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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3日,小明入职A公司,签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即2020年1月2日期满。期满当日,A公司通知小明,公司决定不再续签,让小明下班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小明难以接受,认为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需补偿1个月工资的“代通金”。
小明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一、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的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在两个地方规定了提前30日通知的问题。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
2.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两种情况30日讲的都是劳动合同解除,而案例中的情况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解除的意思是,没有到期而中途解约,这是对方无法预期的,因而需要提前通知;而期满终止是确定的,是双方都可以预期的,因而不需要提前通知。即法律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就是否续签问题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当天通知劳动者并不违法,对等的,劳动者也可以在合同期满当天告知用人单位,我不续签了,这也完全合法。
尽管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的法定义务,但在劳动合同中如果约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劳动者通知”,也是可以赋予用人单位该等合同义务的。此时,若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提前30日通知的合同义务的话,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可以给用人单位设置违约责任,但除了竞业限制和服务期外不能给劳动者设置任何违约责任,设置无效。
二、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的几种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时,服务期未满的。
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若用人单位放弃权利不续签的,不能向劳动者主张服务期违约金。
2.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的六种情形。
职业病、工伤、医疗期、女职工三期、15年5年、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N月经济补偿金。
案例中,A公司提出不再续签的,则需要支付3个月小明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案例的情形属于非小明意愿中断就业的,小明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如果是小明主动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话,则小明即不能获得A公司的经济补偿金,也没有资格申领失业保险金。
小结
劳动合同期满当天才通知员工不再续签,确实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但情理上,的确容易导致让员工不满,引发劳资纠纷。合法只是底线,合理是合规的基本要求,合情才更有利于凝聚人心,三者皆备企业才能基业长青,成就百年老字号。
另外,要特别注意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的情形。
来源 | 微信公众号“企业家的法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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