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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的惩罚性,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其压力是巨大的,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已极少,反而在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极其苦恼,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处理才能降低法律风险呢?
要点提示:这些通知,都必须是“书面”
有的用人单位还存在这样的思维,认为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那是他的问题,企业无须支付二倍工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当然,还有极个别地方存在这样的司法实践,但非主流不讨论。
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也即是说,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可作为抗辩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
比如我们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对此就做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在这个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发出如下的几份通知。
一、入职还没有超过一个月的情形下的两份通知(无须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二、入职已超过一个月的情形下的两份通知(须支付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来源:飞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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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律协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业务专长为劳动争议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专项法律顾问、股权激励等法律服务。参与了《劳动法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广东省律师协会编)、《广州市工会维权工作指导案例汇编》(中国工人出版社出版、广州市总工会编)的编辑并参与相应内容的撰写。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创造性提出了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应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理论,该理论在实务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为企业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在其他专业期刊和专业书籍上,共发表了二十余篇专业的涉劳动法律的论文及其他类型的法律类论文,多次获省市律协的“理论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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