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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实证分析
研究范围、数据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定义,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该类型犯罪的主要侦查机关为各级人民检察院,由于有关行贿类型犯罪与职务犯罪紧密相关,因此,本文将该类型犯罪纳入研究对象,主要包括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
本文数据来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通过对2017年5月25日至27日期间公布(该网站公布为更新式数据公布)的不起诉决定书4542份进行筛选,选出职务犯罪案件为144份,不起诉书出具的时间分布跨度为2014年4月15日至2017年5月12日。
一、不起诉率低
不起诉率是起诉裁量权行使程度的重要指标,有关实证分析报告曾经统计过不起诉率案件1.5%至5%,从不起诉案件占比中,职务犯罪仅占不起诉案件的3.1%,比率都较低,可能原因如下:
1、内部规则制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简称“《不起诉标准》”)对不起诉案件的质量标准进行了程序规定及实体判断依据。对于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案件做了不同的程序处理。
此外,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也做出了与普通犯罪不一样的规定。在该规定中,对于普通犯罪,法定不起诉案件一般符合六种情形并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相对不起诉及存疑不起诉案件,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满足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案件还需报上一级审批。
而对于自侦案件,按该规定第第四条第4款及第5款,除满足上述前置条件外,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处理的,应由人民监督员提出监督意见;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因此,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操作程序更加严格,需要报上级审批及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同时,如果违反上述有关程序或出现瑕疵,按照该规定还被作为不起诉案件质量不高甚至认定为不起诉错误。
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试行)》等规定的存在,及在各个地方检察院可能设置的各种评比指标、不起诉的内控制标准,也影响了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比例。
2、侦诉同体
《不起诉标准》第三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或者重新侦查;侦查机关坚持移送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不起诉处理。”
但在职务犯罪案件,由于侦查机关与审查案件机关一般为同一个院进行,在侦办过程中,公诉机关可以及早提出意见,甚至提前介入侦查把关,对于案件侦查与办理的沟通过程往往较为顺畅,如对案件证据把握有问题在实践中往往进行内部沟通,避免不诉案件发生,特别是存疑不起诉,成案率及起诉率比普通犯罪更高,造成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占比不高的现状。同时,如果起诉之后不按法定不起诉处理,也可以进行撤案处理,因此,隐形代替手段的存在也影响了案件的不起诉率,特别是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从我们上述所作的统计观察,实际中法定不起诉率确实非常低,仅仅两例。
3、不做相对不起诉的类型规定
《不起诉标准》第三条规定了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不起诉的九种情况:其中多种类型与职务犯罪的特点更容易重叠,例如出现共同犯罪的,犯罪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逃避或者对抗侦查的;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严重政治影响的等情况,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务犯罪相关案件的不起诉率。
