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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许先生在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最近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从2017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1日许先生在工作时受伤,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许先生致残程度为7级。2020年12月31日前,五金机电公司通过EMS发书面通知许先生,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到2020年12月31日,公司决定劳动合同到期不再与许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自2020年12月31日终止。许先生认为自己是工伤职工,按法律规定,公司不能单方终止合同,那么许先生发生工伤后的劳动合同到期,五金机电公司能不能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因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呢?
【律师分析】
一、职工在工作中受伤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国家为了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随意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从而损害工伤职工的权益,因此在《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了“对于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第41条( 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但是仍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过失性辞退)的规定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除了许先生出现下列6种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金机电公司可以解除与许先生的劳动合同,其他情形五金机电公司不能单方解除与许先生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劳动合同,面临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二、那么像许先生这样发生工伤后劳动合同到期后五金机电公司不与许先生续签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1、《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的终止”,因此,在正常情况下,许先生与五金机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前五金机电公司可以选择不再与许先生续签劳动合同,但需要按许先生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2、但是《劳动合同法》第45条又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因此对于许先生这样的工伤职工,其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到期终止要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来进行判断。
3、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照《工伤保险条例》上述三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致残等级为1-4级的,应当保留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职工都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致残1-4级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可以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
致残等级为5-6级的,应当保留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主动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职工可以提出解除或终止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致残5-6级时同样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可以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
致残等级为7-10级的,用人单位不能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职工可以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同时致残7-10级时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但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根据职工的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4、本案中许先生在2018年1月受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致残程度7级,而五金机电公司与许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20年12月31日期满,五金机电公司提前书面通知许先生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许先生续签劳动合同,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其支付工伤待遇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做法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
5、当然,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如果许先生受伤被鉴定为5-6级的,则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与许先生终止劳动关系,除非许先生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合同将一直延续。如果许先生受伤鉴定为1-4级的,则公司需与许先生保留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能与许先生终止劳动关系,而许先生应当退出工作岗位,由公司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至许先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止。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后,应当及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论致残程度级别是多少,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除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外均不应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致残程度为1-6级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顺延,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并支付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
来源:微信公众号“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期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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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二级合伙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无锡市律协惠山分会劳动保障委员会主任,无锡市惠山区法律专家库劳动法专家组成员,无锡市惠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名优律师团成员
长期从事劳动争议、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服务,具有丰富的诉讼、非诉讼案件处理经验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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