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律师办理的颜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件迎来重大转折。当事人颜某在历经波折后,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
颜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某海关缉私局于2023年11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中认定,颜某多次向走私团伙购买走私货物,支付走私货款共计2,399,670元,偷逃税款399065.12元,此外还向他人大量收购海马干,价值424250元。
对于走私普通货物罪,认定走私货款数额及偷逃税款的计算来源为颜某与出售方的转账记录,本律师认为应当以邮寄单据作为主要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银行流水,来确定走私数量和数额,进而确定偷逃税款数额,即有邮寄单据的数量和金额才是证据链完整的走私数量,其他无邮寄单据的部分存疑,不应计入颜某的犯罪数额。检察院听取本律师意见后,要求侦查机关重新核定,最终确定颜某偷逃税款为40410.9元。本律师指出,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追诉的数额标准为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而颜某未达到此刑事追诉标准,其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在颜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部分,最大关键点在于其收购的海马干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颜某家中查获的海马干均为辅鳍鱼纲刺鱼目海龙科海马属物种(非克氏海马)的干制品,根据相关规定,海马属所有种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仅限野外种群)。然而,对于颜某家中查获的海马干是否属于野外种群,鉴定中心出具意见表明,只能确定案涉动物的物种分类地位以及提供其国内保护级别状况,目前无相关鉴定技术明确其是否属于野外种群和人工繁殖来源问题。因此,颜某家中查获的海马干是否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存疑。本律师认为,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最终,检察院经过审慎审查,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对颜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的公正与严谨。这一案件的结果,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也将进一步促进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认定和法律适用的精准把握。
首发:微信公众号“广东珠海律师黄凯桦”
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广东格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创始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律所副主任。
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职务犯罪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珠海市律师协会职务与经济犯罪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公共和公益法律工作委员会委员、家事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
执业多年,始终相信“国因法而昌,法因人而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合规的利益、尊严、自由与公正。执业以来,主要办理刑事辩护和代理、民商事诉讼,同时参与办理团队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法律顾问单位日常事务处理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擅长多维度、不同视角法律分析,具备综合分析能力及风险防控能力,为委托人提供全面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业务领域: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
电子邮箱:494535481@qq.com
我也要当作者思想共享 知识变现
点读是点睛网APP中的一款全民学法的人工智能(AI)新产品。它能“识字”和“朗读”,它使“读屏”变“听书”,解放读者的眼睛和颈椎。它使“讲课”变“写作”,解放讲师的时间和身心。
在点睛网PC或APP端注册,登录点睛网PC端个人后台,点击“我的文章”,填写作者信息并上传文章。当第一篇文章通过编辑审核后,即成为点睛网的正式作者。
作者在点睛网个人中心发布文章,编辑审核合格的才能呈现给读者。作者只能发布自己写的文章,不能发布或转发他人的文章。更不能发布有违法律法规、政府规定,或公序良俗、文明风尚、社会和谐等文章。
作者文章上传后,编辑将在工作日最晚不超过24个小时、非工作日最晚不超过48个小时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文章评论的审核,参照以上周期。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
本网服务属虚拟电子产品,通过第三方平台支付,退费程序复杂且成本畸高。所以, 一经购买成功,概不支持退费请您理解。谢谢!