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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问题民事化:辩护律师无罪辩护的“回马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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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接到一单寻衅滋事案件,甚至该案被另一单涉黑涉恶案件牵连。我与拍档小胡连续3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核对基本案情,并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公司调查相关合同文书,内心确信这是一起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一则犯罪嫌疑人是代表公司与受害人单位磋商工程维修款对账事宜,该对账协议即使存在胁迫属于可撤销合同,鉴于受害人单位没有在签署后1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对账协议也合法有效;二则犯罪嫌疑人与某涉黑案件的被告人去受害人单位磋商工程维修款对账事宜,该行为也属于民事行为,即使存在欠妥行为也不属于黑恶势力犯罪行为;三则犯罪嫌疑人与某涉黑案件的被告人有过多次接触也是因为犯罪人所在公司将某工程分包给该被告人,他们之间的接触属于正当经济行为。该案我们认为这种纠纷只是民事问题而不是刑事问题,很快撰写了法律意见书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修改完善后提交给办案部门。

  刑事问题民事化,从而将其定性为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属于律师辩护的“回马枪”,特别是针对不太擅长民事案件的公诉机关比较有效。2015年我们卓凡刑事部代理了邱某等8人贪污案,有认罪有退赃。我与拍档王永平律师商量后认为本案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公诉机关认为财政审计与政府工程付款之间存在数十万差额,这就是伙同施工单位侵占财政拨款的贪污行为,忽视了财政审计只是内部管理行为。庭审中我们拿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认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本案审理结果,只能是法院建议检察院撤诉。

  2017年我与小胡律师代理了肖某、袁某等敲诈勒索3700余万案件,本来是推荐给某知名律师办理,但该律师没有档期而且认为不能做无罪辩护,最后还是我从引荐人变成操刀手。我们认为所谓3700万元敲诈勒索更多是“高利贷”的补偿款,“高利贷”虽然有些过高,受害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要求法院予以调整或者不予支持,该案本身属于民事行为。双方还是以合法债权债务为基础,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属于敲诈勒索犯罪。至于催讨“高利贷”过程中存在一些欠妥行为,该行为也只是一种骚扰行为,达不到让受害人感到恐怖的强度。而且受害人是一家国有企业,任何出账行为都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需要党组会讨论、律师提交法律意见,甚至需要提交给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企业不是个人,无法被要挟无法感到恐惧,不属于敲诈勒索的适格对象。后来的结果当然是敲诈勒索罪被推翻,法院以催讨过程中存在软暴利行为为由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做出了14个月以内的判决,被告人不上诉。当然,被告人也是“运气好”,如果该案拖到今年则充满危机——“高利放贷暴力讨债”属于“扫黑除恶”对象,也许法院判决就没有那么轻松。

  律师办理那些“刑民交叉”的案件,首先应该考虑是否属于经济纠纷、民事行为。一旦定性为民事案件,也就阻却了刑事犯罪的定性。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很娴熟,往往对民事案件不太熟悉,辩护律师把案件“引入”民事纠纷的“超低空”来一个“回马枪”,往往效果不错。当然,这也需要刑庭法官熟悉民事业务,方便律师说服他们意识到该案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犯罪。

  极少数刑事辩护大咖才是“只做刑事案件”,更多的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只是“主要做刑事案件”。“主要做刑事案件”的律师熟悉刑事辩护规则,也懂得民事代理规则,也就可以在刑事辩护中引入民事辩护思维,说服办案机关“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也就实现了辩护效果。

  (来源:广东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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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余安平 编辑:点小读 责任编辑:点小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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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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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惠州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广东律师学院教师库刑事教师、惠州律师协会公共法律委员会委员、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刑事 部秘书长、广东卓凡(仲恺)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

  先后发表过《死刑辩护,律师需要主导辩护策略》、《有效的法庭辩护要做到“三性”》、《  律师调查取证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在“中南刑辩论坛”主讲过《审前辩护的嬗变 ,从有限辩护到有效辩护》、《以庭审为中心:有效辩护的说服艺术》,有30多篇文章 被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无讼阅读、尚格法律人、我在抱柱、华辩网、金牙大状律师 网、卓凡仲恺律师及今日头条转发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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