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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忠实义务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免费 张天昌 时长/课时:9分钟/0.19课时 1个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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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当员工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利用公司资源谋取私利,公司将相关涉事员工辞退时,可能还会被该员工状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相应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法律对员工上述行为无能为力呢?忠实义务仅仅只是员工的道德义务吗?员工仅受道德约束,而不受法律制裁吗?事实并非如此。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员工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利用公司资源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行为,只要符合一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则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并承担刑事责任。

一、职务侵占罪

  (一)概述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从该规定来看,构成职务侵占罪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是从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事务的人;(2)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和故意;(3)利用了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4)侵占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等;(5)达到数额较大及以上标准。

  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以6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则要求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案例

  案例1:张守刚职务侵占罪案,案号为:(2015)二中刑抗终字第515号

  张守刚作为中融信托公司员工,使用公司提供的办公条件和交易平台,凭借中融信托公司的资质和信用,在债券市场分别寻找债券客户和资金客户,进行债券撮合交易,该行为属于张守刚职务行为范畴,由此获得的收益应当归属于中融信托公司;在撮合交易过程中,张守刚利用掌握债券交易价格等交易关键要素的职务便利,以及中融信托公司债券审批流程中的漏洞,将其实际控制的丰联公司引入交易流程,通过增加交易环节,将本应归属于中融信托公司且可确定的利益输送至丰联公司,后予以个人占有、支配;张守刚明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人员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仍通过实施上述行为,侵占中融信托公司应得巨额经济利益,其客观行为反映出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张守刚的行为并非单纯违反公司员工的忠实义务,其背信行为严重损害了中融信托公司财产利益,已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客观要件要求,应按照该罪定罪处罚;中融信托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审批流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张守刚在债券撮合交易中的个人能力因素,均不能改变涉案钱款归公司所有的属性,亦不能影响对张守刚行为性质的认定。

  案例2:聂某职务侵占罪案,案号为:(2015)深福法刑重字第3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倍科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骗得的合同差价系利用其职务便利。被告人作为倍科公司销售代表负责对外联系客户,被告人与客户洽谈业务、签订合同、催收货款及向倍科公司提交合同、汇报工作进展等均系其工作范围职责,被告人在与KM公司洽谈业务、签订合同时增设收费服务项目,向KM公司提供非公司要求的收款账户,向倍科公司提交虚报价格的合同得到公司的确认交易,均是利用其上述职务便利而得以实现。(2)骗取的合同差价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倍科公司。被告人在与KM公司进行业务联系过程中均是以倍科公司名义进行,被告人的行为代表倍科公司,KM公司与被告人进行业务洽谈,就收费项目、收费价格及合同总价等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而签订合同,就KM公司而言其认为是与倍科公司达成的合意、签订的合同,而非与被告人个人签订的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系倍科公司与KM公司,双方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倍科公司履行相关服务后应得的所有对价均属于倍科公司所有。被告人骗取的合同差价部分属于合同对价中款项,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侵占倍科公司应当获得的合法财产,侵犯了倍科公司的财产利益。(3)被告人对该部分差价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类似案例还有:(1)王正红、江某犯职务侵占罪案,案号为:(2015)浙杭刑终字第522号;(2)陈某犯职务侵占罪案,案号为:(2014)中一法刑二初字第883号等。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一)概述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为100万元以上。

  (二)案例

  案例3:陈超、乐雷等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案号:(2015)望刑初字第00022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超利用其担任晟通公司销售部部长等职务,负责废铝销售、铝锭贸易的职务便利,为紫光铝粉厂、瑞力公司、苏泰铝业在获取足量废铝货源以及其他客户的信息、招投标报价方面,为中定公司在获取铝锭贸易业务方面,为上述企业提供帮助,收受对方财物共计12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乐雷利用其担任晟通公司销售部市场开发专责等职务,负责废铝销售的职务便利,为紫光铝粉厂、瑞力公司在获取足量废铝货源以及其他客户的信息、招投标报价方面提供帮助,收受对方财物共计29.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

三、结  语

  员工违反忠实义务,利用公司资源,损失公司利益,而为自己谋取私利是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常见现象。员工难,公司更是不易。公司为员工提供就业机会,支付其报酬,并使其积累知识、技能时,员工当善意行事,忠实于公司。

(来源:律言微启)

版权声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并注明作者信息及文章出处
发布:张天昌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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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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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以及公司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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