二、不起诉类型与案件性质相关
1、渎职类犯罪较可能作存疑不起诉
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职务犯罪类型不起诉率在各个罪名类别中有所不同,行受贿犯罪案件,渎职类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在存疑不起诉案件中及相对不起诉中都占了较大比例,特别在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的占比非常大。存疑不起诉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从证明问题上,除了证明肯定性事实,经常还需要排除行为违法性事实,如执行命令行为、依照法令行为等或可罚性事实,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而从证据种类上,该类型犯罪证据种类往往比较多,类型复杂,除了言词证据,大部分还要有书证较多;证据范围广泛,且许多证据涉及各方面的专业知识,如财税、海关、房地产、工商、金融等方面,鉴定也比较重要,证明环节多,要求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性强。在排除有关证据方面也需要丰富的经验,因此该类犯罪证据要求严格,证明水平高,对侦查员办案技能与经验实际要求较高, 因此,案件很容易在侦查过程中出现证据不足或有瑕疵的问题而导致相对比其他职务犯罪,更容易进入存疑不起诉程序。
2、贪污贿赂类犯罪较可能作相对不起诉
贪污贿赂类犯罪犯罪是职务犯罪案件量最大的一类,也是检察院反贪部门日常业务中罪关注的犯罪类型,特别是贿赂类犯罪,由于对证据要求相对其他犯罪更注重言词证据,然后根据言词证据辅以书面证据进行证明,基本可以成案,且侦查人员在该类型犯罪积累经验丰富,传授经验容易,学习难度较低,案件侦查过程也具有周期短,证据较容易固定,证据类型简单等优点,现实中该类犯罪较为深入人心,为大众所熟悉,线索来源较多,线索质量较好,因此办理该类犯罪技能成熟,模式凝练,侦查过程中较少出现证据方面的问题。
另外且由于行受贿犯罪为对合犯,在侦破过程中往往需要一方进行配合,因此实务中实际存在类似“污点证人”及侦辩交易模式的现象存在,特别对于行贿类犯罪,由于检察机关侦办犯罪主要针对职务行为及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员,因此,往往通过行贿方的有效供述以换取宽大处理,而相对不起诉案件在上述数据呈现出的羁押率较低,平均羁押时长较短,犯罪金额与处理方式关系不大,自首率高,相对不起诉案件占比优等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也反证了该现象的存在。贪污类犯罪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也是侦查过程的突破口,处理方式也有类似与行贿人的处理,因此,也具有类似的特点。
三、不起诉案件有关因素的观察
1、初始采取措施的关注
经过上述的统计分析,在职务犯罪相关案件中,可发现不同类型的犯罪,初始采取的措施有所不同。在不起诉类型的区分中,相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在直接采取措施的类别上也有所不同,但在拘留与取保候审的使用上未有太大差别。而对于有无自首的案件,在初始采取措施上表现了显著的差别,这些都与职务犯罪的特点有密切联系。通过上述的数据显示,我们也可以看到在犯罪中,多种限制措施变换使用的现象,特别是存疑不起诉案件,由于补充证据的需要,需要通过变更从而延长控制人身自由以达到审讯突破的目的。在上文也提及,对于监视居住措施的使用,特别是初始直接进行监视居住,其实也是近年来的一个变化,而在不起诉案件中,监视居住的使用也得到体现。作为一种相对缓和但又比取保候审较为有效控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可能将越来越多应用。初始手段的采取往往代表了侦查机关的观点,如果对案件性质认为较轻,或者证据方面存在某些不足而很可能被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则往往会进行取保候审,证据没有把握的案件更多表现为拘留后的取保候审,而自首又积极配合的往往表现为直接取保候审。
2、首次侦查与羁押时长的关注
这两个数据的关注可以反映侦查机关在办案方面及使用羁押手段方面的特点,职务犯罪的侦查时间在不起诉案件中也有类型化的区别,存疑不起诉由于受到退回补充侦查的影响,在整体侦查办案期限上应总体较长。但在首次侦查期限并未有太大差异,甚至相对不起诉更长。羁押时长与初始羁押手段的采取及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期限,在一些类型中有明显联系,这在上文也进行了分析。不起诉案件总体侦查期限不长,但一旦未采取羁押措施,在侦查期限反而更长,这是由于办案机关可以有了更充足的办案时间,而无需考虑羁押时间的限制所导致。在实务中,首次侦查的时间及羁押时间的长短其实也代表了侦查机关对案件的一种自我认知,一般来说,案件事实简单,证据收集难度小,侦查时间段,不羁押或者羁押短,相对不起诉几率肯定也较高。但是如果首次侦查时间长,并长时间羁押,事实上也说明案件侦查出现困难,证据收集及证明难度大,侦查机关可能未就案件办理达成共识等,这种案件存疑不起诉的几率相对也较高。
