏感性和趋势观,深刻认识企业合法合规管理,擅长商务谈判与商事调解,精通合同设计、争议解决方案的设计与策划和实施,对家族财富保值与传承、企业家安全管理有独到见解。
有金融、法律、汽车、党务等复合型知识结构及工作经验。
曾长期在中国工商银行工作,熟知国家金融政策、金融业规定和操作习惯,对汽车经销商金融活动风险管理有体系性认识;
长期、专门为汽车经销商提供法律服务,精通汽车法律体系,了解汽车行业情况,熟悉汽车经销商业务体系及管理系统,有汽车经销商客户投诉处理、纠纷解决的丰富经验,著有《汽车经销商法律风险管理攻略》(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12月第一版);
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电子认证存证固证的制度设计和实践,长期担任深圳CA法律顾问及工信部项目《可信电子存证固证服务平台》《粤港澳大湾区可信电子身份认证平台》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689585046
微信公众号:陈群汽车律师、法律顾问陈群律师。
陈群律师的法律博客:http://cqlawyer2006.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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