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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群律师说汽车法律实务:市场监管总局“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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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性质】规范性文件

【发布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发布时间】 2019年10月8日

【文号】质函〔2019〕5号

【文件标题】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的补充通知》

【收文】各有关生产者和单位

【前序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市监质函〔2019〕531号)

【目的】强化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召回监管

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事故报告制度

【责任人】生产者

【责任内容】

  一、生产者获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在中国市场发生冒烟、起火事故的

  (一)报告时限

  1、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报告

  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信息:《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附件中第一项至第五项;

  2、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报告

  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事故基本信息:《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附件中第一项至第五项;

  3、应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报告

  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上报《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信息表(试行)》

  (二)报告内容

  1、范围

  生产、销售或进口的新能源汽车

  也即,报告主体其实是包括汽车厂商、厂商自设的总经销商、进口商(包括平行进口商)。

  对于平行进口商而言,是必须特别注意的。

  报告所涉及的车辆是厂商自己生产的、自行销售的、自己进口的,这样三大类产品。

  2、状态

  发生冒烟、起火事故的。

  也就是说,起火前的火灾隐情,也要及时发现并报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要有新能源汽车冒烟、起火了,就要报告,不论冒烟、起火的部位或原因。

  (三)保持现状

  生产者应保持车辆处于火灾事故救援后的状态,以便后续开展火灾原因分析和事故深度调查工作。

  切不可变更车辆的状态,包括车辆的地理位置、物理状态、油液存量等,不要移动,不要洗、擦、抹、打火、加水、充电等。

  二、生产者在新能源汽车火灾事故发生后,应主动排查同型号、同批次或使用同样零部件的车辆是否存在火灾安全隐患。

  这是对生产者的安全质量管理义务的明确要求。主要是两个方面:

  (一)主动排查

  排查范围:同型号、同批次或使用同样零部件的车辆。

  这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啊,一台车发生火灾,就要排查全部同型号、同批次或使用同样零部件的车辆。

  同型号、同批次的车辆数量有限,并且对象明确和确定;

  而“使用同样零部件的车辆”,范围却不一定是确定的,边界也不是明确的清晰的。

  因为,何为此处所要规制的“零部件”?

  进而,何为“同样零部件”?何为“使用同样零部件”?

  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这里的“零部件”“同样”“使用”都是可以有不同理解的,极易产生分歧,引起争议;

  在操作上就会发生偏差,就可能走样,要么排查不到位;要么矫枉过正,失之偏颇。

  从而导致违规或成本异动或资源浪费。

  (二)排查后处理

  经排查,发现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应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实施召回。

  从这里可以看出,新能源汽车的此种排查,实际上是召回的前置措施,只要是“同型号、同批次或使用同样零部件的车辆”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的,就要实施召回。

  也就是说,排查结果只要有“火灾隐患”,就要召回。

  而“火灾隐患”是一个消防词汇,意思是“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这可是一个大篮子啊!

  三、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将根据生产者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组织新能源汽车事故调查协作网的专家开展车辆火灾事故深度调查与分析、缺陷风险评估与判定等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根据事故调查和风险评估情况启动缺陷调查,必要时向消费者发布风险预警。

  市场监管总局有两个部门管理相关工作。

  其中,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组织专家开展火灾事故深度调查与分析、缺陷风险评估与判定等工作,是前期的初步的,主要是技术及管理层面的;

  质量发展局启动缺陷调查,是召回程序的一部分。

  四、新能源汽车因车辆失控或意外加速等导致交通事故的,生产者应参照上述时限要求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报告。

  这是“参照”,其实也是必须做的,针对的是非火灾事故的其他事故,但仅两类,即“车辆失控”、“意外加速”,提出的是相应的处理原则。

  至于,因何原因失控?为什么会意外加速?在所不计。这也是经营者为难的地方。

  生产者未按本通知要求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或报告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将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并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经营者不作为或假作为的,将面临被公开通报、接受处罚等后果。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2019年10月8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陈群汽车律师)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陈群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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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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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中共党员,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律师行业委员会委员,中共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党总支部副书记。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专家。

  深圳市律师协会非诉争议解决(ADR)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法学会网络法研究会理事。

  有政治敏感性和趋势观,深刻认识企业合法合规管理,擅长商务谈判与商事调解,精通合同设计、争议解决方案的设计与策划和实施,对家族财富保值与传承、企业家安全管理有独到见解。

  有金融、法律、汽车、党务等复合型知识结构及工作经验。

  曾长期在中国工商银行工作,熟知国家金融政策、金融业规定和操作习惯,对汽车经销商金融活动风险管理有体系性认识;

  长期、专门为汽车经销商提供法律服务,精通汽车法律体系,了解汽车行业情况,熟悉汽车经销商业务体系及管理系统,有汽车经销商客户投诉处理、纠纷解决的丰富经验,著有《汽车经销商法律风险管理攻略》(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12月第一版);

  积极参与网络安全、电子认证存证固证的制度设计和实践,长期担任深圳CA法律顾问及工信部项目《可信电子存证固证服务平台》《粤港澳大湾区可信电子身份认证平台》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689585046

  微信公众号:陈群汽车律师、法律顾问陈群律师。

  陈群律师的法律博客:http://cqlawyer2006.fyf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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