3、自首及退赃(谅解)等因素关注
在本文分析中,自首主要存在不起诉案件中,在分析中能观察到自首对于直接采取措施、变更采取措施及羁押时间长度的相关性。自首案件在实务中,往往带来侦查机关的宽大处理,直接表现在人身限制措施的使用上,在实务中,如果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也未必能得到不起诉,因为如上文对不起诉率的分析,检察机关对于不起诉率总体是有所控制的,因此,自首案件大多还是进行起诉,但自首对于案件的处理及对后期的影响还是非常大的。
退赃指的是犯罪嫌疑人积极退取所涉赃款或者收益的行为。谅解则指有犯罪行为侵害对象谅解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退赃在不起诉案件中主要为贪污贿赂案件。退赃或者取得谅解往往代表了犯罪嫌疑人的态度,虽然不一定构成自首,但是在认定认罪态度良好等问题上往往较为重要,即使在起诉案件中也是如此。退赃与取得谅解对于做相对不起诉是有意义的。
大数据分析
第一章 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大数据
一、研究范围及数据来源
1、研究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定义,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该类型犯罪的主要侦查机关为各级人民检察院,由于有关行贿类型犯罪与职务犯罪紧密相关,因此,本文将该类型犯罪纳入研究对象,主要包括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
2、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来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通过对2017年5月25日至27日期间公布(该网站公布为更新式数据公布)的不起诉决定书4542份进行筛选,选出职务犯罪案件为144份,不起诉书出具的时间分布跨度为2014年4月15日至2017年5月12日。
3、定义与说明
本文称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有该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检察院应该不进行起诉的案件。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不进行起诉的案件。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不起诉的案件。
附条件不起诉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在所公布的不起诉案件中,由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因,该类案件并未被公布。因此,本文统计分析对象并不包括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二、基本数据
1、类型分布
(1) 不起诉案件比例
公布案件数据显示,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占所有不起诉案件比例较低,仅为3.17%。进一步剔除数据缺失,重复等不具有分析价值的文书后,本文将对其中122份与的职务犯罪相关案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对122例不起诉案件的类型进行区分,可以发现相对不起诉案件84件,占比68.85%,存疑不起诉36例,占比29.51%,法定不起诉案件仅2例,占比仅1.64%。
这种分布与司法机关内部的评比体系有一定关系,相对不起诉案件一般在审查起诉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即可决定,而存疑不起诉案件由于是属于职务犯罪自侦案件,需要上报审批,且作为评比的负指标存在,属于非不得已不为之的案件类型,而法定不起诉根据法律规定的六种情形,大部分都可以在侦查过程中就进行沟通或者撤案处理,因此到检察院进行法定不起诉的案件也比较少见。
进一步通过EXCEL与罪名进行关联,如下图所示:
进一步分析发现,相对不起诉案件类型前三位为行贿、受贿、贪污。存疑不起诉案件类型前三位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挪用公款;两者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出现上述分布,原因是多重的,但从数据反映结合实务,笔者认为部分原因在于在侦查过程中,贿赂案件相对依赖口供,较容易进行固定,从证据收集、固定难度及证据的证明标准上,该类犯罪相对渎职类犯罪及贪污挪用类犯罪较为简单,往往依赖口供及部分书证等材料即可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因此,贿赂案件出现在相对不起诉中的案件相对较多。存疑不起诉案件本身多是证据标准比较高,证据收集困难案件。
