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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讨薪”法律责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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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这周,团队推出“拖欠农民工工资入刑”的文章。同样,社会上也大量地存在着“恶意讨薪”的行为。在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将建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置之度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有预谋、有组织的进行“恶意讨薪”,严重破坏了建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建工企业的声誉带来损失,甚至导致社会秩序混乱,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因此,打击“恶意欠薪”行为的同时惩处“恶意讨薪”行为也不能松懈。

一、什么是“恶意讨薪”

  2005年,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将以下行为定义为“恶意讨薪”:

  (1)通过“民工讨薪”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怂恿民工以群体性讨薪为名,施加压力,甚至阻断道路交通,以达到尽快解决的目的;

  (2)由“黑包工头”蓄意组织、操纵外来务工人员制造事端,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019年,部分地区人民政府将四种行为界定为“恶意讨薪”:

  (1)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造成严重影响的;

  (2)采取爬楼、爬塔吊、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等方式,妨碍正常施工现场管理、办公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

  (3)采取敲诈、勒索、胁迫索取建设领域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或农民工工资等方式,涉嫌欺诈或者以合同纠纷为由蓄意闹事的;

  (4)组织农民工或非施工现场现场人员参加聚集或闹事的,如围堵国家机关,冲击办公区域等。

  不同地区对“恶意讨薪”的界定有所差异,但是,总结起来“恶意讨薪”具有两个典型的特点:(1)主观上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2)客观上采取的讨薪行为比较激进,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恶意讨薪”面临的法律责任

  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惩治“恶意讨薪”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恶意讨薪”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该《通知》强调,要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根据《通知》的这一指导精神,在建设工程领域,各地开展了打击暴力讨债、恶意欠薪、恶意讨薪黑恶势力的专项活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假借为“农民工讨薪”为由谋取非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情节严重的“恶意讨薪”行为可能触犯刑法,从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情节较轻的“恶意讨薪”行为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人员会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此外,包工头串通或者煽动农民工“恶意讨薪”,如果导致工程延期、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施工方将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如果“恶意讨薪”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恶意讨薪”受到法律制裁的案例

  (一)“恶意讨薪”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一,因“恶意讨薪”被判寻衅滋事罪

  2018年6月7日凌晨,姬鹏礼以索要工程款和释放两名因索要工程款被拘留的工人为目的,爬到银川市金凤区德丰大厦塔吊顶层,经政府相关人员多次劝告拒不下塔吊,导致德丰大厦施工现场无法正常施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姬鹏礼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姬鹏礼因多次讨要建筑工程款和人工工资未果,不能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而是爬上他人正在施工的塔吊,在塔吊上悬挂横幅,滞留在塔吊上三十余小时,恶意讨薪,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工作、生产、经营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事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姬鹏礼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二,因“恶意讨薪”被判敲诈勒索罪

  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段某兵、张某军经戴某生介绍,承包了位于藁城市九门村的河北宏恩唯圣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建筑工地的钢筋工程,后二被告人组织工人进入工地施工,2013年8月5日工地停工,工地向二被告人支付工人工资24万元,尚欠部分工人工资。后二被告人为获取更大的包工利润,编造虚假的工人出工记录及工人工资,提供出总计82.2724万元的工人工资表,多虚报工人工资40余万元,要求工地支付,二被告人为了引起当地政府的重视,以向工人讨要剩余工资的名义组织部分工人进行上访给政府施加压力,已达到其向工地负责人宁景良索要多虚报的40余万元的目的。2013年9月12日13时,被告人段某兵为索要多虚报的40余万元,爬上建筑工地的塔吊进行要挟,当日18时许被劝下,被告人段某兵离开藁城。后在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建筑工地方与被告人张某军等人共同对实际的工人人数及工人出工情况进行核算,得出实际工人工资为41.2831万元,扣除工地先行支付的24万元,工地方将剩余的17.2831万元付清。本案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均认定段某兵、张某军以非法手段恶意讨薪,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认定段某兵犯敲诈勒索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张某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案例三,因“恶意讨薪”被判侵占罪

