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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shan4)玉成律师无罪辩护专题(一)——《胡某某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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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诉人: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胡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活动。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胡某某挪用资金是按照上级的指令而实施的履职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是指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损害的是本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的使用权能,并且使单位的财产利益陷入风险之中,其本质上是一种违背职责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

  而本案中,胡某某是受上级领导安排,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将单位资金挪用到其他用途,不是其个人行为,也没有违背其职责,亦未损害其单位利益,故依法不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在涉嫌骗取贷款一案中,涉案公司已经将全部贷款归还给X州银行,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不仅要求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还需要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本案中,涉案公司已经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将全部贷款归还给贷款发放人X州银行,因而并未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亦难以认定存在可以与重大损失相提并论的“其他严重情节”。据此,辩护人认为胡某某的过错行为尚不足以认定为犯罪。

三、即使胡某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依法亦可以免除刑罚,建议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起诉。

  (一)全案并未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较轻。

  由于涉案公司已经将全部贷款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偿还X州银行分行。因此,即使该公司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亦因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而属于情节轻微,法定刑只能确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之内。

  (二)胡某某系从犯

  胡某某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行为,完全是按照其所在公司的上级指令而实施,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胡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胡某某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便能够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多次随传随到,对于其本人参与或者知道的案件事实能够如实陈述。在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后,亦能够自动到案,坦承自己的行为,是典型的“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四)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可以对其免除刑罚,因而建议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起诉。

  由于胡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从犯、自首两项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因而对其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性。据此,辩护人建议检察机关对其决定不起诉。

  以上辩护意见请国家公诉人充分考虑

辩护人: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单(shan4)玉成 律师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处理结果

  公诉机关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挪用资金罪一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一审期间,控、辩、审三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法院按照被告人的实际羁押时间判处的刑罚,被告人胡某某回家过年。

附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四百零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润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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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玉成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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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单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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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顾问,安徽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第八届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民盟安徽省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维护律师执业权益专门文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文体专门委员会委员、“安徽省直刑事法律援助辩护律师团”首批成员。

  业务擅长:

  一、刑事辩护业务,自2008年至2012年,成功辩护各类刑事案例近百起。其中包括二十余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多数被告人被减轻处罚,并有部分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另外还曾担任多名警察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职务犯罪或者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人,其中部分案件无罪辩护意见获得采纳、部分案件改变定性辩护获得成功,多数案件被告人获得减轻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业务。长期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企业家提供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法律服务,协同本所其他律师有效地控制、减缓了企业及其管理人员经营过程中的刑事、行政及民商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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