另外,从侦查机关办案数量及办案技能及模式成熟性考虑,贿赂犯罪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最熟悉的案件类型,在有案件数评比压力的情况下,贿赂案件具有办案方式简单,成案率高,办案周期短,即所谓的“短平快”类型案件,侦查机关在人力物力时间有限的情况下较倾向办该类案件,且技能成熟,出现在存疑不起诉或者法定不起诉案件中的几率较低,如出现不诉,也是在相对不起诉案件中占比较大;而渎职类犯罪及挪用类案件往往周期长,真正能办理好该类案件的人才相较少,因此,加之证明水平较高,一来一往,自然较为容易在证据方面出现问题而导致存疑不起诉。文章章节对此也进行了分析。
(2)是否为共同犯罪
从数据可看出,大部分不起诉案件非共同犯罪,从案件是否为共同犯罪的角度进行分析,可发现共同犯罪率为17.36%,在职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从犯存在较大可能被不起诉,从案件统计过程中发现,显示为共同犯罪的,多为从犯。而共同犯罪的主犯,除了在个别犯罪类型,例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中存疑不起诉,在相对不起诉过程中,主犯较难被作不起诉处理。
2、个案信息数据
(1)有关地区的分布情况
从所公布的案件区域分布看,广东、山西、吉林不起诉案件较多,但由于最高检网站公布的不起诉书的筛选规律不规律,往往一个时间段某个省份仅出现同一个市区县检察院的不起诉书,因此,上述地区分布信息由于缺乏对比无法展现某个省份不起诉案件的发生发展情况。
(2)主体信息
年龄分布
在122个案件中,剔除单位犯罪及未显示年龄的案件后,为106个案件主体,年龄分布情况如图所示。不起诉主体以1970年到1979年段为主,这与职务犯罪的特点相关联,在职务犯罪中,更多是掌握社会权力及社会资源的人更有可能成为职务犯罪相关案件的主体,这与其他犯罪类型有所不同,从年龄结构也可以作一定的解读,该图基本成正态分布,基本处于35岁至60岁是职务犯罪的高峰期,不起诉案件的主体基本也与职务犯罪保持类似的年龄结构特点。
性别构成
不起诉案件中犯罪主体的男女比例情况,可看出男性占大部分,该数据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女性犯罪率对比显示偏低。在职务犯罪中,男性犯罪较多,这是由于在目前社会中,职务犯罪多与职务层级及经济权力等掌控相关,在政经领域男性数量占有,在不起诉案件类型主体性别中也有同样体现,随着女权的崛起及女性角色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强化,该数据也将慢慢产生变化。
学历层次
观察学历分布数据,可发现本科及大专学历占比最高,两者占比超过50%,这与大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学历层次较高有关,在统计中发现,除了行贿类犯罪的主体及作为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辅助人员学历可能较低之外,职务犯罪的主体总体上表现为学历层次较高。
3、采取措施
(1)采取措施统计表格
(2)侦查直接采取措施
从可读取采取措施的121份不起诉书中,得出上述数据。在不起诉类案件中,直接取保候审率较高;直接拘留率较高,达到28.93%,既往较少出现的直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6.61%,初始总体羁押率达到了33.06%。
因此,在侦查阶段,职务犯罪相关的不起诉案件总体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接近四成。对其中取保候审的案件及未取保候审的案件进行分析,如下图:
可发现初始不直接取保的案件,极大部分在侦查后期或者移送审查阶段也转为取保候审,仅有两例未显示取保,分别为挪用公款罪及受贿罪,都属于存疑不起诉案件。
因此,在不起诉案件中,不管初始取保还是在侦查后期或者退回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进行取保,总体取保候审率较高,大部分初始不进行取保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也在经历措施变更后进行取保,总体取保率如下图所示:
(3)限制人身自由手段
对总体曾进行拘留与曾被逮捕的案件进行统计,如上图数据,可以发现:在初始未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后期仍有3例使用了拘留措施,主要来自其他措施的变更。总体上,曾出现拘留率为31.4%,拘留率与其他普通犯罪相比并不算高。