  2012年1月份,临县临泉镇田家沟村的田某某,承揽修建田家沟村铁路拆迁安置住宅楼工程,竣工当月其兄田某1承包了二次结构装修工程,2012年9月田某1又转包给了临泉镇后甘泉村的郭某某,郭某某承包后就让其女婿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施工,之后由于郭某某生了病,实际施工、结算都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田某某应付田某1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与李某某不存在任何的经济往来,更谈不上有经济纠纷。由于工作原因李某某与田某某虽然没有和其有直接的交往,但因见面多,又是同龄人,相互比较投缘能够合得来,因此两人常在一起,这样就发展成了朋友关系。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某以其有朋友结婚用车为名向田某某借走了一辆迈腾轿车,之后李某某未归还,田某某多次催要但他总以过几天就归还的口气来推辞。此外,李某某经常带领和煽动工人上访恶意讨薪,因此,田某某处于被迫无奈的状态,不能也不敢和他撕破脸皮强行要车。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李某某一直辩称田某某以车顶账,自己不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怂恿工人恶意讨薪,目的在于谋取非法利益,且田某某并没有拖欠李某某工程款,李某某辩称田某某的车是顶账给自己的事实不成立,其以顶账为由拒不归还成立侵占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案例四,扫黑除恶专项活动中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行为

  自2012年以来,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大芦社区芦村杜一欢纠集本村30多名闲散人员,聚集在大芦社区内在建的祥龙花园等工地,多次阻碍施工,阻拦、恐吓、打砸供料车辆,殴打供料司机及供应商。为了索要工程项目、恶意讨薪,垄断工地供料,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该团伙有组织地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持有枪支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当地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给施工方造成巨大损失,严重破坏当地市场经济秩序。玉林市公安机关打掉了玉林市玉州区杜一欢涉黑犯罪组织,共破案11起,抓获该组织成员36人,查封涉案财产房产3套、扣押涉案汽车2辆,冻结涉案资金77.5万。杜一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于2018年12月26日经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判决,该组织29人被判处刑罚。

  (二)“恶意讨薪”承担行政责任

  2018年9月20日上午,李某乐等20余人因与施工企业发生劳资纠纷,携带锤子等工具在该施工工地内聚集并阻挠施工。民警和相关负责人依法对该劳资纠纷进行现场调处时,李某乐带领多人围堵水泥罐车,阻碍车辆通行和正常施工。滨州市公安局北海分局经调查,认定李某乐等12人的行为已经扰乱了施工单位正常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相关人员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三)“恶意讨薪”承担民事责任

  2006年3月24日,东莞市莞都可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以全包的方式承建东莞市莞都可苑A区7-10号楼及裙楼的土建、水电安装和附属工程,合同总价为人民币600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07年5月底,但是在约定的工期届满后,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并没有完成承包工程,而是以种种理由拖延工期及竣工验收。此后,东莞市莞都可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先后签订了《工程承诺书》、《协议书》。《工程承诺书》对竣工日期重新作出了约定;《协议书》则约定,如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的工人在2008年春节前闹事、恶意讨薪,则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达成两份约定之后,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仍然没有按期完成工程,且在2008年1月25日及同年2月1日均发生工人集体闹事、恶意讨薪事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大埔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支付违反保证工人不闹事及不拖欠工人工资的承诺的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以及工期延误违约金300万元。

  来源:微信公众号|律界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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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王春军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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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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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中华律协、北京律协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业务研究会副主任,民建中纺支部副主委,央视财经频道专家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公路学会筑机分会常务理事,对外经贸大学招生就业处指导老师。曾在某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及施工企业各类业务。

  执业十余年,办理了大量建设工程类的非诉和诉讼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及纠纷、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及纠纷、PPP纠纷解决。

  主要执业领域为施工企业法律顾问、建设工程专项法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及仲裁,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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