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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2010年,孙某出资15万元与李某出资35万元共同成立了某仪器设备公司,孙某担任公司监事,李某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公司成立以来,运行良好,市场份额稳定,但管理层中渐渐出现矛盾,孙某发现公司已被李某实际控制,自己在公司中渐渐被架空。孙某认为公司盈利,应召开股东会并分红,但李某表示公司亏损,拒绝召开股东会,并拒绝分红。孙某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李某拒绝提供,且一直不出面解决此事。孙某在多次沟通未果后委托律师办理。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发现,李某一直拒绝出面,即要求孙某书面邮寄查阅会计账簿申请,李某在收到申请后仍无任何配合的意思表示,遂即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仪器设备公司应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孙某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产生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注意: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适用申请前置程序,如果申请被拒绝,股东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权利的一种,是股东了解、参与公司运营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对中小股东而言,如果股东知情权得不到保障,那么经常会出现大股东把持公司,中小股东无法得知公司经营情况,更谈不上收益分红了。
在实践中公司通常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查阅,而对于不正当目的的界定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解释,但对于如何分配股东查阅账簿正当目的之举证责任则是非常明确的,一般来说,只要股东提出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查账正当性目的,公司必须承担说服责任,亦即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否则,公司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
本案中,李某虽然控制了公司,但他却利用自己是大股东的优势侵犯小股东的利益,在面对小股东要求查阅账簿的要求时,以消极的态度拒不理睬亦不提供拒绝查阅的理由,因此必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来源:微信公众号|赵元同律师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河南度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与律所主任合办多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为多家公司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并独创“私人法律顾问”,在民商经济类合同纠纷以及刑事辩护领域多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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