初始侦查直接逮捕的有4例,总体逮捕措施出现23次,总逮捕率为19.01%,直接逮捕在现实中,特别是检察院自侦案件中非常少出现,一般需要递交上级审批逮捕,在实践中较难成功逮捕。但也存在在检察院与纪委合作办案,纪委移交的案件直接进行逮捕而不拘留,这种案件的直接逮捕率就较高。另外,也不排除为不起诉文书中未将拘留措施写明情况的出现。后期逮捕是作为拘留、监视居住等案件的转换措施出现,在19个案件中出现。
监视居住率的情况:
监视居住虽在我国刑诉法中早已规定,但其实既往在监视居住措施的使用上非常少见,对于普通犯罪更是如此,主要是操作与配套监管条件的不成熟及耗费人物力。而近年来,随着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改变与刑诉法的修改及检察机关办案规范化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通过监视居住措施的使用及与其他羁押措施并用以达到对犯罪嫌疑人人身的控制,进而增加职务犯罪侦查的控制力度及成案率。
(4)羁押时间分析
对不起诉主体的平均羁押时间进行统计,如下图:
该统计将大部分取保候审,未显示存在羁押过程的案件,列为0天,然后在各类型案件中进行平均,发现案件平均羁押时间为29.12天。选择样本量较大的案件进行观察,可发现,其中羁押时间较长受贿罪、行贿罪及贪污罪;羁押时间较短的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对单位行贿、单位行贿罪等。
进一步将实际已经取保候审,未显示羁押的案件予以剔除,观察一旦采取羁押措施(主要为拘留逮捕措施),实际的平均羁押时间如下图:
由上图可以观察到,实际上,一旦采取了羁押措施,实际平均羁押时间达到79.90天,其中,行受贿犯罪、贪污犯罪的羁押时间仍然较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类犯罪的羁押时间仍比其他类型犯罪时间短。
出现上述情况,主要为行受贿及贪污犯罪与自身犯罪特点相关,行受贿犯罪与贪污犯罪在侦查过程中,较依赖突破口供、固定供述、取得证言等形式进行,因此羁押可以隔离犯罪嫌疑人,减少串供的可能性,并可以在相对可控的空间及带有惩罚性的羁押过程中,增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能动性。因此,羁押手段的采取与时间较长。而玩忽职守与滥用职权犯罪等渎职犯罪,基本上与职权相关性更大,造成的结果在侦查甚至立案前已经固化为客观事实,另外还有大量的外围证据可以是收集,并不以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而产生变化,大部分也不存在串供的可能性,对口供的依赖性也较为弱,因此,通过羁押取得的效果与作用并不大,因此在数据上显示该类犯罪羁押率及平均羁押的时间往往较短。
4、退查与延长审查次数
(1)退查次数
退查次数指的是检察院公诉部门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次数,在现实中往往在侦查时间不足的情况下,通过该方式变相借用时间。因此,对该数据进行统计可观察在不同类型不起诉案件中,退查次数的变化及与有关数据的关系。
如上图所示,剔除2例未显示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的达到73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达到23件,可以发现总体退回补充侦查率非常高,达到了80%。由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因此,大部分检察院在面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中,实践中大部分存疑案件都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也存在部分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即做存疑的案件,但相对较少,由于存疑案件必须进行退查,在不起诉案件中总体退回补充侦查率较高;且退回两次的多为存疑不起诉案件,不退查基本为相对不起诉案件。
(2)延长审查次数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指的是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刑诉法等规定的一个月审查起诉期限内未能完成案件审查而延长期限的措施,一般延长为15天。与退回补充审查相关,一旦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审查,同样可延长。因此,对应最多可延长三次。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次数较多一方面是由于退回补充侦查。另外案件的复杂性与公诉机关的案件工作压力过大以及存在对不起诉案件较为慎重等原因,都可能导致审查起诉期限的延长。延长审查起诉的数据与退回补充侦查有密切相关联系,在下文也将通过统计方法分析两者之间的相关性。
5、首次侦查时间对比
