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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今天在HR群里有小伙伴问“劳动合同到期,员工不想续签劳动合同,企业需要赔偿吗?”这是个常见问题,所以谢律师不再举例,此类案件请各位自行脑补。我们今天主要来讲解下有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内容。
一、问题分析:
(一)首先,必须指出的是该问题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实务中,很多小伙伴还是搞不清楚“赔偿金”和“补偿金”有何区别,这个理论问题我们下次再专题解释。今天我先在此强调下结论,那就是企业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有惩罚性质,是对企业不遵守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罚而向员工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也就是说企业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其必须有过错。而“补偿金”的支付则不以企业过错为前提条件,它应是企业对于员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工作的有偿对价,从性质上而言补偿金应为解除或者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特定条件下的有效经济补充。因此,搞清楚补偿金和赔偿金的区别,自然就能明白对于该提问可能应运用的正确定性为企业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二)那么,劳动合同到期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条件有哪些呢?具体分析这个问题要分两个假设前提条件,那就是:
1、企业拒绝续签之情形:
(1)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本法第44条第1项”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2)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与员工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企业不愿续签,属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员工拒绝续签之情形:
如果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公司是否补偿需分两种情况对待:
(1)若用人单位降低原有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企业对员工需支付经济补偿。
(2)若用人单位已经维持或者提高了原有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企业无需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
(三)同时需要补充的是,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疏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解除终止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四)补偿金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的金额取决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补偿。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员工为高收入人群,即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补偿金只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并且计算的最高年限不超过12年。
二、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实务建议:
(一)建立人力资源动态管理机制,做到“一人一档”专人管理人事档案的工作流程;
(二)及时跟踪及审查劳动合同期限,避免劳动合同逾期却未得到及时续订,从而导致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或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动局面;
(三)劳动合同到期前,HR应提前与员工主管部门领导及高层沟通确定人员去留的企业意向,做好延期或解除的方案及防范风险措施;
(四)劳动合同到期前,HR应提前做好员工调查及访谈,了解员工续订意向,并结合企业续订意向,综合制定防范风险措施;
(五)如果员工与企业就新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法协商一致,则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合同期满前(最晚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满当日,建议提前30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四、律师总结:
谢律师最后再给各位快速总结如下,敲黑板划重点:
(一)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愿意续签,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则企业无需支付补偿金;
(二)在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愿意续签,但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则企业需要支付补偿金;
(三)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则可能需要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来源:微信公众号|谢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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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高级劳动关系合规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经济师(人力资源专业)。担任南京市法律类新媒体专委会副主任职务,为点睛网点读平台专栏作者、今日头条优质原创作者、新浪微博知名法律博主。
现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法律事务部副主任、文化品牌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多次荣获盈科全国“优秀民事律师”、盈科全国青工委“未来之星优秀奖”、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政巾帼”等荣誉称号。
谢娟律师专注企业内部治理及法律风险防控、企业用工合规及劳动争议解决,曾任职知名国企及大型房地产集团人力资源经理、人力资源总监等职务,现为多家知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多家行业头部企业系统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及劳动用工风险防范体系,担任江苏省人力资源南京HR团队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南京市“百企提升”服务专家、“创新▪创业”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发起人,受聘为智联招聘讲师、英才苑府讲师,长期开展各类法律培训,深受培训机构及学员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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