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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对行为的两种调整模式
法律是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不调整人的思想。民法和民事诉讼法都以两个主体为基本的考察模式。在最基本的两个人之间,存在这样两种模式:一种是一方对他方的行为的要求,也就是请求权—义务的模式。另一种是一方的行为对他方影响的模式,也就是权能—影响的模式。法律语句中的应当包括这两种模式。在此我们就需要进行区分。
请求权—义务的应当能够引起相应的责任和强制执行,比如买受人应当支付价款。权能影响的应当只是一种类似烤面包指南之类的规定,不遵守相应的规定只是不能产生想要的后果而已。比如,应当在期间内发出解除通知。“有时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以特定的形式和期限实施的法律行为才具有效力。由此可见,一个同样必不可少的且不言而喻的后果是:不以特定的形式、不在特定的期限内实施的行为,不可能取得所期望的法律后果。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强迫任何人去遵守, 当事人的行为总是自愿的。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无效并不是惩罚,而是客观的法规定的结果。如果那些没有遵守规定的形式和期限的法律行为,与那些遵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期限的法律行为一样,同样被承认并具有相同的后果,那么,法律就失去了其价值。”[1]权能—影响的应当不是一种强制,不是一种权利义务,“这主要是指这样一些情况:实施一行为就会带来利益,尤其是获得或维持一项权利,不实施一行为就会带来不利益,尤其是丧失或者不能获得一项权利,无须规定某人有行为的义务,另一人有行为的权利。”[2]
请求权—义务,无义务—无请求权构成了给付之诉的主战场。权能—影响,无影响—无权能的争议常常构成请求权基础和抗辩规范的构成要件。比如,解除权可以作为合同履行请求权的抗辩规范,也可以作为解除合同之后返还货款的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
二、权能:一方的行为对另一方的影响
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他人行为的要求,我们在请求权部分探讨,这构成了给付之诉的主干线条。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探讨一方的行为到底具有什么意义,对于另一方能够产生什么样法律上的影响。因为人人平等,一方对另一方的影响只能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合意、单方的允诺和认可。这种依靠一方的自由意志决定就能影响他人的资格,我们称之为权能。权能包括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因为事实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发生法律后果。权能包括但不限于形成权、抗辩权、解除权等。
请求权—义务的模式构成了给付之诉。无请求权—无义务模式构成了消极确认之诉,比如对于碰瓷维权确认不存在侵权责任。权能—影响,在少数法律规定情况下构成了形成之诉,其他情况下是对权能产生影响的积极确认之诉。无权能——无影响也可能构成消极确认之诉,比如对方不享有解除权,合同未被解除。
权能的考察和请求权的考察类似,证明责任也类似,谁想要权能发生作用的,对其产生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谁不想要权能发生作用的,对其障碍、消灭规范承担证明责任。
三、解除权
主张解除权的,对解除权的产生及行使承担证明责任。反对解除权的,对解除权障碍、消灭、阻止规范承担证明责任。
(一)解除权能产生规范
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包括事前约定和事后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二条)
法定解除包括合同编通则中规定的解除事由和分则规定的解除事由。通则规定的解除权产生事由:(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后可以解除。(第五百六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解除合同一方应该承担批准、登记的手续的证明责任。(第五百零二条)
(二)解除权能障碍规范
比如,事后解除合同的约定因为欺诈胁迫而可撤销。
(三)解除权能消灭规范
1、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2、单方放弃或者双方约定排除解除权的行使。
3、合同已经因其他原因终止的。合同因清偿、期限届满、债的抵销等原因而终止,合同解除权当然也不能再行使。
(四)解除权已经依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行使。
1、通知。解除合同所需的条件具备后,合同也不是当然解除的,解除权人还须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将该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方能发生解除的效果。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2、起诉或者仲裁行使。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第五百六十五条)
四、撤销权
1、权能发生规范
主张撤销权的一方应当对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撤销事由承担证明责任。(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一条)
2、权能消灭规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第一百五十二条)
反对撤销权的一方可以主张除斥期间的抗辩,主张除斥期间届满需要证明:规定了除斥期间,且该期间从何时开始,以及该期间已经届满。主张撤销权的一方必须证明,他在该期间内实施了撤销行为。以受胁迫合同对方行使撤销权为例,胁迫方主张除斥期间,需要证明:胁迫行为终止已经满一年。(第一百五十二条)
五、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抗辩也是一种权能,依照单方的意志使得对方的请求权不能强制执行,成为自然债务。
1、权能发生规范
主张诉讼时效的一方,对诉讼时效的开始和届满承担证明责任。需要证明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已经经过三年。(第一百八十八条)
2、权能障碍规范
反对方可以主张自己的请求权属于下列情形,不适用诉讼时效,并承担证明责任: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六条)
反对方还可以主张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未消除,不计算诉讼时效。(第一百九十四条)
反对方还可以主张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九十五条)
3、权能消灭规范
反对方可以主张并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二条)
注释:
[1][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版,第69页。
[2][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版,第72页。
(来源:微信公号“民法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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