首次侦查时间主要作为分析不起诉书所设立的一个指标。由于最高检所公布的不起诉书格式不统一,多数案件未能显示整个侦查过程时长,但基本上绝大部分案件都显示了立案采取措施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因此,本文将该时间段定义为首次侦查时间,以区分退回补充侦查阶段的时间(该时间虽规定为1个月内,但多数起诉书未显示具体期限,无法统计),用于观察侦查机关对于不起诉案件,在不同类型下侦查时间的对比。该数据能一定程度反映案件的复杂性、证据水准性及侦查机关对该案件提请审查起诉的把握程度等情况,并可以与其他数据产生关联及对比,以说明不起诉案件的侦查审查特点。
从数据发现,首次侦查,总体时间较长,122个案件平均达到了234.6天,贪污罪、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的侦查时间较长,玩忽职守、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罪首次侦查时间较短。
6、有关数据的相关性分析
将首次侦查时间、羁押时间、退查次数、审查延长四项数据通过统计软件进行数据线性对比,作相关性分析,以发现各项数据之间的联系。通过计算可得出下列数据:
注:正数代表线性正相关,即数据之间具有同向性增长趋势,可能互为因果,也可能共同受其他用一因素影响而表现为趋同;负数相反。绝对值越大,数值相关性越大,关联性越紧密。
解读数据可发现审查延长次数与退查次数有高度相关性,该情况的可能性为在提请审查起诉后,退回补充侦查与延长审查期限交替使用以延长侦查期限(由于一般基层检察院自侦案件在本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另外也有可能实际上受到案件复杂性的影响或者前期侦查工作准备不足影响,特别对于存疑案件,必退回补充侦查,退回侦查后起诉,公诉机关大多更为谨慎,延长时间审查以对案件进行充分审查显得更为重要。
除此之外,退查次数与羁押时间有一定相关性,但系数较低,说明退查对羁押时间的影响不大,这跟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实际取保率较高,低羁押率有一定关系,因此表现为低度相关性。同时,首次侦查时间越长,退查次数也相对较少,有一定的影响性,但不是主要影响因素。其他数据之间的相关性并不明显,大部分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但从个案进行观察则有所不同表现,将在下文述及。
7、涉案金额
对86例涉及到案件金额的案件进行分析,如下图:
除了挪用公款罪与自身犯罪性质有关而数额较大之外,行贿类犯罪涉及金额都较大,但大部分行贿类犯罪都属于相对不起诉案件,受贿类犯罪的金额较小。总体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类犯罪金额小较有可能作不起诉,而行贿类案件与金额大小并非具有很大相关性。
8、自首
(1)自首案件情况
在案件中,自首绝大部分出现在相对不起诉中,能统计自首的一共83例,其中,认定自首37例,占比44.58%,未认定自首46例,占比55.42%,自首比例如下图所示:
从数据上,可发现认定自首率较高的主要为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及贪污。可能原因在于这三类犯罪在前期证据有可能已经固定到位,如不进行自首,后果将更严重,而对于其他职务犯罪,特别是行受贿类犯罪,由人到案,进行突破才可能成案,到案后立刻进行自首的案件在实践中很少见,由此可能导致认定自首率的不同。
(2)有无自首的采取措施对比
将无自首案件所采取的措施与有自首案件采取的措施进行对比:
直接取保候审率在有自首案件中明显高于无自首案件,同时,所有认定自首的案件仅有初始侦查仅有拘留措施采取,并未进行逮捕,也未进行监视居住。直接拘留率、直接逮捕率在无自首案件中都较高,特别直接拘留率41.30%,比所有不起诉案件的28.93%高出许多,反而逮捕率比总体下降,由于自首无自首案件基本为相对不起诉案件,说明在大部分逮捕措施发生在存疑案件中,这与下文将进行对比分析的结果是对应的。
再将曾拘留跟逮捕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下图上边图示为有自首案件,下边为无自首案件:
曾被采用拘留率、逮捕率有较大的差异
通过对比分析,可明显看到出现拘留与出现逮捕措施的概率,下边与上边形成明显对比,说明在无自首案件中,逮捕及拘留等羁押措施的使用非常频繁,自首可以大幅度降低羁押措施的使用,更容易在初始侦查过程中得到取保候审。另外,自首的案件同样也有可能出现逮捕的情况,因此,并非自首就一定被取保候审。
再对监视居住的情况进行分析,如下图所示:
在所有无自首案件中,监视居住措施较高,比整体案件监视居住使用率高出接近一倍,并且通过案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大部分是作为初始侦查手段进行使用,并非作为后期变更措施的代替手段。由此,也可以看出监视居住措施在检察机关强调办案自主性的近年,作为一种立案后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已逐步被尝试作为一种侦查强制措施进行使用。
