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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0日,我国《监察法》施行之后,监察委对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除了检察院保留的自侦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都适用《监察法》的规定,不再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委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到法院的审判阶段都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形成了对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与诉讼分别适用不同法律的格局,即程序适用上的二元化。
那么,在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委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是否有权立即到检察院阅卷呢?这涉及《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实施上是否能够实现无缝衔接的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说明,这些职务犯罪案件一旦由监察委调查终结移送至检察院,案件就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当然有权立即到检察院阅卷,了解案情。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这说明,在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委移送至检察院之后,检察院虽然立案受理了,但并不是马上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而是有10-14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审查期限,由于这个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所以,该阶段还不属于审查起诉阶段,而是一种由检察院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阶段,类似于其他普通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阶段。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并不能阅卷,只有等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决定之后,才能允许辩护律师阅卷。
可以看出,上述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委移送至检察院之后决定是否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10-14日审查期限内,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到检察院阅卷?对此,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即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委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就有权到检察院阅卷,而不需要等到检察院已经作出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决定之后才有权阅卷。主要理由如下:
1.这是实现《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在实施上无缝衔接的需要。在《监察法》实施之后,我国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由监察委调查,在调查阶段适用《监察法》的规定。而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即案件一旦由监察委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就进入了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理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该条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应该对职务犯罪案件保持某种例外,否则,无法实现《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实施上的无缝衔接。
2.这是有效保障被调查人员人权的基本要求。《监察法》实施之后,被调查人员在被调查留置期间,《监察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是否可以会见,而实践中一律是不让辩护律师会见的,因此,辩护律师对监察委调查的案件根本不了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这个期间,如果检察院不允许辩护律师通过阅卷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在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的审查期间,辩护律师根本就无法提出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检察院也就无法听取辩护律师有效的辩护意见,容易发生检察院作出错误的强制措施的决定,不利于被调查人员人权的保障。因此,从有效保障被调查人员的基本人权来看,应该允许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尽快阅卷,尽快了解案情,并根据案情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供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参考。
3.这是由检察院实行捕诉合一审查体制的应有之义。从审查起诉的基本含义来看,由于目前检察院开始实行了捕诉合一的审查体制,因此,检察院的审查包括决定是否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审查,也包括是否作出起诉决定的审查,这两种审查是一体同时进行的。因此,检察院自接到监察委移送的案件之后,虽然有10-14日决定是否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的审查期间,但这个审查期间也属于审查起诉的期限,虽然上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但这个规定是针对检察院而言的,是为了给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留下足够的法定时间,而不是意味着这个期间就不属于审查起诉期限,换言之,这个规定不是针对辩护律师而言的,并不是为了排除辩护律师的阅卷时间,从而限制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来源:清源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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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先后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分别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学位,兼任福建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研究员、华侨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泉州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员,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曾在《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法治论丛》、《政治与法律》、《刑法论丛》(赵秉志主编)、《刑法评论》(赵秉志主编)、《刑事法评论》(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判解》(陈兴良主编)、《刑法问题与争鸣》(于志刚主编)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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