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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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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烟火律师经常遇到法律咨询,询问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需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文就详细对此进行解答。

一、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这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提出,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

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要求解除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6)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7)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8)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9)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10)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第26条);

(11)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2)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3)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4)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15)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38条)。

用人单位存在以上15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合分析来看,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否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除了劳动者单方提出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很多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都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普遍。合同到期后如果不再续签,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1.劳动者拒绝续订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同意续订,但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拒绝续订的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第46条第5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法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大的方面:

1.实体性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9条、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按上述规定解除即属于违反“本法规定”,属于违法解除;

2.程序性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况下,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需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违反以上程序规定的,也属于程序性违法。当然,司法实践中,违反上述程序性规定是否一定构成违法解除,还是存在争议。

3.违反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了5种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违反这些规定解除的,属于违法解除。

所以,用人单位在合同解除上,应当特别注意违法解除的情形,尽量避免因违法解除而承担经济赔偿金。

首发:微信公众号“烟火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聂传红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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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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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法学专业,毕业后进入武警四川消防总队,从事防火工作20余年。历任防火参谋、法制科长、防火处副处长、消防大队大队长、教导员,消防工程师,技术八级,上校警衔,两次荣立三等功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聘为四川省社会化消防工作专家库专家,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安全专家

    聂传红律师现主要从事民商事案件研究和代理、执行案件办理、刑事辩护,从事消防法制研究和涉消案件代理,办理上百件交通事故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亲自运营“烟火律师”公众号、头条号和百家号,发表原创文章100多篇,致力于公益法律宣传,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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