(3)自首与首次侦查及羁押时间
通过对比分析,也可看出自首对于侦查羁押时间的差异是较为显著的,有自首的案件首次侦查时间远远短于无自首案件,同时羁押时间上也远低于无自首案件,提示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有自首案件少羁押、短羁押是常态,侦查固定证据的有效性也避免了首次侦查时间过长,基本都在短期内可以结束初次侦查。
9、退赃(谅解)
退赃或谅解的案件都出现在相对不起诉案件中,占所有相对不起诉案件一半以上,达到51.19%,同时具有自首情节的24例,占相对不起诉案件28.57%,退赃案件主要类型集中在贪污贿赂案件。
第二章相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对比分析
一、初始侦查措施对比
将相对不起诉案件与存疑不起诉案件所直接采取措施数据进行对比,如下图:
上边显示为相对不起诉案件,下边为存疑不起诉案,可以看出在侦查初期所直接采取的措施并未出现显著差异,除了在逮捕率及监视居住措施的使用上表现出明显差异。逮捕率表现的差异,主要由于在存疑不起诉案件,更多侦查难度较大,证据收集困难,通过逮捕强制措施的方式限制自由,较有利于固定言词证据,因此逮捕率表现稍高,而初始直接拘留率基本保持一致是由于初始侦查中,拘留措施的使用对于职务犯罪是经常且必要的,因此,初始的拘留率在两者间基本一致。
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对比
上图为相对不起诉案件,下图为存疑不起诉案件
上图为相对不起诉案件,下图为存疑不起诉案件
相对不起诉案件与存疑不起诉案件在被作不起诉前的整个过程中,拘留率、逮捕率、监视居住率都并未有明显不同,结合初始侦查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观察,可以发现相对不起诉的案件在后期所采取的羁押措施,特别是被批准逮捕的案件有上升。
二、首次侦查时间与羁押时间对比
相对不起诉案件的平均羁押时间比存疑不起诉案件短,但是首次侦查期限反而比存疑不起诉高,受贿罪、滥用职权犯罪与行贿罪都表现出特殊性。受贿罪在存疑不起诉案件中,平均羁押时间远远长于在相对不起诉案件中。
三、差异显著性分析
将相对不起诉与存疑不起诉案件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以从统计学角度观察两者在平均羁押时间、平均首次侦查时间、退查次数及延长审查起诉方面的差异显著性。
1.平均羁押时间差异显著性
根据统计结果可以发现,P≈0.67>0.05,F<Fcrit,提示两者差异性不显著,在平均羁押时间上,两者平均羁押天数虽有差异,但两者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显著性。
2.平均首次侦查时间差异显著性
根据统计结果可以发现,P≈0.61>0.05,F<Fcrit,提示两者差异性不显著,在首次侦查时间上,两者在平均的首次侦查天数虽有差异,但两者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差异显著性。
3.退查次数差异显著性
根据统计结果可以发现,P≈0.032<0.05,提示两者差异性显著;且F>F crit,在0.05水平上差异显著,存疑不起诉案件的退查次数明显比相对不起诉案件的次数要高,具有统计学意义,这也跟存疑不起诉按法律规定需要进行退查直接相关。
4.延长审查次数差异显著性
根据统计结果可以发现,P≈0.30>0.05,F<Fcrit,提示两者差异性不显著,在延长审查次数上,两者并未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差异。
四、侦查羁押等数据相关性对比
1、相对不起诉案件数据相关性分析
在相对不起诉案件中,羁押时间与退查次数有一定相关性,但不是主要影响因素,审查延长次数与退查次数具有高度正相关,其他数据相关性并不明显。
2、存疑不起诉案件数据相关性分析
在存疑不起诉案件中,羁押时间与退查次数有一定相关性,但为负相关性,这点与相对不起诉案件相反,虽然都不是主要影响因素,但在存疑案件中,可能受到瑕疵证据的影响,侦查机关在提请审查并经公诉部门进行退查补充证据,侦查机关意识到证据瑕疵案件存疑后,可能往往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方式减低羁押时间,因此表现为数据上存在一定负相关影响,但仍不是主要相关因素。而这一点与相对不起诉案件有明显区别,侧面也印证了上述论证。
此外,首次侦查期限与退查次数、审查延长表现出正相关性,如首次侦查期限越长,审查延长次数越多,这也说明在案件存疑的情况下,侦查与公诉机关对于案件都较为谨慎,通过延长办案时间的方式加强对证据的收据及对结果的把控。另外在数据中,审查延长次数与退查次数依然具有高度正相关,其他数据相关性并不明显。
第三章 犯罪类型的对比分析
对于数据样本较大的三类犯罪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属于与总表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以观察个别案件类型的情况。
一、行贿
1、初始采取措施
在28例的行贿罪(其中一例为多个罪名,即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初始侦查采取措施主要为取保候审、拘留及监视居住,案件数及有关的转化率如下列图标所示:
取保分析:最终全部取保,取保率100%,初始取保率为50%,转化取保50%,从拘留与监视居住转化,转化率如下图所示:
与上文职务犯罪案件总体数据进行对比,可发现直接取保率低于平均水平,但相差不大,直接监视居住高于平均水平较多,拘留率相差不大。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上文也已提及,监视居住近年来在检察机关自主办案中及与纪委进行合作办案过程中已经在进行探索性使用,行贿犯罪的主体多为社会人员,因此,在目前职务犯罪侦查体系下,大部分案件是通过以其他罪名进行监视居住的方式进行立案,再进行审讯突破,因此,监视居住措施的使用,在行贿罪中使用更为广泛。
2、取保与羁押
由上下图可以看出转化取保率较高,但是羁押措施的使用特别是逮捕率,高于平均水平,在行贿犯罪的不起诉案件中,较多还是需要进行强制人身的方式进行突破,然后才有可能转让逮捕,这一点在三类不起诉中并未有太大区别。
3、 有关数据相关性分析
上表是28例行贿罪的各因素相关性统计表格,下表是39例行贿类犯罪的统计表格,即将单位行贿及对单位行贿罪纳入,包括28例行贿罪、9例单位行贿罪、3例对单位行贿罪的相关性分析中,通过数据可以发现:
上下表最明显的差异为审查延长与涉案金额的相关性,行贿罪中表现出来涉案金额大小与审查延长具有低度正相关性,但下表将其他类型行贿罪纳入后,表现极低度负相关性,说明除行贿罪外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中,涉案金额越大,审查延长几率可能相对较小。
其他数据表现差异不大,涉案金额与首次侦查期限、退查次数、审查延长羁押时间等都没有太大的相关性。羁押时间与退查次数表现出一定的正相关性,结合上述羁押手段的采取比例,可以看出在行贿犯罪中,在一定程度上,是羁押使用率偏高等因素所导致。
二、受贿类犯罪
1、初始措施
在19例受贿罪(剔除1例信息不全)中,初始侦查直接采取措施包括取保候审、逮捕、监视居住、拘留,如下图所示:
该比例与职务犯罪的总体数据从百分比构成上观察并未显示明显差异性。
2、取保与羁押
受贿犯罪有1例未存疑不起诉案件并未取保候审。大部分都进行取保,直接取保率高于转化取保率。
从上图可以看出,羁押率略高于职务犯罪平均水平,但拘留率、逮捕
率并未有明显差异。与行贿罪进行对比发现,受贿犯罪拘留率低于行贿犯罪。
3、相关性分析
在涉及涉案金额的受贿型犯罪,利用统计工具进行相关性分析各因素之前的关系如上表,并对数据作如下解读:
在受贿类犯罪中,首次侦查期限与羁押时间具有低正相关性,羁押时间越长往往也表现首次侦查期限较长,但不是主要因素,同时,涉案金额与首次侦查期限、羁押时间都表现出高度的正相关性,与退查次数也出现低相关性,这点与行贿类犯罪形成了较大的反差,在所统计的受贿类犯罪中,提示涉案金额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了首次侦查的期限及羁押的时间。
三、行受贿犯罪有关数据差异性分析
1、首次侦查时间显著差异性分析
在首次侦查时间上,将两者的数据进行方差分析
根据统计结果可以发现,P≈0.038<0.05,提示两者差异性显著;且F>F crit,在0.05水平上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
2、在羁押时间上
根据统计结果可以发现,P≈0.28>0.05,提示两者差异性不显著;提示两组行受贿犯罪事实上羁押时间上的数据对比,从数值上差异并不显著。
四、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案件总共25件,10件属于相对不起诉,15件属于绝对不起诉,其在存疑不起诉案件中占大多数,达到了41,67%。玩忽职守犯罪较容易成为存疑不起诉案件。根据上述统计材料,还可以发现玩忽职守案件在平均羁押时间及首次侦查时间也非常短。通过对该罪初始侦查采取手段进行统计,也可以发现直接取保候审率非常高,如下图:
所有案件平均羁押时间1.67天,3个拘留案件羁押时间为11.33天,羁押手段全部为先直接采取拘留后短时间内转取保。上述一系列数据及与其他职务犯罪的对比可以发现,玩忽职守在实务中较容易作不起诉处理,特别是存疑不起诉,一方面玩忽职守罪由于证据收集及证明难度较高造成,另外一方面,也可能由于大部分玩忽职守犯罪情节较轻,或存在自首,同时在司法实际中,很多通过机关内部做思想工作的方式进行配合侦查工作的劝导,另外也不排除由于主体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一定的地方干部保护现象的存在,因此,多种因素导致了玩忽职守罪较容易成为不起诉案件。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转发,转自:刑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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